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论文由上帝论文网为您收集整理,上帝论文网http://paper.5var.com将为您整理更多优秀的免费论文,谢谢您的支持]摘 要:本文首先在理论上对从分业到混业的两种过渡模式进行了分析,论证了金融控股公司是当前我国金融改革两难局势下的现实选择,进而为了安全、有效地发挥金融控股公司的桥梁作用,在制度上尝试性地做了一些安排,希望有所裨益。
关键词:混业;分业;金融监管;现实选择
一、 引言 中国已经加入WTO,国内金融业将直接面对国外金融业的竞争。几乎是单一资本、单一业务范围的中国金融业,将如何应对这些以混业经营为背景,实力雄厚技术领先、管理科学、经验丰富的外来“金融航母”呢?混业经营是国际金融业发展的趋势,但在中国资本市场尚不成熟的情况下,混业经营是否现实?这正是目前在分业和混业问题上所争论的焦点。面对这种两难的形势,金融控股公司(Financial Holding Company)无疑是一种现实的选择。而通过组建金融控股公司,在较短的时间内就可以形成规模巨大且业务多样化的金融集团,实现大型集团规模经济(Economy of Scale)、范围经济(Economy of Scope)、风险分散(Risk Diversification)和协同效应(Synergy Affect)的优势。对提高我国民族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迎接入世挑战,无疑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但是,金融控股公司在我国作为一个新生事物,政府应该如何对其进行监管,金融控股公司应该具有怎样的内控制度才能对风险进行有效的控制,本文将对这些问题进行一些有益的探讨。
二、分业到混业的两种模式及其理论分析 (—)直接从分业过渡到混业的模式 由政府直接取消原来的分业管制,建立可以经营各种业务的全能银行,实现全面的混业。从70年代末金融自由化以来,欧亚许多发达国家采用的都是这种模式,如英国和日本。1986年,英国颁布了《金融服务法案》,宣布银行业可以直接进入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从而确立了英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新时代。1998年4月,日本正式启动“大爆炸”式的金融改革,实施了“金融体系改革一揽子法”,放宽了银行、证券和保险等行业的业务限制,废除了银行不能直接经营证券、保险的禁令,允许各金融机构跨行业经营各种金融业务。 “一步到位”这种实现混业的方式虽然可以使银行更快地实行多元化战略,在资金、业务、人员上实现共享,更好地进行资源配置,设计出最优的金融产品组合,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但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全面的混业经营仍存在很多制约因素。从宏观的角度看,金融监管当局的风险控制能力仍然较差。目前,我国主要采取的是一种多元式的监管: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三足鼎立”,而全面的混业需要多元式的监管向一元式的监管过渡。否则,由于在全面的混业下各金融领域界限的淡化,政府的监管不可能做到泾渭分明,将很容易出现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从而产生监管的“真空带”,为委托代理问题提供方便,进而诱发大规模的金融风险,导致金融环境的动荡。1993年国内金融秩序的混乱就是一个典例。此外,监管部门所扮演的实际上是一种“救火队”似的角色,仍局限于事后处理的阶段,对金融风险的管理缺乏超前性和预警性。全面混业的实行还有待于政府的监管从消极管理向积极管理过渡,从被动走向主动。另外,目前资本市场仍不完善,市场透明度较低,尤其是证券市场。一旦全面混业后,由于当前政府的一元式监管还不成熟,如果商业银行自身风险约束力不强,过度投资于当前尚不完善且承受能力有限的证券市场,其所承受的风险和代价将是高昂的。从微观的角度看,金融机构仍然缺乏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目前在我国,无论是银行还是企业,产权问题都不明晰,从而导致预算约束软化,缺乏激励相容的机制。这体现出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机制的不完善,而完善的内控制度是推进混业经营的根本保证。因为有了完善的内控制度,金融业才能够很好地自律,银行的管理人员的行为才能得到很好的约束,否则,全面的混业后由于证券业和传统的银行业之间界限模糊,我国又不具备实行全面混业的宏观环境,银行高级管理人员的委托代理风险将会大幅度增加。因此,目前我国实行全面混业的微观环境也不成熟。可见,无论从宏观还是从微观的角度看,我国都不具备实行完全混业的条件。如果我们实行直接从分业过渡到混业,将极易诱发和积累金融风险。因此,这种实现混业的模式就目前我国的现状而言是行不通的。 (二)“循序渐进”的模式 一般来说,“循序渐进”有两种类型:一种是金融机构间合作先行,待时机成熟后才进行混业经营;另一种是成立金融控股公司,将其作为通向混业经营的桥梁。 1、金融机构间合作先行。从事物发展的规律来看,先通过合作积累经验,逐步发展到时机成熟,最终水到渠成地进入混业经营,可以说这是从分业到混业的一种最佳过渡模式。但是,目前中国已经加入WTO,根据入世承诺,未来几年将有大批的外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将会以独资或合资的形式出现在我们面前,而且这些公司大多是“全能型”的企业,其业务范围涉及银行、保险、证券和信托投资等多个方面。当投资者步入这种银行时,就犹如置身于集储蓄、信贷、投资和保险等多功能于一体的超级市场一般,凡是申请信用卡、银行服务、抵押贷款、投资顾问甚至纳税等业务,都可以一揽子得到满足。虽然说通过金融机构联合的方式,银行可以通过帮助证券公司出售有价证券、代理保险商出售保险等方式提供比原来范围更大的产品;但是由于银行和证券公司是不同主体,银行在证券业务方面提供的只是一些代理活动,并且在分业的框架下,银行的业务范围的限制是十分严格的。因此,在分业的框架下仅仅依靠各金融机构间的合作能提供的金融产品数量是极其有限的,如个人理财、企业证券承销、转配股和发行债券等都不能提供,企业和个人难以得到“一条龙”的服务。 2、组建金融控股公司,将其作为通向混业经营的过渡措施。金融控股公司起源于美国,原名为银行控股公司(Financial Holding Company),它是美国金融业为了绕开分业管制而进行的一种组织形式创新。进入20世纪50年代以后,美国1933年颁布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Glass-Steagal Act)对美国金融业的负面影响逐步显露,商业银行利润普遍十分低下,银行的经营举步维艰,面临着巨大的挑战。这时商业银行为了摆脱困境,纷纷进行创新,金融控股公司就是其创新成果之一,它为美国从分业平稳地过渡到混业起到了桥梁的作用。目前,我国金融业的形势和50年代时美国的情形十分相似,传统商业银行的利润接近枯竭,竞争力低下。因此,构建金融控股公司不失为当前我国金融改革两难局势下的现实选择。 首先,对于属于不同主体的金融机构间合作的方式而言,它更具有战略意义。因为它不仅可以为将来建立一流的“金融超市”积累经验,同时它也是一种准实战演习,组建金融控股公司本身就是建立在未来国际金融市场上有强大竞争力的金融实体。因为,中国入世后金融业的保护大约有5年,我们已经没有太多的时间来尝试合作。因此,通过成立金融控股公司的方式“循序渐进”地向混业经营过渡更具战略意义。 其次,相对于“一步到位”的混业模式,它更符合中国的国情。在金融控股公司的框架下,原来的分业监管仍然有效,这更有利于监管水平的提高和资本市场的完善。因为较之与德国和瑞士为代表的全能银行,金融控股公司最主要的特点是“集团混业,经营分业”,它通过对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和非金融子公司的股权控制和对各子公司进行资本调度,并通过制定各种长期发展规划来实现各子公司间在资金、业务和技术上的合作,从而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降低成本,提高效率,获得混业经营的正面效应。又由于各子公司所从事的金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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