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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劵公司合规管理的新趋势:基于原则的监管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12-06-25 19:43:39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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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论文由5var5VAR论文频道为您收集整理,5VAR论文频道http://paper.5var.com将为您整理更多优秀的免费论文,谢谢您的支持] 基于原则的监管(Principles-Based Regulation,PBR)是2002年以来欧美国家证券公司合规管理的新趋势,被业界广泛讨论,并被英国、加拿大、美国等国所逐步采纳。基于原则的监管和基于规则的监管有着本质的差异,对习惯于以规则为导向的传统而言,基于原则的监管无疑是一种巨大的挑战和变革,其带来的激烈争议在所难免。我国证券公司的合规管理起步较晚,但起点较高,基于原则的监管已初现端倪。在具体的实践中,基于原则的外部监管有利于发挥证券公司自身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而对于证券公司的内部监管,我们尚不能完全以原则为导向而忽视规则本身的作用,需要谨慎从事,以便更好地发挥原则和规则的双重作用。 基本概念和缘起 所谓基于原则的监管,又称原则化监管或以原则为导向的监管,其英文全称为More Principles-BasedRegulation,即主要基于原则的监管,为便于称谓,国外学者和证券业界普遍简略称之为Principles-BascdRegulalion,或PBR. PBR并不完全排斥规则,而是主要以原则为基础或导向,其基本涵义包括两个方面:(l)对于外部监管而言,监管层为证券公司设定合规管理的目标或原则,允许他们自行选择以何种方式更好地实现这些目标;(2)对于内部监管而言,证券公司合规管理部门在制定合规管理规则的同时,辅之以合规原则,对于具体业务规则,各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可以根据其自身情况自行设定。 与原则化监管相对应的是基于规则的监管(Rulcs-BasedRegulalion,RBR),即:(l)对于外部监管,监管层制定较为详细的规章制度,列明具体的规则和要求,证券公司合规管理只需严格遵守这些规则即可;(2)在内部监管层面,证券公司合规或风险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和要求制定尽可能详细、具体的规定、指引,以便各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在业务开展过程中能够有章可循。 基于原则的监管(PBR)应具备五个要素:(l)相对于基于规则的监管而言,PBR属于结果导向型监管,更注重实际效果而非具体流程或规则;(2)PBR需要更明确的、直观的监管目标作引导;(3)PBR需要掌握行业实践与监管预期相谐调的方法;(4)需要有合适的分析方法,以便评估成功的合规管理模式和科学的分配监管资源;(5)对于上市公司以及被监管对象,具备全面的责任追究机制,涵盖民事、行政、刑事等多个方面,以构成完整的责任金字塔体系。 基于原则的监管在证券市场并非新生事物,主要缘起于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监管和审计领域。对于跨国上市公司而言,其共同遵守的国际会计准则便是基于原则监管的产物。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成立之初,由于面对众多法律和规则迥异的会员国,在各个会员国之间推行统一的规则面临着实际困难,而原则相对于规则而言更易于被普遍接受和认同。因此,以原则为导向的国际会计准则(IAS)便应运而生。 证券公司合规管理在2000年以后逐渐在全球范围内兴起,伴随着世界范围内财务会计准则的原则化导向,证券公司合规管理在各国逐步加强并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财务会计监管的PBR概念被引人证券公司合规管理之中,无论对于外部监管还是内部监管,这一原则均成为一个热门话题。 基于原则的监管是当今欧美证券公司合规管理中较为热门的话题,在英国和加拿大等英美法系国家,PBR得到了广泛的讨论和应用,成为其证券公司合规管理的重要原则2;美国作为金融市场最为发达的国家,PBR原则在其会计监管方面率先得到运用。2007年以来的次贷危机使华尔街遭受重创,2009年6月,奥巴马总统签署了金融业监管白皮书以重整华尔街金融业,白皮书首次在证券公司监管方面引入了PBR原则。 一、英国 2001年,英国金融服务局(Finance Service Authority,FSA)修改了其手册(FSA Handbook),公布了证券公司应当遵循的11条原则:(1)诚实;(2)勤勉、尽职;(3)建立适当的风险管理体系,以合理有效的监控其业务的组织与实施;(4)维持充足的资本;(5)遵守市场普遍的行为准则;(6)关心客户利益,公平的对待客户;(7)关注客户的信息需求,以准确、公平和没有任何误导的方式向客户提供信息;(8)在自身利益和客户利益,普通客户和重点客户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公正处理;(9)尽合理的注意义务,以确保其向客户所提供的建议和为那些全权委托客户所作出的决定是适当的;(1O)有义务提供适当的方法以保护客户资产;(11)以开放与合作的方式对待监管者,对于FSA所需要了解的任何信息,必须能够随时提供。 2005年12月,FSA发布了更好的监管行动规划(BetterRegulation Action Plan),提出在证券公司合规管理中,实施基于原则的监管。其所谓更好的监管有三大特征:(l)基于风险分析方法而形成;(2)对管理成本较为敏感;(3)更倾向于以原则为基准。 根据手册要求的上述11条原则,FSA提出了基于原则的监管,具体包括五方面的要求: (l)除非有确切的理由支持更多的规则,否则,应当以现有的原则为导向; (2)整合合规管理的基本原则,使之直接运用于监管工作,加强其可操作性,尽量避免繁杂的程序弱化和曲解其核心要旨; (3)如果不得不制定和运用规则而不直接引用现有原则,则规则应尽量概括,且应关注其实际效果,非有充足理由不得太过细化; (4)在执行欧盟的指令时,除非有理由确认监管者享有充分的权利,否则,不得进行修饰或增加任何附属要求; (5)提升FSA全体成员对PBR原则更胜一筹的信念,相对于纯粹基于规则的监管而言,PBR有助于更好地实施行业监管,更好地认识证券公司和行业本身,更好地进行裁判,且能够直来直去回答问题。 2006年1月至3月,FSA先后对其手册做了大量修改,根据以上五点要求对其具体规则进行了修改和删减,在证券公司的合规管理中正式贯彻和实施了基于原则的监管。 二、加拿大 加拿大证券公司的合规管理是在1980年代开始普遍推行的。加拿大各省证监会分立而治,没有全国统一的行政监管机构,PBR原则是从个别省份首先实施,再逐步推行的。 2004年,加拿大英属哥伦比亚省立法会(British Columbia legislature)通过了一项证券监管的新规:Bill 38以及相关的附属规则(合称B.C.Model),该规定奠定了加拿大基于原则的监管思路,Bill 38基于对加拿大监管现状的充分分析,指出基于规则的监管之不足,提倡以监管终极目标为基本导向。4此举既有利于节约成本,又容易被市场所接受和认同。
加拿大的证监会缺乏全国的统一组织,以省为单位,分立而治,各省证监会的监管规定差异较大。相对于英美和中国证券市场而言,其行政监管成本高、效率低,且一直为业界所诟病。基于原则的监管思路可以消除各省证监会的监管规定在技术上的差异,从而取其监管的实质目的。所以,加拿大各地证监会组织对PBR原则均较为认可。 在B.C.Model施行以后不久,英国女王甚至建议进一步修改相关证券法规则5,虽然证券法至今仍未作相应的修改,但是加拿大其他省证监会相继采纳了该规则。2007年安大略商品期货咨询委员会提交了一份咨询报告,在1990年施行的安省商品期货法中加入“相关规则需符合核心原则的要求”之规定。6魁北克省于2008年通过的魁北克省新衍生品法(“Quebec´snewDerivatives Act”)将基于原则的监管进行明文规定,该法案于2008年6月19日由魁省立法会审议通过。7此外,2004年以来,英属哥伦比亚省证监会在Bi1138的基础上进一步于将PBR原则进行细化,从而使该原则的适用范围更加广泛。 三、美国 2002年以后,随着美国《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颁布实施,基于原则的监管在美国证券市场的监管实践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2001年以前 Tags: |
提供人:佚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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