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的保险市场上,早已经有相当成熟的保险信托商品面世了,对受益人权益的保障其到了重要作用。考虑我国的具体情况,一方面,金融混业的趋势不断加剧,并且颁布了相应的《信托法》,监管能力也大大增强;另一方面,未成年受益人的权益保障又存在问题。因此,我国目前有条件而且也非常有必要发展人寿信托产品。首先,保险公司应与信托机构开展金融服务融合与深度合作,由保险公司设计出包含信托计划的保险产品,并将投保人的信托安排交由信托公司来操作,信托机构也会从自身利益与发展的角度去全面配合保险公司的运作。 (三)制定并颁布相应的法律法规 从法律层面上,应通过制定颁布相应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允许保险公司经营信托业务。但考虑到保险公司经营信托业务所带来的新的风险,要对其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如规定一定的准入标准等,既可以控制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又在一定的程度上促使保险公司加强管理,以便更早进入人寿保险信托领域。保险公司直接经营信托服务,提供人寿信托保险产品将不仅有利于提高保险公司的经营效率,而且也非常有利于投保人办理相应的保险信托手续。 (四)普及人寿保险信托知识,提高客户的风险防范意识 保险公司与信托公司应充分利用适当的渠道,采取有利的措施普及和宣传人寿保险信托知识,使客户能够了解其作用与功能,使广大投保人建立人寿保险信托的意识,为自己所购买的保险办理相应的信托计划,从而保障其购买保险的目的能够在发生事故后得以实现。同时,监管部门也应加大监管力度,为社会提供更多有价值的有关保险公司与信托机构的信息,以减少这一新兴事物所带来的风险。 上一页 [1] [2]
Tag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