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论文由5var5VAR论文频道为您收集整理,5VAR论文频道http://paper.5var.com将为您整理更多优秀的免费论文,谢谢您的支持]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后,如何构建一个针对系统性风险的宏观审慎监管体系成为各国金融体系改革的重要议题。我国也不例外,近年来在颁布的许多重要政策文件和实施的重要监管措施中都能体现出加强我国金融宏观审慎监管建设这一清晰导向。具体来说,当前我国金融保险业宏观审慎监管呈现出如下特征:
金融宏观审慎监管的完整框架在我国尚未完整确立
早在2003年,中国人民银行牵头组织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国务院研究室、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单位组成跨部门小组,对我国金融体系展开金融稳定评估,并从2005年开始每年定期发布《金融稳定报告》,这代表着我国金融宏观审慎监管领域的重要实践。2008年以后,一行三会纷纷表态,要加强各自监管领域的宏观审慎监管建设。尽管如此,当前无论从宏观审慎监管的概念和内容看,还是从宏观审慎监管主体的职能安排和分工看,都存在许多模糊不清之处,我国宏观审慎监管框架还未完整确立。
在2010年10月1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围绕“深化金融体制改革”这一点,明确提出要“构建逆周期的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制度框架”,并且要“加强金融监管协调,建立健全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预警体系和处置机制。参与国际金融准则新一轮修订,提升我国金融业稳健标准”。而在2011年3月正式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并没有明确提出金融宏观审慎监管这一概念,而是围绕加强金融监管选择了宏观审慎监管的关键要点来阐述,包括“加强金融监管协调,健全金融监管机构之间以及与宏观调控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制定跨行业、跨市场金融监管规则,强化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完善金融法律法规。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发展信用评级机构”、“参与国际金融准则修订,完善我国金融业稳健标准”、“加强与国际组织和境外监管机构的国际合作,维护国家金融稳定和安全”等。
上述两个文件,一个明确提出“金融宏观审慎监管”这一概念,并以“逆周期”和“系统性风险”为关键词;另一个放弃使用“金融宏观审慎监管”这一概念,而直接使用“跨行业、跨市场”、“系统性重要性金融机构”等关键词。文件的对比无疑反映出我国近中期在加强金融监管建设中将秉持“不重概念而重举措”的务实态度,但也侧面反映出当前金融宏观审慎监管在概念、框架和包含的具体政策要素等方面还未十分明晰。
银行业相关的宏观审慎监管建设已经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推进
在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委推动下,我国银行业宏观审慎监管建设迄今为止已经取得了一些显著成果。一是人民银行首次引入“社会融资规模”这一全新指标,作为货币政策的中间调控目标。社会融资规模不再限于人民币新增贷款等数据,而是将商业银行表外业务、保险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的资金和直接融资都纳入统计范畴,以期更为完整、全面的监测和分析整体社会融资状况。二是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建立了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机制,旨在通过总量调控和个体风险差异的结合,起到加强流动性管理、引导信贷合理投放的效果,这实际上是流动性总量调节与宏观审慎政策框架相结合的体现。三是银监会为落实巴赛尔协议Ⅲ而推出四大监管工具,体现出一定的宏观审慎监管特征。2011年5月,银监会在《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指导意见》中提出将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的监管改革思路,并在参照BaselIII的基础上初步明确了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贷款损失准备等监管标准。
保险业的宏观审慎监管建设步伐慢于银行业,尚未有实质性进展
相比银行业,当前我国保险业的宏观审慎监管建设较为滞后,尽管保监会高层领导多方表态,要加强保险宏观审慎监管建设,但迄今尚未有实质性的举措推出。主要原因在于:保险业具有一些不同于银行业的特征,使得围绕保险业宏观审慎监管的争议远远多于银行业。例如,Sigma(2010)发表的研究报告认为:没有必要在微观审慎监管以外额外实施宏观审慎的保险监管。因为市场普遍认为,传统的保险业务极不可能产生系统性风险,虽然保险公司参与资本市场可能会导致较高的流动性风险,但是这些风险可以通过加强微观审慎监管而得到有效解决。这种“微观审慎”的监管方式,即针对个别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的以风险为基础的监管,很适合保险业。即使在金融危机期间,微观审慎的保险监管也证明是切实有效的。与此次国际金融危机关系最为密切的保险业责任方——美国国际集团(AIG),是由于银行相关业务出现了问题,而与其保险业务无关。在这篇报告中,保险微观审慎监管涵盖范围为资本充足率监管、资本金要求的亲周期监管、流动性监管和集团监管;宏观审慎监管包括保险业中的系统性风险监管和保险或再保险的清算监管。与之相类似,Brunnermeieretal.(2009)也认为,保险公司一般属于非重要的金融机构,只需要微观审慎监管,而不需要宏观审慎监管。
其他的争议还包括:对确定保险业系统性重要机构标准的争议,对如何采取逆周期监管的争议等。
不过,尽管存在上述争议,但仔细分析不难发现,争议的焦点集中在宏观审慎监管的具体措施上,而不是宏观审慎监管本身的意义上。Sigma(2010)的报告虽然表面看来否定了保险宏观审慎监管的必要性,但其界定的亲周期监管等所谓微观审慎监管措施实际上属于宏观审慎监管的范畴。对保险宏观审慎监管的诸多争议恰恰反映出构建不同于银行业的宏观审慎监管框架、凸显保险业特殊之处是十分必要和重要的,并非对保险宏观审慎监管本身的否定,毕竟随着保险业在金融和经济体系中重要性的不断提升,其与系统性风险的相关性也正逐步攀升,脱离保险业的金融宏观审慎监管是不可想象的。正因为如此,当前我国保险业的宏观审慎监管建设步伐慢于银行业是十分正常的现象,正应秉承更为谨慎的态度首先致力于宏观审慎监管框架的搭建,而不急于推出具体的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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