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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农民的构成及其变化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1-11 15:12:34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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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耕农。元代的哈剌出,也多为自耕农。前已说过,明初实行移民垦荒政策,产生了大量的自耕农。到了清代,康熙帝因蠲免钱粮讲到土地占有情况,“田亩多归缙绅豪富之家”,“大约小民有恒产者,十之三四耳,余皆赁地出租”[64]。据此,自耕农约占农产的30%。宋元明清之间,各个时段自耕农在农户中的比重不会相同,不过总不会少于三成的数字,自耕农在社会上的大量存在应是不争的事实。 根据以上资料,笔者认为,在古代社会存在着相当数量的自耕农,她是农民的主要组成部分,她在总农户中的比重虽时有变化,仍不失为重要成分。她是国家编户齐民,要向国家完纳赋役,是国赋的主要承担者之一,法律身份是良人,属于平民等级。 (2)半自耕农 与自耕农有基本相同之处,唯自有田地少,不够耕种,需要租佃一些耕地,或者家内有人要出卖劳力,才能维持家庭生活。古代文书中的“下户”,宋代主户五等户中的第五等户,讲的就是这类农民。不过半自耕农在本质上仍属于有田亩白耕的农民,而不是佃农或雇农。她们因有田地,要向国家完纳赋役,属于平民等级。 (3)平民佃农 佃农与自耕农一样,在古代社会始终存在着,董仲舒说“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65]。无地的农民为求生存,赁地耕种是一条最可行的道路,于是成为佃农,也就是前而讲到过的,董仲舒说的“或耕豪民主田,见税什五”的佃农,王莽所说的“分田劫假”的佃户,康熙帝讲的农村居民百分之三十、四十以外的农民,“皆赁地出租”的佃户。佃农的数量也非常大,有时超过自耕农。佃农所租赁的土地,多数属于私田,与地主形成主佃型租佃关系。少数属于官田,与政府构成直接关系,成为官佃,此种类型虽少,但历朝都有,西汉元帝屡次将公田“假予贫民”,“无田者皆假之,贷种食如贫民”[66],其中一部分是把公田出租给佃农。还有一些有地农民,由于种种原因,被迫带地投靠豪民、官僚以及寺庙、成为佃农,而被官府认为是“挟佃诡名”[67]。无论官、私佃户、都要交纳大致相同的地租。 佃农的社会身份有属于良人和非良人的不同,这里先交代平民身份的。大体上说,秦汉时期和宋代以后的佃农中有一部分具有平民社会地位,是法律上的良人,可以向上流社会流动,如东汉“四世三公”的杨氏家族创业者杨震,原来“假地种植”[68],一度的佃农地位并没有影响他官至太尉。汉朝政府向他们征收人口税和徭役,仅仅不交纳田赋。中古时代佃农身份下降,而随着土地所有制的庶民化,佃户身份逐渐提高,“唐中叶至宋,北方佃农对主人的人身依附关系有明显削弱”。[69]宋代有多种关于佃农的法令,但总的倾向是人身依附关系的减轻,基本上具有退佃、迁徙自山,接近平民。所谓“佃户起移,更不取主人凭由”[70]。元代政府宣称,“所谓地客,即系良民。……禁治主家科派使令,地客与无税民户一体当差,实为官民两便”[71]。宋、元两代禁止地主对佃客的人身控制。明代初年规定:“佃见田主,不论齿序,并以少见长之礼”[72],表明主佃处于对等地位。在法律上,宋元时代主佃冲突中,在量刑上主佃不平等,而清代已基本改变,严惩官绅地主对佃户的凌虐[73]。法律虽然没有明言佃户是良人,但是实际上是平民,他们可以读书科举,可以出仕,这就是良人的权利。笔者在《中国社会结构的演变·绪论》中说:“……佃农逐渐平民化。大部分佃农由宋元时代的转化,到明清时代成为平民。历史好象是在开玩笑,从秦汉时代的自由佃农,变为中古的依附农,到明清时期终于又成为平民佃农”[74]。 (4)佃仆 与平民佃户并存的是佃仆,她们与主家有人身依附关系,大多实行劳役地租制,或者交纳实物地租,然而附加地租很重,要在交租之外到主家无偿服劳役,依然受地主较强的人身控制。汉唐间有所谓“客”、“宾客”,她们成分复杂,不少是属于这里所说的佃仆类的,径称为“佃客”、“屯田客”、“川客”的即是,别的名称的也还有。东汉开国功臣马援,“宾客猥多”,用他们“屯田上林苑中”[75]。三国时代实行给客制度,曹魏给贵族官僚“租牛客户”[76]。其时役重,农民愿意离开政府,归人势家,诚如《晋书》所说的曹魏给客制后,“小人惮役,多乐为之,贵势之门,动有百数”[77]。西晋实行荫客制,官僚依据品级可以荫一至五十户佃客[78]。束晋、南朝贵族多占有“佃客、典计、衣食客之类,皆无课役”,品官因荫客有数量的限制,典计的数目算在“佃客数中”[79]看来典计应当是佃客的管理人。国家并不直接管理各种类型的客,实行“客皆注家籍”的制度[80],即佃客只在主家户籍内附带登记,没有资格自立户口。逭种情形是国家把他们交给主家管理。魏晋以来随着土族制的发展,贵族官僚将大部分佃农变为附庸,唐代士族制的衰落,佃户地位稍有提升,但仍受地主控制,如陆贽所说:仙农“依托强家,为其私属”[81]。宋代仍有为数众多的佃农处于佃仆境地,如川陕的佃客被叫做“旁户”,附属于主家,不入官籍,被主家“使之如奴隶”[82]。辽代的头下户,与国家、投下主是租、课关系,有独立经济,名为奴隶,实际是依附农。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下一页 Tag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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