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用户登录  |  用户注册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按字母检索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按声母检索 A B C D E F G H J K L M N O P Q R S T W X Y Z 数字 符号
您的位置: 5VAR论文频道论文中心社会学论文伦理道德
   社会热点评论中的教条主义与泛道德化——从佘祥林冤案切入      ★★★ 【字体: 】  
社会热点评论中的教条主义与泛道德化——从佘祥林冤案切入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1-11 14:07:27   点击数:[]    

媒体曝光后,人们十分愤慨。论者认为,“在当今社会中出现如此冤假错案,显然是对现代法治国家的一种嘲弄,更是对现代刑事理念的一种挑战。”[17]“佘祥林‘杀妻’冤案却表明,《刑事诉讼法》的上述基本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并未得到认真贯彻,而诸如有罪推定、息事宁人和从重从快等潜规则依然在司法实践中大行其道。……我们的刑事司法一贯偏重于惩罚和打击犯罪,维护公共秩序和安全。而对更重要或者同等重要的保护无辜,维护人权的功能则不以为然。……如果在佘祥林一案中我们的司法机关重视人权的保护,相信冤案也不会发生。”[18]“我们看到了错案的缘起决非办案人员的疏忽,更不是偶然中的偶然,而是权利在被肆意侵犯,司法权力被随意滥用,法定程序被置之不顾。”[19]   论者认为,司法公正具有双重涵义: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两者之间既有内在的一致性,也有互相冲突的地方。严格遵守程序公正的要求,可能会达不到发现犯罪和惩罚犯罪的目的;但如果只是为了发现和惩罚犯罪,那国家根本就不需要建立刑事诉讼机制,而只要有警察等暴力机构就行了。刑事司法的目的,不仅是要解决社会冲突,而且还要公正地解决社会冲突,程序法和程序就是用来防范和约束国家权力,使其公正解决社会冲突的。这表明,在自由主义法治理论关于司法公正的两个标准当中,程序公正具有优先于实体公正的价值属性。在两者冲突时,应当首先致力于实现程序公正。因此,“‘佘祥林杀妻’冤案的发生,既是我国刑事程序法不够完善的典型表现,亦是刑事诉讼程序被严重违反、破坏乃至践踏而必然结出的‘孽果’。……要防止司法异化,实现司法公正,就必须首先铸程序法和程序的尊严。”[20]   论者认为,“法律,静态的法官;司法,动态的法律。不依法司法,就是以国家的名义践踏法律。不依法司法,是对法治破坏最烈的不法;而不能揭露不法的不法,则是所有不法中最可怕的不法,真正黑暗的不法。佘祥林案冤情黑暗面的披露与报道,社会各界对佘祥林案给予的关注,是对我国司法民主与法制春天的强力呼唤!”[21]   对于自由主义法治理论的上述原则,我大体上都赞同。事实上,我也是这种法治理论的坚定拥护者和努力提倡者。但是,这种大而化之的赞同不能替代对这一具体案件的分析。在论者那里,佘祥林冤案从一开始就被界定为法定程序没有得到遵守,人权没有得到尊重,公检法机关违法司法的结果。在他们那里,权利被描述为神圣的、优先的和终极的。但是,他们的言说都只是语言上的措辞。仔细考察媒体上的报道、评论和期刊上的学术论文,我发现,自由主义法治理论的界定和判断是被司法的教条主义和泛道德化话语支撑起来的。在这些教义和话语之外,法律人缺乏对冤案发生的社会条件和制度环境的关注,缺乏对造成冤案的公检法机关同情的理解。   在自由主义法治话语下,或许是出于维护自身社会形象的需要,或许是由于知识背景与学者们更同质,或许两者兼而有之,高层公检法机关很快就发出了与学者和媒体同样的声音,或者说,他们很快就在媒体和学者们的话语霸权面前屈服了。而在媒体、学者和上级的多重压力下,“生产”佘祥林冤案的基层公检法机关则非常被动,程序合法的辩护声音很快就不见了,[22]相反我们看到的是他们到处检讨,但这些检讨终究只停留在抽象的层面。可以想像,这种检讨不过是话语霸权下一种无可奈何的策略。“生产”冤案的公检法机关和相关办案人员一定感到很委屈,然而在多重压力下,他们根本就没有机会表达这种委屈。   在这种背景下,办案民警潘余均的自杀身亡[23]和随后京山警方的反应就具有强烈的象征意义了。对于潘余均的自杀原因,有各种各样的猜测,[24]笔者不想加入猜测的行列。京山方面按照很高的规格为“好同事、好干警潘余均同志”举行了葬礼,并评价“他的一生是勤劳的一生,是奋斗的一生,是为人民服务的一生。”[25]而潘自杀前用鲜血写下的“我冤枉”三个字更是有所暗喻,这是因为他没有表达委屈的机会。京山警方安排的葬礼,虽然有死者家属要求的因素,但不能不说是一种隐含的表达,是对媒体、学者和上级多重压力的一种反抗。警方当是认为冤案的发生有当时特定的社会和制度背景,而在当前的主流话语中,这些背景并不被人理解。迫于多种压力,他们除了认错,不能有任何别的表达或解释。   在自由主义法治话语下,“生产”冤案的公检法机关迅速对冤案进行了重审,佘祥林被当庭宣判无罪。然而,这个判决是有缺陷的。在再审的整个过程中,无论是包括律师、检察官、法官在内的司法人员还是一般公众,都将焦点单纯地集中于佘妻的“死”而复生,极其简短的质证和庭审仅仅毫无悬念地围绕佘妻是否真正被害而展开,法院的判决也简单地认定由于佘妻并未被害,因此佘祥林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能成立而判决无罪。但依司法的逻辑,佘妻的生存仅仅说明佘并未杀害自己的妻子,公诉机关搞错了被害人的身份。在现有案卷表明的证据基础上,尤其是案犯的口供与客观情况吻合一致的前提下,它不能从根本上消除另一个可能:佘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Tags:


文章转载请注明来源于:5VAR论文频道 http://paper.5var.com。本站内容整理自互联网,如有问题或合作请Email至:support@5var.com
或联系QQ37750965
提供人:佚名
  • 上一篇文章:中国国家伦理资源的亏空

  • 下一篇文章:主流意识形态的“守土”责任
  • 返回上一页】【打 印】【关闭窗口
    中查找“社会热点评论中的教条主义与泛道德化——从佘祥林冤案切入”更多相关内容 5VAR论文频道
    中查找“社会热点评论中的教条主义与泛道德化——从佘祥林冤案切入”更多相关内容 5VAR论文频道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新闻
  • ››关于基于底线伦理的的道德判别研究...
  • ››关于“美德储蓄”活动的价值和问题...
  • ››街头官僚的行动逻辑与责任控制
  • ››李学林:毛泽东荣辱观与新中国道德...
  • ››和谐关系:毛泽东德育的内涵解析
  • ››现代人类学研究中深入访谈的运用与...
  • ››从汶川地震反思中外人生观
  • ››汶川大地震引发的人文思考
  • ››由"汶川地震"引发的思考...
  • ››三鹿事件的伦理反思与治理
  • ››社会热点评论中的教条主义与泛道德...
  •   文章-网友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关于本站 - 网站帮助 - 广告合作 - 下载声明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6-2033 5Var.Com. All Rights Reserv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