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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热点评论中的教条主义与泛道德化——从佘祥林冤案切入      ★★★ 【字体: 】  
社会热点评论中的教条主义与泛道德化——从佘祥林冤案切入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1-11 14:07:27   点击数:[]    

,我们应当依法对受了冤屈的佘祥林进行国家赔偿,也应该对冤案的产生进行专门调查,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但只要当时的办案人员没有刑讯逼供、徇私枉法等严重违法犯罪情形,就不应当屈服于舆论而处罚他们。因为冤案是在特定的社会历史环境和制度条件下造成的,排除人的因素也具有某种必然性,因此贸然对办案人员归责是不公平的。实际上,这种针对办案个人的归责不但不符合现代司法的理念,而且对减少冤假错案并不构成有效激励。[52]冤案发生了,但并非办案人员腐败或无能,而是当时所掌握的信息证据不利于佘祥林。这就像《窦娥冤》中,楚州太守认定窦娥投毒杀人,这个判断是错误的,但并非官吏无能或腐败的产物,而是当时被认作证据的一系列信息都不利于窦娥。[53]我们当然要从冤案中反思经验和教训,但反思必须建立在对当时的社会条件和制度环境同情理解的基础之上,而不应该简单地用今天的司法理念和程序正义观念对其进行指责。   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在很多学者那里,程序正义理念成了横加指责的教义。就作法治宣传而言,程序教义是有意义的,甚至十分必要,它能简化人们获取信息的成本。但是,它使人们失去了对具体案件细节的敏感,失去了对法律生活的真实感知,失去了对法律实践的同情理解。而在中国这种政法不分的法律传统下,同情的理解十分必要,没有这种理解,法学理论就很容易停留在教义的重复上,陷入意识形态的宣传之中,理论也就很难从根本上起到改善司法实践的作用,这种话语下的决策就太容易受人们情绪的影响。  五、泛道德化话语   上节的分析颠覆了许多法律人在自由主义法治理论基础下对佘祥林冤案所作的教条主义分析,这表明当代中国法律人的知识结构存在缺陷,理论视野过于狭窄,同时也表明了自由主义法治理论在中国实践的社会条件和制度条件尚不成熟。自由主义法治理论在许多学者那里被当作无需证实的大写真理,抽象的正确原则,一种意识形态,这使得许多法律人不关注中国法律实践的社会条件和政治制度条件,对法律生活缺乏必要的敏感,对在真正意义上发展有益于实践的法学理论丧失兴趣。在这种气氛中,自由主义法治理论的教条主义分析伴随着意识形态的宣传,这种宣传充斥着大量的泛道德化话语和“义正严辞”的指责。   我这样说并没有夸大其辞。法律人在讨论佘祥林冤案时确实很少有关注案件细节和制度环境的分析,多的是对正确原则的重复和顺势而为的立法建议,以及大而化之表达同情心和所谓良知的修辞话语。为了证明这一点,我还是引用几段法律人的相关言辞,尽管可能得罪人,但我只对事,不对人。   与民事案件不同,刑事案件涉及到剥夺人身自由乃至剥夺人生命的问题,不能有丝毫的大意。这个案子更令我震惊的是,这起案件在各方压力下,关键证人还差点自杀,佘祥林的哥哥也因为替弟弟四处奔走而受到拘留,其母亲因四处张贴寻人启事和上访,被关了9个半月。这反映了司法人员“有罪推定”的观念延伸到了工作的方方面面,这种社会上无形中形成的有罪推定的环境才是最可怕的,它使我们失去了司法工作得以开展的群众基础。[54]   原因在于佘祥林始终觉得自己没有杀妻子,他对自己是否杀妻是最清楚。在他的内心中,一个强烈的愿望在支撑他:他的妻子不会死,只有他妻子不会死,才能证明自己是清白。正是在这种证明自己清白的强烈愿望支撑下,佘祥林挺过来了。尽管法院判处佘祥林死缓,他对法院的判处是始终不认可的,因为他知道法院判错了。尽管法院判他死刑,他是心有不甘,法院的判决是判不死佘祥林的心。潘余均就不同了,在被纪委专案组带走之后,他自感压力很大,看不到一点希望。潘余均知道他对佘祥林是搞刑讯了,并且程度在中等偏上,在这一点上他是否定不了的,何况还有佘祥林的证明。当时,为了破案搞点刑讯或许不算什么事,但按法律追究起来,这毕竟是件违法行为。在对佘祥林刑讯逼供这件事上,他是翻不了身,是没有任何希望的,肯定是要承担责任。所以,潘余均感到压力特别大,不想活了。[55]   对上述分析最好不过的注脚之一是所谓的“命案必破”。提出和执行这种主张的人要么是无知,要么是无良。不惮以最坏的恶意猜测,这些人把“命案必破”变成政治场域邀功请赏的政绩。可怜的却是那些用自己的鲜血染红了他人红顶子的兄弟姐妹。[56]   但在佘祥林案中,面对被刑讯逼供的人的生死反抗,公安人员无动于衷,最后终于屈打成招;作证者和上访者,也成了当地政府的眼中钉、阶下囚,有的含恨而死,有的在强权带来的惊恐中苟活。其实,在很多其他的冤案中,被害人和他们的亲友都有类似的遭遇,面对强权,他们话语权被彻底地剥夺了,在生命和自由这些基本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本能的反抗者被当做刁民,他们唯有逆来顺受。[57]   泛道德话语常常要么只是对“真理”的简单重复,要么是在“真理”基础上的谴责,而没有与具体事件,尤其是具体事件的细节有机联系起来,从而沦落到表达美好的愿望。他们的表达常常是正确的,但也只是重复了正确的理念,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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