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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治”与传统农村社会秩序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1-11 15:12:32   点击数:[]    

[本篇论文由上帝论文网为您收集整理,上帝论文网http://paper.5var.com将为您整理更多优秀的免费论文,谢谢您的支持]   费孝通先生于20世纪40年代写就的《乡土中国》一书,以其对传统中国农村社会的经典概括和描述而闻名于世。在这本篇幅不长的著作中。费孝通先生以社会学的方法,剖析了传统中国农村的社会结构,阐明了其“乡土性”的特点,回答了“作为中国基层社会的乡土社会究竟是个什么样的社会”这一重大问题。他把中国广大农村基层社会概称为“乡土社会”,认为乡土社会的特点是“富于地方性”,即“他们活动范围有地域上的限制,在区域间接触少,生活隔离,各自保持着孤立的社会圈子”。在乡土社会中,人们彼此之间都是熟人,信用的确立不必依靠对契约的重视。他们追求“无讼”,公共秩序的维持勿需仰赖国家的法律,而是仅依靠“对传统规则的服膺”,即所谓“礼治”。他说:“乡土社会……是个‘无法’的社会,假如我们把法律限于国家权力所维护的原则,但是‘无法’并不影响这个社会的秩序,因为乡土社会是‘礼治’的社会。……而礼却不需要这有形的权力机构来维护,维护礼这种规范的是传统。”可以说,“礼治社会”是费孝通先生对于传统中国农村社会的高度概括。
费孝通先生对于传统中国农村社会的经典表述,深刻地体现了中国基层社会所特有的文化渊源和秩序传统,其学术贡献是毋庸置疑的。但是,自从他提出“礼治社会”这一概念以来,就一直被人不假思索地加以援用,以至人们普遍都以为,中国传统农村社会秩序的维持是“唯礼无法之治”。以学术的视野看,“礼治”与传统农村社会秩序的关系,涉及礼与法、基层社会与国家以及地方习惯法与国家法等诸多层面的关系问题,所谓“礼治”并不意味着完全“无法”。如果我们不对这些关系问题加以厘清,对于“礼治社会”这一概念的理解就很容易产生认识上的偏差。前几年法学界出现的部分人士对于政府“送法下乡”、“送法上门”等举措的质疑,从思想根源上说,就是因为认为农村社会固有其“礼治”传统和秩序,所以认为国家的法律、法规以“法治”的名义进入乡土社会,非但可能收效甚微,还会因此而破坏乡村社会原有的公共秩序。
 

 
    人们对“礼治社会”的认识产生偏差的原因根源于对“礼”的错误理解。在远古时代,礼是祭祀鬼神以求得保佑的仪式。费孝通也说:“礼是按着仪式做的意思。礼字本是从禮从示。禮是一种祭器,示是一种仪式。”以后,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在各个层面展开,礼的性质才相应地发生了变化,从单纯事神的领域转入事人的领域,成为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从西周时期形成的“周礼”来看,礼的核心是“尊尊亲亲”,主要功能是“别贵贱,序尊卑”,其内容涉及政治、军事、经济、司法、行政、教育、婚姻、家庭、宗教等各个方面。《礼记·曲礼》说:“夫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辩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官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莅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祷词、祭祀、供给鬼神,非礼不诚不庄。”
    从社会规范的角度讲,在“礼”之外,尚有“刑”。“刑”一般被视为中国古代法律的来源。《尔雅·释诂》注曰:“刑。常也,法也。”《说文解字》也说:
 “法者,刑也。”刑罚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强制性规范古已有之,史籍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在周代,刑罚实际上已包含于周礼之中,《周礼》中的司法官——司寇,就是适应“以刑佐王治国”的需要而设的。“惟王治国,辨方正位,体国经野,设官分职,以为民极。乃立秋官司寇,使帅其属而掌邦禁,以佐王刑邦国。”由于周代时礼法之间的关系如此密切,以至一些学者往往忽略了“法”(刑)的存在。例如,美国著名法学家昂格尔在分析西周时期中国古代习惯法——“礼”的特征时,就说:“在这个社会中,礼是主导性的并且是几乎惟一的正当行为的标准。”随着春秋战国时期的大变革,“礼崩乐坏”的形势出现,才产生了中国历史上最早的礼法对立。作为这一对立的产物,法家的“法治”思想系统形成,并与儒家的“德治”思想相抗衡。
    礼法对立的根本分歧在于以何种规范维持社会秩序,即是“德治”还是“法治”。儒家主张仁政德治,重视教化手段;法家则主张刑政法治,重视刑赏手段。但从本质上说,二者的目的都是为了维护君主专制制度。因此西汉以后,随着大一统政治格局的完善和稳固,儒法治国思想在理论和实践上又实现了融合。融合后的治国学说是具有浓郁法家气息的新儒学,一方面,它用礼义纲常粉饰政治,教化民众,敦厚民风民俗,禁锢人的思想,创设有利于维护统治的思想意识;另一方面,又用刑政威慑锄奸惩恶,钳制民众,打击危害统治者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圣人之治国也,……务致令民有所好,有所好,然后可得而劝也,故设赏以劝之;有所好,必有所恶,有所恶,然后可得而畏也,故设罚以畏之;既有所劝,又有所畏,然后可得而制。”但教化与刑罚相比,还是以教为主,刑为辅。“刑之不可任以成世也,犹阴之不任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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