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就无法理解论据应当兑现的有效性要求范畴:
在现行的法庭诉讼程序中,司法论证的威力是由谁赋予的?……那些论证的状况和
效力--作为法律的论证--只有当我们把它们置于实际环境中,并且认识了它们在真正的法
律事业中所具有的作用和意义时,才能被充分理解。与此相类似,如果最初的要求是以一
种合理的方式公开对所涉及的问题进行批判,那么,科学讨论中的争论就必定是在采取有
组织和适当的方式的情况下进行的。但是,最后赋予那些论点力量和威力的,是它们的结
构和条件以外的事物。我们应该追溯这些事物的最初环境,并且了解它们是怎样为大型科
学事业作出贡献的,从而充分认识它们的地位和威力。作为司法的论断,听起来仅服务于
法律程序的更深的目标;而科学的论断,听起来只是为提高我们科学的理解这个更高的目
标服务的。在其他领域也同样存在着这种情况。正如我们所了解到的商业、政治或任何其
他的领域一样,我们所了解到的医学上论点的主要威力,只是通过我们所了解到的医学事
业本身表现出来的。在全部人类活动的领域中,作为重要成分的论断和论证,在伟大的人
类事业内找到了一席之地。所有这些活动场所都依赖于对论断和论证做出直观的和批评性
的评论,我们在制定合理的计划时,应该参考这些特点【58】。
图尔明试图把各种不同的论证类型和有效性要求还原成不同的合理行为(
rationale Unternehmungen),进而落实到相应的制度化的论证场域(Felder der
Argumentation)当中,不过,图尔明的这一努力还是有其模棱两可的地方。这些关于法
律、医学、科学和管理、艺术和工艺等的总体性仅仅从功能上,也就是说,从社会学的角
度或论证逻辑的角度彼此是否就能够区分开来,这在图尔明那里一直是不清楚的,图尔明
把那些合理行为看作是内在论证形式的机制特征,还是单纯根据机制范畴把论证场域区
分开来呢?图尔明显然倾向于第二种选择,因为论证负担相对要小一些。
根据我们在前面对过程、程序以及结果等三个方面的区分,图尔明依靠第三个抽象层
面就完全可以满足论证逻辑;在这个层面上,图尔明探讨了各个论据的结构及其相互之间
的关系。紧接着,他试图从机制化的角度去把握不同场域的分化。在此过程中,他在程序
层面上对形成冲突和达成共识的组织模式(Mustern der Organisation)加以了区分【
59】,在过程层面上对具有不同功能的行为语境加以了区分。作为解决问题的机制,论证
言语就扎根在这些行为语境当中。只有通过归纳,才能进入这些不同的论证场域,也就是
说,要想深入这些论证场域,就必须对它们作一般的经验分析。图尔明列举出了五种有代
表性的论证场域,亦即:法律、道德、科学、管理和艺术批评:
通过研究,我们可以鉴别清楚在不同场域和不同部门发现的论证模式的特征。我们
也可以高清楚它们是如何反映出这些部门的潜在目的的【60】。
图尔明对其意图所做的解释自然并不象我所说的那么简单。而且,图尔明阐明其纲领
的具体方法是:用各种场域当中不同的论证方式,永远都可以得出同样的图式;因此,五
种论证场域可以看作是一种具有普遍性的概念架构的分化机制。这样看来,论证逻辑的使
命或许仅限于解释可能出现的论证结构。法律、道德、科学、管理和艺术批评等不同的活
动,它们之所以具有合理性,或许就是因为它们拥有这种共同的内核。但在其他地方,图
尔明就坚决反对这样一种相对主义的观念;也就是说,他对直接把握合理性恒定不变的基
本结构表示怀疑。因此,针对波普尔(Karl Popper)常规科学理论的非历史方法,图尔
明提倡从历史-重建的角度研究概念和范式的转型。他认为,只有从历史-经验的角度对合
理行为的变化加以分析,才能揭示出合理性概念的内涵。
根据图尔明的解释,论证逻辑主要应当扩展到科学、技术、法律、医学等活动各自所
具有的不同的合理性在历史上逐步形成的实体概念。图尔明的目的是要做集体理性批判
(Kritik der kollektiven Vernunft);集体理性批判应当避免从先验的角度对论证加
以区分,同样也要避免从抽象的角度对科学、法律或艺术加以定义:
我们使用诸如科学和法律这类表达,并不意味着我们要无穷无尽地追寻那些抽
象的理念--不管人们的需求和问题有怎样的不同,也不管我们的理解会发生怎样变化,这
些抽象的理念永远都是保持不变的;也不是指人们在任意一种情境下偶尔所说的科学和
法律。相反,我们所用的科学观念和法律观念既具有普遍性和开放性,又具有历史性和
现实性;它们所涉及到的是科学活动和法律活动的实际功效。我们是凭经验和目的得出这
些观念的内容的;而且,不同情境下的人们,有着各自不同的目的;不管他们在追寻这些
理念过程当中实际结果究竟如何,他们为此都要造就出其理性活动的形式。【61】
尽管如此,在避免先验的理性标准过程中,图尔明并不想拿相对主义作为代价。在合
理行为及其合理性标准的变化过程中,不能仅仅注意到参与者各自所认为的合理内容。
带有重建意图的历史学家如果想对客观精神的形态作出合理的比较,那么,他就必须遵
循一种批判标准。图尔明从不偏不倚的合理判断立场出发,把这种批判标准明确了下来
。但是,对于这个批判标准,图尔明和黑格尔对待《现象学》一样,并没有随意地加以设
定,而是想从通过理解掌握人类集体理性活动过程中去获得。
然而,不幸的是,图尔明并没有尝试去对真正具有普遍意义的不偏不倚的立场(
Standpunkt der Unparteilichkeit)加以分析,因而遭到了人们的质疑:他仅仅把论证
逻辑放到了一般的论证图式层面上,而没有放到论证程序和论证过程等层面上加以展开,
这样也就把论证逻辑交给了现成的合理性观念。只要图尔明不把共同探询真实性所需要的
一般交往前提和一般交往程序解释清楚,他就无法从形式语用学的角度说明,作为论证参
与者,采取一种不偏不倚的立场究竟意味着什么。这种不偏不倚从所使用论据的结构中
是看不出来的,而只有根据有效性要求的兑现话语的前提才能解释清楚。反之,论证理论
的这些基本概念又涉及到合理共识和广泛赞同等基本的概念:
图尔明承认,有效性要求最终是建立在共同体的决策共识上面的,尽管如此,图尔
明只是 那牡 承认,有根据的决策共识与?有根据的决策共识之间有着根本的不同。图尔
明并没有明确区分这些不同类型的共识。【62】
图尔明并没有把论证逻辑再往前推进一步,使之进入辩证法和修辞学领域。他没有把
论证的临时机制特征与由内在结构所决定的论证形式准确地区分开来。
所谓准确区分,首先是指从形态学上把以导致冲突为趋向的论证结构和以达成共识为
趋向的论证结构区分开来。在图尔明看来,法庭诉讼和达成妥协是具有冲突结构的论证的
例证,而艺术批评则是具有共识结构的论证的例证。但在事实上,冲突模式和共识模式并
不是平等的组织模式。严格意义上讲,达成妥协根本就不是对有效性要求的话语兑现,而
是在权势和实力相当的前提下对没有普遍意义的利益取得一致。陈堂公证(同其他司法讨
论,如法官们的商讨、教条主义的讨论以及法律解释等一样),和一般的实践话语之间的
区别,既在于与有效法律的联系,也在于对程序有着一定的限制,而通过这种程序,争论
各方能够作出权威的决定,并达到预期的结果【63】。但是,陈堂公证的一些关键因素,
只有用道德论证模式,也就是说,只有通过对规范陈述的正确性进行讨论,才能解释清楚
。所以说,一切论证,无论它们涉及到的是法律问题和道德问题,还是科学假设或艺术作
品,都要求同一种相互寻求真实性的组织模式,其目的在于通过争论,凭着更好的论据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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