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但它们并不把证券咨询业务作为主要收入来源(如证券公司主要靠经纪佣金和投行承销费,财经媒体主要靠广告和信息披露收费等),而是作为拓展客户来源、扩大社会影响的手段,因此都对证券咨询实行免费服务,或只对特定客户收费。这样,证券咨询公司很难把咨询服务作为主营业务和盈利来源。其次,受市场准入门槛的限制,咨询公司也难以拓展其他兼营业务。如《上市公司财务顾问管理办法》规定,从事财务顾问业务必须具备“2年以上从事公司并购重组等财务顾问业务活动的执业经历,且最近2年每年财务顾问业务收入不低于1 00万元”。这样高的业务资格无疑排除了证券咨询公司开拓财务顾问业务的可能性。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证券咨询公司可以申请基金代销资格,但在实际操作中,大部分咨询公司由于种种原因都无缘此项业务。此外,虽然证券咨询公司都可以参与基金发起、证券资讯、理财培训、私募基金投资顾问等业务,但也因市场门槛高、自身竞争力不强等原因,其业务拓展空间非常有限。 2.业务隔离制度不健全是证券分析师独立性不强的主要原因。分析师独立性不强,容易受证券公司、基金客户和上市公司等利益群体影响,是我国证券咨询行业受到质疑的问题。其中固然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机制和基金投研制度不健全的原因,但关键还是在于证券公司内部没有建立有效的业务隔离制度。只有在面向社会公众投资者提供的研究咨询与面向公司内部业务部门或关联方提供的研究咨询之间建立一个有效的隔离制度,双方在办公场所、人员、薪酬考核制度、管理体制等方面保持相对独立,为证券公司投行、自营等部门服务的研究咨询人员不同时对公众投资者提供研究咨询建议,才能防范研究咨询人员为谋取券商利益而故意误导公众投资者。 3.中小投资者咨询服务不足是非法证券咨询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近年来,非法证券咨询活动屡禁不止、防不胜防,一个重要原因是有许多投资者抱着一夜暴富的幻想而积极参与,使得非法咨询有机可乘。这一方面表明投资者对证券投资咨询具有较大的市场需求,另一方面也说明合法咨询机构对中小投资者提供的咨询服务不足。一是目前证券公司普遍将业务拓展和服务重点放在高端客户,无论是集合资产管理还是定向资产管理业务,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实力提出了较高要求,设定了较高的门槛,这使得证券营业部层面的中小投资者咨询服务力量明显单薄。二是目前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大多积贫积弱、生存状况堪忧。试想,如果咨询公司连基本的生存问题都难以解决,又怎能奢求其在执业过程中履行投资者教育和服务义务呢?因此,打击非法证券咨询活动,既需要“堵歪路”,更需要“开正道”。 推进证券投资咨询制度变革的建议 1.尽快修订《证券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投资咨询既是涉及公众投资者权益的行业,也是政府严格管制的行业,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对其规范发展至关重要。针对目前证券投资咨询面临的行业问题,建议对行业现状、问题、发展趋势、国际经验等进行深入研究,并尽快启动《证券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的修订工作。 《暂行办法》诞生于亚洲金融危机期间,自1998年实施至今已有十年。当时我国证券咨询业尚处于起步阶段,出于防范金融风险的考虑, 《暂行办法》规范重点局限在媒体股评上,指导思想侧重于加强政府管制,防范行业风险,有关规定存在过细、过窄、过紧的问题。经过十年的发展,我国证券市场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证券法》、《公司法》、《期货条例》等相继进行了较大调整,证券咨询的内涵、形式、载体等都有很大的改变和丰富,因此,修订《暂行办法》势在必行。一是在法律层次上,将《暂行办法》提升为《监管条例》,以国务院令的形式颁布。二是在立法思想上,从严格管制、防范风险为主,转变为加强监管与鼓励创新相结合,以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满足投资者多元化、多层次投资咨询需求。放松对以机构投资者为对象的投资咨询管制,加强对涉及公众投资者的咨询行为监管等。三是在管理方式上,从资格许可、机构审批为主,向业务许可、行为规范、强化义务、加强监管相结合转变。明确证券咨询机构对客户的诚信义务、披露义务、适合性义务,明确证券公司研究咨询部门与投行、自营、资产管理等部门之间的业务隔离要求,明确媒体传播证券咨询信息的行为规范和违法违规责任等。四是适应市场发展的新情况、新特点,增加对变相证券咨询活动的认定条件和打击措施,明确证监、广电、通信、工商等有关部门对网络非法咨询、炒股软件、媒体荐股广告等的监管责任和联合查处义务。五是强化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手段,增加对媒体传播证券投资咨询信息的监管权限,扩展编造、传播非法咨询信息罪的适用主体和刑事责任等。此外,要结合《暂行办法》的修订,对现有证券投资咨询规章制度进行系统的梳理,废除和修改过时、相互矛盾的配套规定,提高规章制度的操作性。 2.推动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业务转型。从国际趋势看,证券投资咨询先后出现了资讯服务、咨询服务和客户服务三种形式,并根据服务内容和深度不同而依次上升。现代证券资讯业起源于1 851年,经过150多年的发展,目前已形成了寡头垄断的市场格局。2000年路透、布隆博格、道琼斯三家公司的业务收入分别为51亿美元、25亿美元和22亿美元,几乎垄断了全球证券资讯市场。在各国证券市场发展初期,几乎都有一批为客户提供操作建议、以收取咨询费为生的证券咨询公司,但由于证券经纪公司往往可以提供更为低廉的研究成果和咨询服务,因此大多数咨询公司的生存受到很大影响,后来不得不转型为证券经纪公司或者被大型经纪公司收编,成为其下属研究机构。客户服务业始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其早期业务主要是向客户发出明确的买卖建议,通过代理客户交易来获得佣金。后来,上述三类业务出现了融合趋势,到20世纪50年代诞生了一批将证券资讯、投资咨询和客户服务融为一体的综合性投资银行,如高盛、雷曼兄弟、美林、摩根斯坦利、所罗门公司等。从我国情况看,目前证券资讯服务已经被沪深证券交易所下属的信息公司和财经证券类媒体垄断,未来有可能进一步走向集中和融合;证券咨询在免费咨询盛行的行业背景下,很难为大批证券咨询公司提供生存空间。因此,大多数证券咨询公司实行业务转型将不可避免。转型方向可能有五个:一是与财经证券类媒体合作,转向从事证券资讯服务;二是与证券公司合作,开展证券咨询服务承包业务,获取佣金分成;三是转向资产管理领域,为私募基金或信托财产提供投资顾问服务;四是转向投资银行业务,成为专职的财务顾问公司;五是拓展证券咨询高端业务,主要为机构和高端个人客户提供投资建议。为推动证券咨询公司业务转型,建议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鼓励行业兼并重组和增资扩股,稳步推进对外开放,强化打击非法证券咨询力度,营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3.落实证券公司的咨询服务义务。对所有投资者提供公平、合适的投资咨询服务,既是证券公司作为金融产品提供商的应尽义务,也是其拓展经纪业务内涵、提高差异化竞争能力的迫切需要。在国外,投资顾问通常需要对投资者承担“合理基础适合性义务”及“特定客户适合性义务”。这就要求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或推荐投资产品时,必须有合理依据,并适合投资者的经济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的、风险承受能力等,即投资顾问不仅应“了解产品”,而且应“了解客户”。【4】针对目前国内券商的咨询服务普遍重大户轻中小散户的问题,建议进一步落实证券公司对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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