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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热点评论中的教条主义与泛道德化——从佘祥林冤案切入      ★★★ 【字体: 】  
社会热点评论中的教条主义与泛道德化——从佘祥林冤案切入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1-11 14:07:27   点击数:[]    

不会激化矛盾?会不会导致张在玉亲属“打人命”[73],进行私力救济,[74]从而导致新的刑事案件?在社会效果方面,媒体和法律人似乎只关注了“民愤”对司法的影响,[75]而在我看来,办案人员对“社会安定”的考虑也许更多一些。   法律人常常以美国的标准来要求中国基层司法,[76]而中国司法的真实运作常常让人惊异,法律常常只是社会治理工具的一种,是正义理想与社会秩序、社会影响等互相平衡的一个考虑因素而已,甚至有时只是治理者与被治理者讨价还价的工具。法律没有承载起它应该承载的任务,却又承载了许多它本不该承载的任务。一方面,为了解决纠纷,法律和地方习俗、民情相互屈服和合作;另一方面,为了防止矛盾激化,法律承担了宣传教育和动员群众等政治任务,从而沦为治理的工具,并不具有独立的品格。作为法律承载者的司法机关也是这样,它一方面权力太大,另一方面权力又太小。它一方面因为做了本不该做的事情而受到人们权力过大的指责,要求对其限权,而这种指责又容易成为一种泛道德化的意识形态;另一方面却因为权力太小而没有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而同样受人指责。但人们对此并不理解,常常用泛道德化的话语进行含混的指责,而不问事件发生的本来过程和相关背景。   中国基层司法不但在制度上受治理化的政法传统制约,而且在现实上受社会条件的制约。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冤案的发生可能不仅不都是办案人员道德问题,也不都是制度制约的问题,它有时是特定社会条件下的必然产物。与佘祥林冤案密切相关的社会制约条件有两个:一是科学技术水平,二是政府的财政能力,而这两者在冤案中又是紧密相联的。   苏力曾论证过科学对法律的影响,尤其是科学通过人们对因果关系观念的改变来促成法律变迁。[77]冤案常常并不是人们有意制造的,而是由于人们对因果关系缺乏科学的认识。[78]随着人类无数次错误地认定因果关系,逐渐累积起了科学的因果关系判断知识,法律制度才会随之发生重大变革。佘祥林冤案中,佘因婚外情导致夫妻关系不和,随后妻子张在玉失踪,不久平静的乡间发现了一具女尸,而张的亲属一口咬定女尸就是张在玉,恰好佘祥林在压力下又供认了“杀妻”过程,并在雨夜跋涉11公里将办案人员带到了“杀妻”现场。这些难道不足以让办案人员认定杀妻的“盖然性因果关系”吗?   而且,受相关技术的限制,科学的因果关系常常在法律上得不到完全认可。在古代社会,刑讯逼供被大量使用,是因为口供在刑事案件中被视为最重要的证据。这与古代缺乏可靠的指纹鉴定、痕迹鉴定、笔迹鉴定、血型鉴定、DNA 鉴定等刑事侦察技术密切相关。从这个角度讲,人们指责京山警方在佘祥林冤案中没有进行DNA 鉴定是有道理的。但这只是问题的一方面,另一方面,技术的应用是需要成本的。佘案发生时,我国虽然已有DNA 鉴定技术,这使得避免冤案得以可能,但是,一个西部县政府的财政能力对此构成了严重限制。财政能力不足、办案经费欠缺的困难不是一句“尊重人权”所能解决的。理论永远是灰色的,只有生命之树常青!在这个意义上,佘祥林冤案是一个无法支付科学技术成本的司法条件造成的必然悲剧。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司法的悲剧并不都是官吏的道德问题,也不都是制度限制的问题。在一个科学技术不发达的时代,在一个贫困的社会中,悲剧几乎是不可避免的。科学技术的发展及其在司法中的广泛应用,使得司法制度有了更多、更方便、更可靠也更有效的手段来对案件事实进行正确的判断。因此,很多时候冤案的发生与司法官员的道德无关,甚至与日益细密复杂的“正当”程序,日益发达的法治理念也没有太多的关系,而是与科学技术的发展相关。   诚如苏力所说,“如果科学技术是重要的,那么我们就必须对目前中国司法改革保持足够的清醒。”因此,我们要警惕那种“似乎只要采取了诸如‘程序正义’、‘无罪推定’、‘沉默权’这些概念本身就可以保证司法的改善,正义的实现”的陈腐道德说教和新颖政治正确的所谓法学科研成果,不要把本应首先归功于科学技术进步的功劳归结为西方某几个学者的教义或某个正义概念的提出,从而忽视公、检、法机关的技术装备改善和科技人员的训练和配备。[79]从这一点出发,我们必须强调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在当代司法中的重要性,包括它对现代司法程序建构的重要性;并且必须把科学技术力量作为司法改革和司法制度结构的一个基本的制度变量或参数来考虑。没有尖端的自然科学技术和雄厚的财政支持系统,哪怕司法者很有良心和道德,法律制度非常“先进”,也注定难以运送正义,这也许是我们从佘祥林冤案得出的最大教训!  七、中国上诉司法的功能   佘祥林冤案不但涉及基层司法,还涉及到了湖北省高院。在这一案件中,湖北省高院是否有足够的条件阻止冤案的发生呢?我们知道,湖北省荆州市中院一审判处佘祥林死刑后,佘不服提起上诉,湖北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前已叙及,有学者指责湖北高院滥用发回权是造成冤案的重要环节,认为省高院当时既然发现了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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