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亦即全家庭的年总收入上升了,但每人每工作日的收入没有增加或甚至下降。他称其为“小农生产的家庭化” (黄宗智,1992:130),这一条件下的商业化则是内卷型的商业化,与每单位时间增长的商业化不同①。 虽然棉布制作是常见的家庭手工业,但除少数城镇居民外,很少农村人完全依此为生。如上引汉川、汉阳县例中,织布均系农业生产之外的辅助生产。但在枝江,“邑产棉……居民于农毕时纺织兼营,无业产者更藉此为活计”(同治《枝江县志》卷七页七下一页八上)。该县人“于农毕时纺织兼营”,表明他们也只是在农闲时间从事纺织(非专业化生产)。又以此为生者乃“无业产者”,则制棉布远不是大多数小农家庭的职业选择,因大多数小农家庭总会有“业产”(假定此业产乃土地、农业)。 但即使这种生产活动在江汉平原也受环境制约。如在监利,“所产吉贝大布西走蜀黔,南走百越,厥利甚饶。若阳侯不为虐,亦膏腴上产也” (同治《监利县志》卷八页一上)。这暗示收益依赖于一个稳定的环境,因为棉花只在肥沃土地上才长得好(这里我假定当地人是利用他们自己生产的棉花纺纱织布)。如果没有水灾,才是“亦膏腴上产也”。 据徐凯希的研究,虽然植棉与织棉布乃明清湖北仅次于种稻的第二位重要的生产活动,20世纪以前湖北大多数农户织棉布主要是家用,剩余部分在当地市场出售。进入长距离运销的只是极少的一部分,而且直到清中期湖北也没有专业化的植棉产区,尽管也有部分棉花出口外地,其所产棉花主要用于自纺自织及网制棉胎(徐凯希,1991)。也就是说市场刺激并 ———————— ① 黄的研究建立在大量详实的村级、户级资料基础之上,江汉平原虽然没有江南所具有的详细的人类学调查资料,但也有不少情况相似。如江南纺纱者日纺五两,报酬很低(黄宗智1992:85)。江汉平原的纺纱量与此相当,如公安光绪二年时一个妇女每天纺纱半斤左右(《公安县志》1990:203);汉阳清末民初农民起早贪黑日纺五两到一斤(16两制)(《汉阳县志》1989:236);沔阳民国时旱田较多的黄荆口有30%的农产常年从事纺纱生产,户有纺车两三架,日纺纱量为一两(《沔阳县志》1989:174)等。另外,江汉地区也主要是妇女、老幼等机会成本很低或为零者参与棉纺织业。这些均与江南的内卷生产特征相似。 未促使湖北(包括江汉)农民放弃粮食作物的种植而用他们的所有土地去栽培棉花。实际上,即使在长江三角洲,多数以种棉为主的农户也并非将其土地全部种上棉花,也会留一部分田种粮食。他们也得保证最基本的粮食供应,只有糊口需要得到满足后他们才用剩下的土地种(非粮食类)经济作物,与农业商业化相伴的是生存保障(曹幸穗,1996:123)①。只在20世纪初期湖北棉花面积才开始激剧扩张并成为仅次于江苏的主要棉花生产省,其原因包括国内外市场的扩大、棉质改进,以及外商渗入等(徐凯希1991)。 徐虽然解释了这些因素在湖北棉花生产激增上的作用,他没有提到环境变迁的作用,而这一作用也许同样重要或甚至更重要。湖北1920年代棉花栽培面积的激剧增加部分归因于棉花向荆州(或长江流域县份)的扩展,该州(辖江陵、公安、石首、监利、松滋、枝江与宜都)棉田面积由1919年的144.2万亩扩展到1928年的349.8万亩,扩大了200多万亩(徐凯希,1990)。这种扩展在环境上的原因乃是荆江大堤的相对安全。从1871~1931年,主要由于藕池口、松滋口的相继形成,荆江大堤没有重大的溃口发生。大量的洪水从此二口分泄入洞庭湖,极大地减少了洪水可能对荆江大堤的压力(程鹏举,1990)。这说明江汉部分地区,特别是江陵(荆州府治所在地)及荆江两岸可能会因此免于频繁的泛滥,这是棉田在此地扩展的重要原因之一。当然这并不表明整个江汉平原的水灾因此减弱,因为汉水堤防同时不断衰弱,而且渍灾成为日益增加而严重的问题。只是渍灾通常并不影响生长在较高旱地上的棉花,因此汉水流域诸县如天门、沔阳、潜江、孝感、汉阳、汉川等县也生产并出口棉花。 ———————— ① 现代发展经济学即特别强调农民对食品安全性的考虑。研究指出,在纯粹生存经济中的小农只生产自己及其家庭消费的产品,其主要动机是食品安全;在半生存经济中的小农生产部分自用部分出售,他们可能有追逐利润的动机,但亦受制于资源条件并不得不考虑生存,其行为表现为效用最大化(Subrata and Ken,1984:6)。 这些县实际上既生产棉花,也出产棉布,因此植棉及织棉布在当地经济中有着重要的作用。特别是汉川,“但使江汉安澜,百谷之余,产棉恒广,富商大贾携金钱而贩运者,踵相接也。租赋待于斯,家哺给于斯”(同治《汉川县志》卷六页十九下)。因为当时该县有不少人粮食不能自给,而原因之一即是缺少种粮之地:“邑境水多山少,物产湖乡为多,稻梁稷黍麦麻菽答,虽八谷咸备,而熟岁仍不自给”(光绪《汉川图记征实》四册页三十五上)。于是,当地人不得不寻找别的活路,如植棉、织棉布等。然而该县高地(旱地)远少于水田,所以“凡土物之宜,出自湖陂者十居七八,出自高仰者不过二三”(同治《汉川县志》卷六页十八上)。也 上一页 [3] [4] [5] [6] [7] [8] [9] [10] [11]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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