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a)。另一种我们可以称之为现象学立场
(phaenomenologische Position),它从先验角度进入这问题,并且对具有理性潜能的
行为者本身必须把客观世界当作前提这样一个问题加以反思(b)。
(a)、实在论者可能仅限于分析具有行为能力的主体确立和实现目标所必须满足的
条件。根据这种模式,理性行为的基本特征在于,按照一定的目的和效果来介入客观世界
。马克斯·布莱克(Max Black)指出,一种行为要想多少具有合理性(reasonable),
并且能够得到客观评判(dianoetic appraisal),就必须满足以下几种条件:
1、只有受到当事人实际控制或潜在控制的行为,才适合于作出客观评判;
2、只有具有某种永恒目标的行为,才有可能是合理的或不合理的;
3、客观评判关系到当事人及其对目标的选择;
4、只有在具备了关于意义有效性的局部知识之后,合理的评判才是恰当的;
5,客观评判可以说一直都是以理性为依据的。【19】
如果我们从目的行为,亦即从能够解决问题的行为入手【20】,对合理性概念加以阐
释,那么,由此派生出来的合理的一词也就一目了然了。我们有时候说一种刺激起来的
行为具有合理性,有时候说一种状态发生改变的制度具有合理性。这些反应可以解释
为对问题的解决,但忽略了观察者为目的行为所设定的观察反应内在的合目的性(
Zweckmaessigkeit),并且把这种目的行为当作是一个具有判断能力、而且运用命题知识
的主体所作出的行为。
有机体在内在或外在刺激下所作出的行为反应,以及一个自我调节的系统在周围世界
的感应下所发生的状态变化,尽管可以说成是准行为(Quasihandlung),也就是说,主
体的行为能力在其中似乎表现了出来【21】。但是,我们在这里还只能从一种转换的意义
上来谈论合理性。因为合理的表达所要求的论证能力意味着,具有这种能力的主体在适当
的情况下自身应当能够提供论证理由。
(b)、现象学家并没有直截了当地把具有一定目的或能够解决问题的行为当作入口
。也就是说,现象学家没有简单地从客观世界的本体论前提出发,而是把这个本体论前提
当作问题,加以追问:对于交往共同体的成员而言,客观世界构成同一性的前提究竟有哪
些。世界之所以具有客观性,是因为对于具有言语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主体所组成的共同体
而言,它永远都是同一个世界。抽象的世界概念是交往行为的主体相互之间就世界中已经
存在或应当存在的一切达成共识的一个必要条件。通过这种交往实践(kommunikative
Praxis),交往行为的主体同时也明确了他们共同的生活语境,即主体间共同分享的生活
世界。生活世界的界限是由所有的解释确立起来的,而这些解释被生活世界中的成员当作
了背景知识。所以,要想解释清楚合理性概念,现象学家就必须对通过交往达成共识的前
提条件加以研究;现象学家必须对梅尔文·波尔纳(Melvin Pollner)针对舒茨(A.
Schuetz)所提出的世俗理性(mundane reasoning)概念加以研究:
一个共同体把定量的世界作为自己的行为指南,这个世界和其他一切一样要么已经
被认识,要么可以被认识。它为共同体准备了追问的有效依据,其中的一个典型问题是:
怎么出现的,别人看到了,难道你没有看到?【22】。
根据这种模式,合理的表达具有行为特征;这些行为充满了意义,在其所处的语境中
是可以理解的,并且使行为者和客观世界中的存在发生了关系。符号表达的有效性前提涉
及到的是交往共同体当中主体相互之间共同分享的背景知识。对于这种生活世界关系而言
,任何一种异议都构成了一种独特的挑战:
对世俗学者而言,存在着某种公共世界(生活世界)这一设想并不具有论断的功能
。可实际上,这并非无稽之谈。相反,它是作为对诸种关系进行详尽阐述而发挥作用的,
这些关系存在于维持这个世界(客观世界)的可感知实践团体中的原则之中。……在世俗
人群中,存在着这样一个团体,它认为这个世界是可知的;人们从思想结构上看,是有能
力进行实践的;人们可以用语言真实地阐述自己的实践,并且可以采用公认的、适当的
表达方式。这个团体预设了实践(或至少对某些实践)的一致性。在缺乏相互联系的情况
下,世俗学者对这样或那样的一些分析表示怀疑。他们认为,这种缺乏相互联系的情况就
是在强制人们相信这个或那个条件,从而获得事实上并不存在而在预想中却存在的一致性
。例如,某种世俗的解释可能是通过检验某人是否具有真正实践能力后产生的。如此一来
,错觉、妄想、偏见、幻觉、幻听、意识错乱等现象都是由于人们采用错误
的或不适当的方法观察世界而造成的,正如候选人在进行缺乏相互联系的辩解一般。这些
解释的那种具有启发意义的特征是可以纠正其他世俗学者的错误观点的。不过他们不是讨
论世界的主体间性,而是研讨对世界进行实践和加以阐述的适当方式【23】。
从现象学原理当中推导出来的这个比较全面的交往理性概念,和从实在论原理中当中
推导出来的认知-工具理性概念可以说是相互配合,相互统一。因为,分散利用和操纵事
物及事件的能力,与主体相互就事物和事件达成共识的能力之间存在着内在联系。所以,
皮亚杰(J.Piaget)选择了社会合作(gesellschaftliche Kooperation)的组合模式,
以 此 通 过 交 往行为来协调众多主体介入客观世界的行为【24】。只有当人们试图把
从描述知识的独断运用当中推理出来的认知-工具理性,同交往理性隔离开来-- 这样做在
经验研究传统中是十分普遍的--,才会出现能力(Zurechnungsfaehigkeit)与自律(
Autonomie)之间的对立。只有有能力的人才能合理行事。如果用他们有目的干预的结果
对其合理性加以衡量,那么,他们就完全可以在认知-工具理性与交往理性之间进行选 择
,并对周围世界中的(一些)前提条件加以控制。但是,如果用沟通过程的达成来对其
合理性加以衡量,那么,就不能仅仅依赖这些能力。在交往行为关系当中,如果谁作为交
往共同体的成员,能把主体间所首肯的有效性要求当作其行为准则,谁就称得上是有能力
的。不同的能力概念可以和不同的自律概念相对应。认知-工具理性的标准越高,偶然的
周围世界对目的行为主体的自我捍卫的限制也就越低。在交往共同体内部,高标准的交往
理性为行为与通过达成共识来调停行为冲突之间的顺利协同提供了广阔的活动空间(只要
这些行为冲突可以还原为严格意义上的认识矛盾)。
只要我们从断言表达(konstative ?u?erung)入手,对交往理性概念加以阐述,上
述括号中补充的限制条件就必不可少。波尔钠也把世俗理性限制在对客观世界的认识出
现不一致的地方【25】。但是,人的理性显然不仅仅表现为就事实达成共识的能力和有效
的行为能力。
(2)、可以批判检验的表达范围
经过论证的断言和行之有效的行为的确是合理性的标志。具有言语能力和行为能力的
主体,如果他们尽可能地不被事实和目的-手段-关系所迷惑,我们就可以说他们是合乎理
性的。但是,显然还有其他类型的表达,能够获得充分的理由,尽管它们与真实性要求或
有效性要求之间没有什么联系。在交往关系中,我们说不仅那些提出断言,并且在面对批
评的时候能够通过指出相应的自明性而对其断言加以证明的人是合乎理性的,我们也称那
些遵守现有规范,并且在面对批评的时候能够通过合法的行为期待对具体的情境加以解释
,而对其行为进行辩解的人是合乎理性的。此外,我们甚至还把那些坦率地表达出愿望、
情感或情绪,并且放弃秘密、供认行为等的人叫作合乎理性之人,他们在面对批评的时候
,会对诸如此类的体验加以明确,为此,他们从中吸取实践经验,以便日后在行为举止中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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