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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信托及其在我国的发展研究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12-06-25 19:47:01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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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人寿保险信托是将人寿保险与信托相结合,使得对于人身风险的规划更加完整。对需求者而言,人寿保险信托具有储蓄与投资理财的双重功效和免税功能,受益人属于社会弱势群体,保险金额较大的可存在多个受益人;对供给者而言,有利于增加保险公司的业务收入和拓展信托资金来源。我国建立和发展人寿保险信托的思路是:建立可行模式;适时开发适合我国国情和客户需要的人寿保险信托产品;制定并颁布相应的法律法规;提高客户的风险防范意识。

[关键词] 人寿保险信托;作用;模式

[中图分类号] F842.4

[文献标识码] B

一、人寿保险信托的界足

人寿保险信托(LifelnsuranceTrust),也称保险金信托,是以保险金给付作为信托财产,由委托人和信托机构签订保险金信托合同书,当被保险人身故,发生理赔或满期保险金给付时,保险公司保险赔款或满期保险金交付于受托人(即信托机构),由受托人依信托合同的约定管理、运用,将信托财产分配给受益人。人寿保险信托的发展能将保险公司所支付的庞大保险金转化为信托财产,开辟一条保险与信托合作的新道路。

二、人寿保险信托的作用

(一)对需求者而言

1.受益人属于社会弱势群体。如果受益人是社会弱势群体,如心智不健全者,或者是有挥霍浪费习惯的人时,就会出现无法妥善管理、支配保险金,或者挥霍掉保险金的情况,而这正是投保人所担心,而保险人又不能解决的问题。如果将保险金运用于信托,并且限定受益人仅能将信托财产用于教育、医疗等,则可使受益人最大程度地享受到保险金的利益,从而实现投保人的真正愿望。

2.保险金额较大,又存在多个受益人。因为信托财产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如果保险金参与信托后,其他任何人都不能再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在保险金额较大的情况下,投保人可以通过人寿保险信托,依照自己的规划,把保险金分配给各处受益人或是其下一代子孙,这样既可以避免多个受益人之间因利益冲突而发生纠纷,还可以确保各个受益人都可以享受信托财产的利益。

3.当投保人是企业经营者时,可以起到对其资产进行保护的作用。当身为企业经营者的投保人面临巨额的债务风险之时,债务人一旦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往往将债务人财产列入破产财产,以使债权人得到公平清偿。而基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投保人、受益人的债权人或者是任何人都不能对人寿保险信托财产进行强制执行,从而确保受益人的权益不受影响,从而起到保护其资产的作用。

4.人寿保险信托还具有储蓄与投资理财的双重功效。随着社会的变迁,财富的表现形式演变成为各种投资工具。信托机构以专业人员管理运用保险金,成为受益人利益的良好保障。而人寿保险大部分都具有储蓄功能,因而将人寿保险与信托结合起来,可以达到储蓄与投资理财的双重功效。

5.人寿保险信托具有免税功能。单纯以信托的方式要想达到节税的目的,空间相当有限。但依照相关规定,人寿保险保险金原则上是免税的。因此,将人寿保险与信托相结合的人寿保险信托业务,对于想要达到税收优惠目的的投保人而言,无疑具有很强的吸引力。

6.通过股东互保保单,防止经营权外流。合伙企业股东的经营理念与方式是企业永续经营的命脉。当任何股东发生不测时,经营权的转移可能动摇企业的根基,为避免股权外流造成企业的经营风险,通过股东的人寿保单与信托规划,当事故发生时由受托人以保险给付购买逝者的股权,让经营权不致外流。 (二)对供给者而言

1.有利于增加保险公司的业务收入。在传统寿险产品无法满足客户多元化需求的情况下,保险公司采取与信托公司联合,提供人寿保险信托这种增值服务,可以吸引更多的保险客户,实现其主营业务收入的增长。保险公司可以通过拓展信托中介业务,以获得中介费收入。保险公司通过推出保险金信托服务,使信托公司得到了一个庞大且稳定的信托资金来源,也可以根据信托资金的一定比例向信托公司收取合理的中介费用。而且人寿保险信托不需要保险公司另外的资本和人力投入,通过自有的资产管理公司或下属的信托公司提供保险金的信托服务,还能增加资产管理业务量和资金运用收益。

2.有利于信托公司拓展信托资金来源。随着银行业、证券业相继推出一系列资金理财业务、基金管理公司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保险公司直接投资股市等业务,信托公司面临更加激烈的竞争格局。如果能够将保险公司给付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保险金吸引到信托机构,并将这部分保险金进行有效的利用和开发,无疑将为信托业的发展注入大量优质的长期资金。此外,发展人寿保险信托业务,既可以直接获得中高端客户资源,将大额的保险赔偿给付金转化为信托财产;还可以争取到众多中小客户,通过客户大量聚集的方式获得大量、稳定的资金来源,进而拓展个人信托业务领域。

三、我国建立和发展人寿保险信托的思考

(一)建立人寿保险信托的可行模式

1.保险公司兼营信托业务。现在,允许保险业兼营寿险信托业务成为国际上人寿保险信托运作的通行做法。在美国信托业发展史上,保险公司兼营信托业务成为美国信托业蓬勃发展的主要力量。我国台湾地区自2008年2月14日起,也允许保险业承做保险金信托业务,且完全免税。我国也应进一步放宽限制,允许保险业经营人寿保险信托业务。一方面可以逐步使信托观念深入人心,带动信托业的发展;另一方面又可以为保险业今后的混业经营打下基础,同时增加保险业的收入来源。但寿险公司经营人寿保险信托业务也将会面临更大、更复杂的风险,因而对人寿保险信托业务的准入应是极为严格的。台湾地区虽然允许保险业涉足保险金信托业务,但设有十分严格的准入条件,如保险公司必须自有资本与风险资本比率达200%以上,近一年没有被主管机关重大处罚或累计罚款逾三百万元;近一年保户申诉率、理赔申诉率等因素总评分值在前80%。这些经验是值得借鉴的,如果这一业务得以开展,保险监管部门要负起严格监管的职责来。

2.建立中介型运作模式。由于我国信托业起步较晚,民众对信托业务的认识还很不足,大多数客户不会主动联系信托公司安排人寿保险信托业务。因此,考虑采取保险中介型的运作模式是一个可行的方案。中介型运作模式是指保险客户作为保险投保人和信托业务委托人,信托公司作为信托业务受托人,保险公司作为人寿保险信托中介人。这种模式在实际运用中易于操作,由保险客户和保险公司先签订保险合同。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保险合同结束。接着,保险客户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的事先规定或者保险公司的推介,与信托公司签订一个信托合同,将保险金交予信托公司管理保险客户分别与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协商,保险合同和信托合同也是相互独立的,不存在时间、权利义务和法律效应上的重叠。目前,国内的保险公司在经营主营业务的同时完全有能力提供中介服务,信托公司也可以为受益人设计简单易行的个人信托方案,均符合现实业务发展的需要,并且有利于充分发挥保险公司在人寿保险信托业务中的作用,从而买现保险公司、信托公司保险窨户的“三赢”局面。

   

(二)适时努力开发适合我国国情和客户需要的人寿保险信托产品

由于我国目前实行的是金融业的分业经营,按照现行《保险法》和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保险公司并不能直接经营信托业务。进行人寿保险信托计划就需要信托机构的加入,这样人寿保险信托将涉及到保险公司、受托人(信托公司)、投保人以及受益人等多方的利益,并且需要保险公司进行各方面的全面协同,操作起来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再加上目前我国对人寿保险信托的需求也并不强烈,因此,在实务中并未出现相应的人寿保险信托产品。而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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