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化刻不容缓”,《法律与生活》2003年3月:“多一份关爱:理解中国警察”,《生活时报》2003年3月14日。 [64]ty730627的论坛回贴,http://www.onjc.com/onjcbbs/topic.cgi ?forum=12&topic=170,第12楼。 [65]史蒂芬·霍尔姆斯、凯恩·R.桑斯坦:《权利的成本——为什么自由依赖于税》,毕竞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9页。 [66]强世功:《法制与治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78页以下。 [67]诸多研究证实了这一点,可参见强世功:“‘法律’是如何实践的”;赵晓力:“关系——事件、行动策略和法律的叙事”;郑戈:“规范、秩序与传统”,均载王铭铭、王斯福主编:《乡村社会的公正、秩序与权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强世功:“‘法律不入之地’的民事调解”,《比较法研究》1998年第3期;杨柳:“模糊的法律产品”,《北大法律评论》第2卷第1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赵晓力:“通过合同的治理”,《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2期;吴英姿:“‘乡下锣鼓乡下敲’”,《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2005年第2期。 [68]苏力:《送法下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82页。 [69]赵晓力:“基层司法的反司法理论?”,《社会学研究》2005年第2期,第221页。 [70]赵晓力:“基层司法的反司法理论?”,《社会学研究》2005年第2期,第221页。 [71]苏力:《送法下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43页以下。 [72]苏力:《送法下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72页以下。 [73]关于“打人命”,可参见陈柏峰:“家事纠纷中的农村妇女自杀问题”,未刊稿。据贺雪峰教授介绍,荆门至今还有“打人命”的习俗。 [74]当用尽公力救济手段仍无法保障权利,或公力救济导致与正义观念冲突的结果时,往往会导致当事人的私力救济。参见徐昕:《论私力救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36页以下。 [75]“与民愤保持适当距离司法方能公正”,《新京报》2005年4月8日;矢弓:“从佘祥林冤案看”民愤“的不可靠”,http://www.0898.net/2005/04/15/164470.html;顾永忠、王敏远、陈卫东:“拷问佘祥林一案诉讼程序上的瑕疵”,《中国司法》2005年第7期;何家弘、张卫平、陈瑞华:“如何认定案件事实——从佘祥林案说开去”,http://www.civillaw.com.com/weizhang/default.asp?id=21311; [76]法律人常常不但是以美国联邦法院为标准,而且是以美国联邦上诉法院为标准,参见赵晓力:“汝果欲听讼,功夫在法外”,《三农中国》2005年第2期。当然,我并不认为中国司法传统就是合理的,有学者从冤案反思这种传统,这是可取的,参见周叶中、江国华:“法律理性中的司法和法官主导下的法治”,《法学》2005年第8期。 [77]苏力:“法律与科技问题的法理学重构”,《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5期。 [78]如在西方中世纪,当发生灾难时,人们常常会指控那些离群索居、行为怪异的人搞巫术,并对他们进行惩罚。参见布莱克:《法律的运作行为》,唐越、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68页以下。 [79]苏力:“窦娥的悲剧”,《中国社会科学》2005年第2期。 [80]陈卫东:“佘祥林案”的程序法分析,《中外法学》2005年第5期。 [81]顾永忠、王敏远、陈卫东:“拷问佘祥林一案诉讼程序上的瑕疵”,《中国司法》2005年第7期。 [82]见《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 [83]具体可参见侯猛:“最高法院规制经济的实证研究”,《中外法学》2005年第2期。 [84]见《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三条。 [85]喻中:“论最高人民法院实际承担的政治功能”,《清华法学》第7辑。 [86]侯猛:“中国政法治理方式的制度变迁”,北大法律信息网。 [87]左卫民、何永军:“政法传统与司法理性”,《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1期;陈柏峰:“缠讼、信访与新中国法律传统”,《中外法学》2004年第2期。 [88]一个社会心理学的解释认为,初审法院的法官与社区中的普通民众在知识和经验上的同质性较高,其认知最容易出现那些普通民众易犯的错误。参见戴昕:“冤案的认知维度:制度启示与话语困境”,苏力主编:《法律与社会科学》第一辑,即将出版。 [89]可参见苏力:《送法下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56页以下。 [90]具体的实证分析,请参见侯猛:“最高法院规制经济的实证研究”,《中外法学》2005年第2期。 [91]关于这一点,详细的论述可参见戴昕:“冤案的认知维度:制度启示与话语困境”,苏力主编:《法律与社会科学》第一辑,即将出版。 [92]2003年3月,大学毕业两年的孙志刚,因未携带任何证件,在广州被执行统一清查任务的民警带回询问,又被错误作为“三无”人员送至收容遣送所,后被送往收容救治站诊治,后遭到同病房的被收治人轮番殴打致死。 [93]许向阳:“对废止收容遣送制度的换位思考”, 上一页 [9] [10] [11] [12] [13] [14] [15]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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