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解释权,而让所有的“上诉法院”来分享这项权力,以在法律审中“造法”。而这两块却正是最高法院的自我组织利益和最高法院法官个人利益的主要来源。[90]因此,当前由最高法院主导的司法改革格局是无法完成这一使命。 第二,将上诉审改造为仅仅只进行法律审,缺乏足够的民意基础。[91]如果将上诉审改造成法律审可以避免发生冤案,这当然没什么不好;但关键是它同时还会产生放纵坏人的后果。民众的理想是不枉不纵,他们不满的是“冤枉好人”,却并不认为严厉打击犯罪有什么不好。而避免冤案的制度常常还是放纵坏人的制度。试想想,一旦案件到上诉法院那里,上诉审法官“不调查事实”,如此宽容地对待潜在的坏人,民众能接受吗?让他们相信这是所谓制度的代价,这可能吗?这样的制度设计,不但会因缺乏民情基础而无法落实到司法实践中,甚至会危及法律在民众中的合法性。 上述两个障碍使得将上诉审改造成法律审的现实可能性几乎不存在。应该说,同时具有事实审和法律审功能的上诉体制在中国具有相当大的合理性。这种体制不仅有深厚的民意基础,而且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政府的财政能力等客观因素相适应,在当前中国很难通过法律制度设计方面的主观努力进行改变。至此,我们可以看到,佘祥林冤案的发生不但与湖北省高院没有很大的关系,而且也不太可能通过上诉审方面的制度设计加以避免。因此,对我国上诉审的上述反思,是教条主义的;在此基础上对湖北高院的指责,更是泛道德化的。的确,美国的上诉审制度常常能有效避免冤案,因此,现在有人说,把美国的上诉司法制度搬到中国来,就可以避免冤案。但关键问题是,在中国,不但由最高法院主导的司法改革完成不了这个任务,而且民众在心理上也接受不了这种改革。也许,我们应该承认,并非所有的错误都可以避免。 八、警惕教条主义与泛道德化话语 行文至此,本文已经分析了,佘祥林冤案的产生原因既不是教条主义所宣称的法律程序没有得到遵守,也不是泛道德化话语所指称的公安机关和办案人员缺乏正义感和同情心。冤案的产生,在制度上源于当前中国司法的政法传统和治理化特征,在社会条件上源于我们缺乏足够的财政力量保障新兴科学技术在基层司法中的普遍运用,它不太可能通过上诉审方面的制度设计加以避免。它既是制度环境的产物,也是科学与经济发展水平的产物。 教条主义和泛道德化话语的要害在于它不问具体事件所发生的制度背景和社会条件,一味追求所谓“先进”的理念,并以这种理念作为妄加指责的基础。我以佘祥林冤案为个案分析了这种话语的荒谬之处。选择佘祥林冤案只是一个偶然,但在我看来,教条主义和泛道德化话语在今天中国学界非常普遍。在几乎所有的社会热点评论中,这种声音都格外强烈,言辞也似乎更加激动人心,而常识、制度背景和社会条件似乎都在这些强烈的教条、激动人心道德话语面前湮灭了,在强大的话语霸权下无法言说。我举几个例子来说明这个问题。 如2003年,“孙志刚事件”[92]引起了从中央到地方社会各方面的全面关注。随后,三博士(俞江、滕彪、许志永)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建议;五学者(贺卫方、盛洪、沈岿、萧瀚、何海波)联名致信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成立专门调查委员会,调查孙志刚案的详细过程,研究收容遣送制度的实施状况和可能的制度改革。在强烈的教条主义和泛道德化导向下,国务院迅速公布施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并废止1982年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此后有关收容遣送制度的法律讨论,完全笼罩在教条主义和泛道德化的宏大宪政话语下。当有人提出为宪政话语所掩盖的具体问题时,[93]马上遭遇了一些法律人近乎“侮辱和谩骂”的批评。[94]教条主义和泛道德化话语虽然很雄辩,却掩盖了收容遣送制度发生的诸多原因,遮蔽了制度存废可能带来的一系列技术性问题和社会问题。因此,在收容遣送制度废除不久,就暴露出了一系列问题:城市流动人口的犯罪率明显增加;[95]乞丐纠缠路人强行索要的现象普遍,甚至有专门组织、雇佣儿童甚至残害儿童乞讨的丐帮;[96]与此同时,新建的救助站中几乎没有人自愿获得救助,各地政府不得已纷纷开始采取各种措施处理应对“职业乞丐”。[97] 再如,近年来我国信访量大幅度上升,有学者对上访群体进行调查,发现上访者处境艰难,就在正义感和同情心的驱动下,出来质疑政府不愿听取下层民众的呼声,不重视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要求领导们关注信访案件的处理,强化信访工作责任。在这种强大的话语下,各地纷纷开通各种领导热线,开展省长市长接待,并增加信访部门的权力;新修订的《信访条例》还增加了信访问责制度,赋予了信访部门一定的督办权,强化了信访责任机制,督促地方政府对民众的信访给出明确的答复。在这些学者看来,上述做法不但能使民生得到关注,还将提高信访效率。但由省长、市长等领导出面,组织专班调查处理上访农民反映的问题,就可以解决各种积冤和矛盾 上一页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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