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论文由5var5VAR论文频道为您收集整理,5VAR论文频道http://paper.5var.com将为您整理更多优秀的免费论文,谢谢您的支持]摘要:我国政府坚持实行积极的就业政策,落实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方针,使城镇登记失业率均保持在4.0%—4.3%的较低水平,保持了就业局势的基 本稳定。但是,在推动和保持城镇就业率的同时,要充分估计到失业率会随着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的建立、经济结构的进一步调整等情况的变化以 及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带来的部分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困难,就业形势不容乐观。面对这一形势,应进一步加强失业监控体 系,完善失业保险制度,防范可能由于失业带来的社会风险和公共危机. 关键词:完善;失业保险制度;思考 十一五期间,我国的就业压力不断扩大。期间,共新增劳动力 5000万人。高校毕业生连年增加;全国劳动力供给增量中,约有 60%是农村新增劳动力,其中绝大部分需要到城镇寻找就业机会. 另一方面,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尚未全部解 决。经济增长过程中出现的资本深化现象,正迫使企业为提高竞争 力而减少用工. 近几年,我国政府坚持实行积极的就业政策,落实以创业带动 就业的方针,使城镇登记失业率均保持在4.0%—4.3%的较低水 平,保持了就业局势的基本稳定。但是,在推动和保持城镇就业率 的同时,要充分估计到失业率会随着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的 建立、经济结构的进一步调整等情况的变化以及2008年全球金 融危机带来的部分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困 难,就业形势不容乐观. 面对这一形势,应进一步加强失业监控体系,完善失业保险制 度,防范可能由于失业带来的社会风险和公共危机. 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 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的建设带有明显的时代痕迹。1951年2月颁布实施了《劳动保险条例》,由于当时理论界不 承认社会主义存在失业问题,失业保险被排除在社会保险体系之 外. 为配合国有企业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 动,1986年国务院颁发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这 标志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暂行规定》以当时国营企业的 四类职工,即宣告破产的企业的职工、濒临破产企业的精简人员、 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人、企业辞退的职工为实施对象;规 定保险基金只由企业按全部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者 个人也不承担缴费义务。救济金按本人标准工资的50%-75%发 放,最长享受期为24个月。可见,《暂行规定》虽然对失业保险制度 的主要构成要素如实施范围、对象、资金来源、支付标准、管理机构 都作了说明,但正如它的名称一样还带有计划经济的色彩,其实施 范围狭窄,资金来源渠道单一,保障能力有限,保障待遇低,失业救 济性质明显. 20世纪90年代以后,由于经济改革的力度加大,国有企业富 余人员问题浮出水面。为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中的作用,1993年国务院颁发了《国有企业职工 待业保险规定》以代替1986年的《暂行规定》。与《暂行规定》相 比,《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的不同之处仅仅表现在:(1)享 受对象增加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被撤消、解散的企业的职工、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停产整顿企业被精减的职工两类。(2)重新规定失 业救济金按当地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金的120%-150%发 放。(3)规定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市县统筹,省可集中部分基金调剂 使用。可见,《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并没有对《暂行规定》有 大的突破和超越。失业保险原有的问题依然存在,在新的形势下有 些问题甚至更加尖锐和突出,从而导致了失业保险在经济改革中 没有担当起应有的责任,滞后于经济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延缓了 改革的进程. 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我国经济改革迫切要求失业保险能 担当起保障国有企业富余职工进入市场以后的基本生活的重任. 抓住国有企业调整经济结构的有利时机,有步骤地、积极而又稳妥 地推进国有企业劳动就业机制的完全转换势在必行。于是,深化失 业保险制度改革又提上了议事日程。在这种背景下,为了克服失业 保险制度建立以来出现的一系列问题,改变失业保险严重滞后于 经济的发展而无法适应新形势要求的局面,1999年1月22日,国 务院发布了《失业保险条例》. 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发布《失业保险条例》。正式将“待 业保险”称为“失业保险”,将“待业救济金”改为“失业保险金”,并 扩大保险对象的范围。至此,中国现代意义的失业保险制度才真正 建立. 二、我国现行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现行失业保险制度还存在着一些矛盾和问题需要认真加以研 究解决。具体问题集中在: (一)失业保险基金滚存数额庞大与失业保险给付水平不高 我国失业保险按基金存储和支付期限分类,属于非积累性社 会保障基金,即,现收现付性社会保障基金,以支定收,只考虑短期 资金平衡。但2007年底,全国失业保险基金滚存余额达900亿 元。据2008年11月20日《羊城晚报》报道,随着金融海啸影响持 续,加大投入促进就业成为重中之重。然而,广东却有超过100亿 元的失业保险基金正躺在银行“睡大觉”。失业保险基金滚存愈来 愈多与制度功能发挥不充分的矛盾十分突出. 失业保险待遇是由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抚 恤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等构成。失业保险待遇中最主要的 是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只有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才能享受到 其他各项待遇。按《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 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目前,全国月均失业 保险金水平只有300元. (二)失业保险的覆盖面亟待扩大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面临三大新难题,即农民工难以切实享受 失业保险待遇、部分大学生得不到失业保险待遇、灵活就业人员难 参保,应尽快扩大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 同制工人应该参加失业保险,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农民工缴纳社会 保险费,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对于发放的标 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 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 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 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补助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规定。但在现实生活中,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和享受失 业保险待遇是有很大难度的. 2006年5月末,中组部联合十四个部门曾下发了《关于切实 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把 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就业再就业工作体系。通知要求,离校后 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可到各类人才和职业中介机构登记求职,政府 举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 导服务机构应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有就业愿望的应届毕业生 9月1日后仍未就业的,可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城市或县劳动保障 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劳动保障部门和人事部门应免费提供专门的 就业服务,组织其参加职业培训或就业见习。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 由见习单位和地方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其提供基本生 活补助。高校毕业生因短期无法就业或就业后生活仍有困难的,民 政部门要及时按照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最低生 活保障或临时救助,帮助他们度过难关。大学生是一个登记失业人 员。即便如此,这些大学生也不能享受通常意义上的“失业保险”, 因为他们之前没有购买并参加“失业保险”,主管部门无权动用全 体参保人的社保统筹基金解决这部分大学毕业生的问题. (三)失业保险缴费缺乏激励机制 一些经济效益比较稳定的国有单位及其职工不愿意进入失业 保险,或不愿意缴费,觉得交这一笔保险费纯粹是为他人作 [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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