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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热点评论中的教条主义与泛道德化——从佘祥林冤案切入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1-11 14:07:27   点击数:[]    

?省长可以组织一个,甚至十个专案组,能组织一百个吗?况且省长接待,组织专案组变成常规了,今后所有问题都去找省长解决,这样一来,我们究竟是在增加积冤,还是消除积冤?而且这样的信访制度安排就不会使得刚刚开始自主性进程的中国司法倒退?使党政干预司法正当化、制度化、法律化?事实情形是,新《信访条例》生效后,信访量继续增长。[98]我在广州某区法院调查时也发现了新《信访条例》被无理缠讼缠访者用来谋取利益,而法院疲于奔命的情形。   以上事实证明,教条主义和泛道德化话语将理论教义化,并作为真理,作为衡量一切实践的标准,贻害无穷。教条主义漠视社会生活的复杂性,泛道德化话语切断理论与真实的社会制度、社会条件之间的联系,将鲜活的社会问题意识形态化,其政策建议往往在实践中解决了旧的问题却带来更麻烦的新的问题,有时甚至连旧问题也无法解决。因此,我们一定要警惕这种教条主义和泛道德化话语。  [1]苏力:《也许正在发生》,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9页以下。   [2]苏力在分析“黄碟案”时,部分地揭露出了当代中国法理学的这一问题,参见苏力:“当代中国法理的知识谱系及其缺陷”,《中外法学》2003年第3期。   [3]案情描述是对多种媒体报道的综合。   [4]李国清、陈群安:“湖北省高级法院严格把关避免无辜者佘祥林被冤杀”,《人民法院报》2005年4月1日。   [5]“荆门市委书记向佘祥林父亲道歉”,《东方早报》2005年4月7日。   [6]刘炳路、吴学军:“湖北省委书记对佘祥林‘杀妻’遭冤狱案作出批示”,《新京报》2005年4月06日。   [7]张瑾:“高法回应佘祥林案:审判机关要严守公正防线”,《京华时报网络版》2005年4月15日。本文注释所涉及的所有网页都于2005年8月2日重新访问。   [8]田晓杏、沈度:“湖北省人大听取佘祥林案汇报要求加强司法监督”,中国新闻网2005年5月24日。   [9]胡新桥:“湖北省首次公开总结佘祥林案教训办案细节公布”,中新网2005年7月20日;张先国:“荆门市政法委总结佘祥林案教训有罪推定是首因”,《光明日报》2005年7月29日。   [10]杨维汉:“佘祥林等案例成警示‘教材’最高检要求认真总结”,新华网2005年7月28日。   [11]王刚:“决定佘祥林命运的执法者”,《中国新闻周刊》2005年4月25日,第21页。   [12]“专访佘祥林案办案刑警:遗憾当时没做DNA 鉴定”,《新快报》,2005年4月14日。   [13]掌握了诸多案件细节,查阅过这起冤案案卷的《中国新闻周刊》也持这种意见,参见王刚:“决定佘祥林命运的执法者”,《中国新闻周刊》2005年4月25日,第22页。   [14]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54页。   [15]转引自范进学、夏泽祥:“认真对待权力——法治视野下法律与权力关系的反思”,《浙江社会科学》2004年第4期,第73页。   [16]徐显明:“论‘法治’构成要件”,载《法学研究》1996年第3期,第40页。   [17]刘宪权:“传统刑事司法理念的反思”,《法学》2005年第5期,第81页。   [18]赵海宁、石仁勇:“佘祥林案:刑事司法需要人权保障”,《人权》2005年第3期,第51、52页。   [19]冀祥德、朱晶晶:“错案:缘于何止于何”,《法律与生活》2005年第8期,第52页。   [20]谢佑平:“防止冤假错案,有赖于健全的刑事程序法”,《法学》2005年第5期,第86页。   [21]王俊民:“依法司法避免冤案”,《法学》2005年第5期,第88页。   [22]前文曾提及了当地有关部门领导曾对媒体表示办案程序是合法的。其实从当地有关部门出借本案案卷给媒体(如《新京报》、《中国新闻周刊》)来看,也表现了他们对程序合法的自信。或许,当地有关部门正是想通过媒体向人们表示冤案的程序合法,至少在当时的背景下合法,但事与愿违。   [23]2005年5月25日,正在接受湖北省纪委和湖北省检察院联合审查的京山县公安局110巡警大队副大队长、原佘祥林“杀妻”案专案组成员潘余均在武汉市黄陂区一墓地自缢身亡,见刘炳路、吴学军:“佘祥林案一办案民警自缢身亡”,《新京报》2005年5月26日。   [24]具体可参见查一路:“佘祥林案民警自杀”压力“大在哪”,人民网2005年5月27日。   [25]“28车送潘余均下葬”,《新京报》2005年5月30日。   [26]已经有人提出了类似的观点,参见林维:“稀里糊涂的无罪判决理由”,《瞭望新闻周刊》2005年5月16日。   [27]佘祥林在当初的口供中承认了此事,参见李宪锋:“湖北杀妻冤案今日宣判佘祥林被指责生活不检点”,《信息时报》2005年4月13日。   [28]王刚:“决定佘祥林命运的执法者”,《中国新闻周刊》2005年4月25日。   [29]毛立新:“佘祥林冤案的侦查学反思”,http://www.dffy.com   [30]“有疑点案子先判了再说”,《南方都市报》2005年4月6日。   [31]王晓东:“佘祥林案引出法学争议法律如何面对冤假错案?”,《北京青年报》2005年4月10日;毛立新:“佘祥林冤案的侦查学反思”,http://www.dffy.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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