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投资者提供公平、合适咨询服务的义务,规定每家证券营业部的咨询服务人员与投资者的数量必须达到一定比例,并且明确咨询服务的基本内容和工作要求。证券公司内部要建立“分工合理、责任明确、形式多样、监督有效”的咨询服务体系。具体如下:(l)由证券公司研究咨询部门提供统一的研究分析报告和证券投资资讯,由证券营业部承担对投资者的咨询服务工作。(2)证券经营部可以通过公司正式员工、委托证券经纪人、外包给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等多种形式提供咨询服务。但无论采取哪种形式,投资者都需与证券公司签订代理交易合同,都属于该公司客户,客户资产由该公司管理,客户服务由该公司承担。(3)证券经纪人根据所获资格不同可以从事不同的服务内容,其中普通经纪人需考取证券经纪从业资格,可以从事客户开发、介绍证券知识和交易流程、传递证券资讯和研究分析报告等业务。咨询经纪人需考取证券经纪和投资咨询两种从业资格,除从事普通经纪人的业务外,还可以提供投资咨询业务。(4)证券营业部建立客户服务中心,除统一提供资讯信息、研究报告等后台支持外,还负责经纪人信息查询、业务培训、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工作。为加强对经纪人的管理,可以参照会计师、律师的管理体制,成立经纪人公司(或事务所)。证券营业部分别与经纪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与经纪人公司签订服务合同,并将经纪佣金支付给经纪人公司,经纪人从所属公司领酬。如因经纪人过错造成客户损失,投资者可向经纪人或者经纪人公司请求赔偿,如由经纪人公司先行垫付的,其可向相关经纪人追偿。(5)如果证券营业部将投资咨询服务外包给证券咨询公司,双方签订委托外包服务协议,定期考核,不合格就换咨询公司。 4.建立健全证券公司业务隔离墙制度。设立隔离墙的目的在于防范证券公司与外部客户的利益冲突,关键在于保证证券分析师的独立性。主要措施有:一是研究咨询部门的人员、场所、业务流程、管理体制等与自营、投行等部门相互独立。特别是面向公众投资者的研究咨询人员,不得受自营、投行、资产管理等部门的控制,其报酬应以投资建议是否客观准确为考核标准,不应与特定投行、自营、资产管理等业务收入挂钩。二是及时披露利益冲突。研究咨询人员在公布研究报告的同时,要如实披露已知的和应知的利益冲突事项,包括所在证券公司与研究对象的关系,证券公司和研究咨询人员是否拥有研究对象股票等情况。三是设定静止期。证券公司在某股票承销期内或自营期间,其研究咨询人员不得公开发布关于该股票的研究报告。同时,研究咨询人员在公开发表某股票投资建议前后的一定期限内,所在证券公司自营部门不得进行与投资推荐相反的交易。四是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研究咨询部门对大户、中小散户提供研究报告的核心内容和发布时间应无差别,但在报告的详细程度和产品推荐上应有区别,以体现不同投资者的投资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 5.严厉打击非法投资咨询活动。针对目前非法证券咨询出现网络化、变相化和多样化的新特点,一是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除了修订《证券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外,还要进一步完善《刑法》有关规定。目前,《刑法》第1 81条仅仅将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虚假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列为刑事犯罪,但实践中,一些媒体故意或未经核实随意传播虚假证券期货信息,对证券期货市场的影响更大、造成的社会危害更重。因此,建议将该罪的适用范围扩大到编造或者故意传播虚假证券期货信息,且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二是要严厉打击借销售炒股软件从事非法证券咨询的行为。目前炒股软件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在宣传软件的功能和荐股业绩时,违反了《广告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禁止虚假不实广告宣传、禁止引人误导的虚假宣传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规定;在参与媒体节目时,违反了证监会、广电总局有关禁止没有资格的人员参与证券咨询节目、不得宣传荐股业绩或产品、不得在证券节目中招揽客户等规定; 在售后服务中违反了《证券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未经证监会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规定。因此,打击炒股软件非法证券咨询活动,主要问题不是缺乏法律依据,而是建立多部门联合整治机制和防范打击长效机制的问题。为此,建议有关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专项整治行动,并建立防范和打击销售炒股软件的长效机制。三是要加强规范媒体信息传播行为。建议在新修订的《证券投资咨询监管条例》中,授予证券监管部门对新闻媒体传播证券期货信息的监管权力和处罚手段。同时,引人民事赔偿制度。当媒体与非法咨询机构和人员合谋,或者在履行审查管理义务时严重疏忽,致使投资者利益受到严重损害,媒体应与咨询机构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6.进一步改进证券咨询监管方式。一是积极拓宽证券咨询公司的业务范围,鼓励其增资扩股和业务转型,包括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发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经纪人公司,拓展证券资讯、财务顾问、基金销售、私募基金或信托财产投资顾问等创新业务。二是对证券咨询公司实施分类监管,实行记分扣分制度,并将其资本实力、内部管理、诚信状况等与业务范围、增资扩股和创新试点等挂钩,推动证券咨询行业优胜劣汰。同时,加强对证券咨询业务的日常监管,督促咨询机构保存详细的业务记录和咨询信息,及时发现和纠正不规范行为,重点打击欺诈客户、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活动。三是加强对证券分析师的管理,防止利益冲突和有损独立性的行为。进一步完善“证监会管机构、协会管人”的监管体制,制止证券分析师在不同机构之间无序流动。行业协会要制定相关业务指引和投资咨询服务合同范本,建立权威、公正的证券分析师评价制度,防止基金公司、财经媒体、社会利益团体的不良干预和影响。 上一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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