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以捍卫。
和断言的言语行为相类似,规范调节的行为(normregulierte Handlungen)以及具
有表现力的自我表述行为(expressive Selbstdarstellungen)也具有丰富的表达特征
,这些表达在其语境中是可以理解的,并且和可以批判检验的有效性要求相联系。除了具
有实际关联之外,它们还和规范及经验之间有着一种联系。行为者提出的要求是:其行为
和一种得到合法承认的规范语境之间有着关联,而这种行为是正确的;或者,其特有的体
验的充分表达是真实的。和断言的言语行为相类似,这些表达同样也可能出错。可以批判
检验的有效性要求获得主体间认可的可能性,同样也构成了其合理性的一个部分。但是,
规范调节的行为或具有表现力的自我表达当中所体现出来的知识,针对的不是实际存在的
事态,而是规范的或然有效性,以及表现出来的主观体验。凭着这些主观体验,言语者无
法同客观世界发生关系,而只能和共同的社会世界或独自的主观世界建立起联系。这里,
我只想暂时指出,存在着一种交往行为,它们有着另一些不同的世界关联以及另一些不同
的有效性要求,这就使得它们和断言性的表达截然有别。
和其他行为要求命题真实性和有效性一样,表达也要求规范具有正确性(
Richtigkeit)和主体具有真诚性(Wahrhaftigkeit);果真如此,这样的表达已经满足
了合理性的核心前提,即可以论证和可以检验。这一点同样也适用于没有明确要求的表达
,亦即评价性的表达(evaluative Aeusserungen),这类表达既没有说出出 一 种 私
人 情感 或 个 人 欲 求 ,也没有要求一种规范定性,也就是说,和一种一般的行为期
待保持一致。但是,这种评价性的表达是有其充分的存在理由的:行为者在面对批评的时
候,可以诉诸价值判断对其度假愿望、热爱秋景、拒绝武力或嫉妒同伴等加以澄清。价值
标准既没有获得主体间认可的规范的普遍性,也决不纯粹是私人的。对于文化共同体或语
言共同体的成员解释其欲求所使用的价值标准,我们总还是可以区分出合理的与不合理的
。诺曼(R.Norman)用下列例子对此予以说明:
直截了当地说自己想得到一杯饮料是不合理的,因为要想得到必须提出进一步的理
由。但如果为了享用其美味而要求得到一杯饮料,那就是合理的,因为把想要得到的东西
描述成为了享用美味,这本身就提供了一个理由,所以,想要得到是合理的【26】。
只要行为者对诸如刺激的、诱人的、陌生的、可怕的、可恶的等谓词的使用,能够使
其生活世界当中的其他成员认识到他们对于相同语境所作出的各自的反应,那么,这些行
为者的行为就是合理的。反之,如果他们过于随意使用价值标准,致使他们无法再去信赖
任何一种文化观,那么,他们的行为就是乖僻的。这些私人评价中可能会有一些创见。但
是,它们表现在正统的表达当中,比如艺术作品的外在形式,亦即艺术作品的审美形式。
相反,乖僻的表达却具有僵硬的模式;依靠诗意语言的表现力或创造力,是无法揭开其内
涵的;它具有一种纯粹的私人特征。这类表达的范围从无伤大雅的怪癖,如喜欢 烂苹果
的气味,到明显的临床症状,如对公开场合的恐惧反应。谁如果用充满诱惑、堕落、
欺诈等色彩的词,来比喻对腐烂苹果的本能反应,或者用诸如麻木、沉重、失望
等空洞的词,来形容对公开场合的痛苦反应,那么,他在大多数文化的日常生活中就会
显得不可理喻。援引文化价值是不足以替这些怪异反应作辩护的。这些极端的例子仅仅证
明,对可以用价值判断表达出来的愿望和情感的支持和感受,与原因和论据之间有着一种
内在联系。谁的立场和评价如果过于具有私人色彩,从而使得它们依靠价值标准无法得到
澄清和证实,那么,他的行为就会缺乏合理性。
」槟 起来,我们可以这样认为:规范调节的行?、具有表现力的自我陈述行为?及评
价性的表达行为对断言言语行为加以了补充,使之成为一种交往实践,在生活世界背景上
,其特征表现为共识的达成、维持与更新,而且,这种共识是建立在主体相互之间对可以
批判检验的有效性要求认可基础上的。这种交往实践内在的合理性表现为,通过交往所达
成的共识最终必须具有充分的理由。衡量交往实践参与者的合理性标准在于,他们是否能
够在具体的情况下对其表达加以证明。因此,日常交往实践内在的合理性把论证实践当作
可以诉诸的权威,一旦日常经验无法再去把握歧异,而且,也不应当由权力直接或间接干
预来加以决定,这种权威就使得利用其他手段把交往行为继续下去成为可能。所以,我认
为,交往理性概念涉及到的是普遍有效性要求尚未明确的整体关系,因而只有一种论证理
论才能对它作出恰当的解释。
我们所说的论证(Argumentation)是一种言语类型,在论证过程中,参与者把有争
议的有效性要求提出来,并尝试用论据对它们加以兑现或检验。一个论据包含着种种与疑
难表达的有效性要求有整体关系的理由。一个论据的力度取决于具体的语境和充足的理
由;此外,这种力度还取决于论据能否使话语的参与者信服,也就是说,能否促使话语
的参与者接受各自的有效性要求。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也可以根据具有言语能力和行为
能力的主体在可能的情况下作为论证的参与者的所作所为来衡量其合理性:
每一个参与论证的人都显示出要么具有合理性,要么缺乏合理性,而且依靠的是在
面对要求时提出赞成或反对理由的行为和反应方式。如果他正面论据,那么,他不是想
承认那些理由的重要性,就是试图对它们作出回应,不管如何,他都是用一种合理的方
式对待它们。相反,如果他对论据置若罔闻,那么,他不是反对对方的理由,就是想用
武断的意见来回应它们,无论如何,他都没有用合理的方式对待它们【27】。
就行为具有合理性的个人而言,合理表达的论证力度取决于他们是否作好了充分的准
备,来接受批评,一旦需要便正式参与论证。
合理的表达由于可以批判,因而也能够得到改进:如果能够鉴别出我们所犯的错误,
我们就可以纠正失败的尝试。论证概念和学习(Lernen)概念是联系在一起的。在学习过
程中,论证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如果一个人在认知-工具领域中表达出言之有据
的意见,并且行为也很有效,那么,我们就说他是合乎理性的;只是,如果他不具备从对
前提的反驳和干预的失败当中汲取教训的能力的话,那么,这种合理性就永远都是偶然的
。
能够把这种负面经验转化成为积极作用的媒介是理论话语(theoretischer Diskurs
),亦即主题为不同的真实性要求的论证形式。道德-实践领域的情况大抵也是如此。一
个人的行为如果能够得到现存的规范语境的接受,也就是说,既不感情用事,也不目的用
事,而是努力从道德角度对争执作出不偏不倚的判断,并加以调节和达成共识,我们就说
他是合乎理性的。能够通过假设对一种行为规范--不管实际上得到认可没有--能否得到公
正辩解加以检验的手段是实践话语(praktischer Diskurs),亦即主题为正确性要求的
论证形式。
在哲学伦理学中,道德戒律或应然命题所依据的,并且和行为规范密切相关的有效性
要求,绝对不会象真实性要求那样可以用话语方式来加以兑现。但是,在日常生活中,恐
怕没有人会去做道德论证,会坚持这样的前提,即相关者在圈子内部完全可以达成一种有
根有据的共识。正如我所说的,有根有据的共识从概念上讲必须从规范的有效性要求的意
义当中产生出来。对于其有效范围而言,行为规范一出现就带着这样一种要求,即根据不
同的调节材料把所有相关者的共同兴趣表达出来,进而得到共同承认;所以,如果以把共
同寻求真实性之外的一切动机都中立化作为前提,有效规范就必定会得到具有合理动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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