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兵”。司法、军队、警察、监狱都是国家机器的组成部分,都不可能独立出来。这和1990年代的检察权是否属于司法权之争、议行合一存废之争、以及权力分工还是权力分立之争有了巨大区别。只有在司法独立的潜台词下,司法(权)之争才获得意义,才能被理解。
因此,尽管“司法机关”有不同的用法,但是各家机关从来没有为这个名号打过架:你说司法机关仅仅指法院,检察院不会着急;你说司法机关就是公检法时,法院也不生气,学者也不跟你较真儿。1990年代中期以后就不一样了,这是后话。“司法机关”经常被“政法机关”或“政法部门”的提法所取代。
遗憾的是,在我查阅的十几种政治法律工具书中,没有一部收录了使用频率如此高的“政法部门/政法机关”一词。在一本法理学教材中写到:“我国的政法机关,主要有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民政部、司法部等。其中。公安、检察、法院又简称公、检、法三机关,它们是代表国家专门行使司法权的国家执法机关。(在党的领导下)政法三机关有着高度的协作和配合关系。”[14]另一本教材则认为,“我们日常生活中还经常听到或见到‘政法机关’ 一词,这个词的通常含义是指公检法司四机关的总称,它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15]
“公检法司四机关”是政法机关比较常见的含义。但是有时 “四机关”也另有所指。1951年7月董必武《同政法部门党员负责同志讲话要点》中的“四机关”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署、司法部和法制委员会。“这次会议四机关负责人已同意只做一个共同的报告,这点比去年进步。我们在四机关的工作同志就有责任要保证在开会前把共同的报告搞好。……用四机关共同的力量做好应筹备的事,是最关紧要的。”[16]
也有政法五机关的提法:“一九五一年底,政法部门首先响应了中央增产节约的号召,政委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署、司法部、法制委员会五个机关实行合署办公。……政法五机关实行合署办公,由于不适应工作发展情况,干部也要‘回槽’,‘合久必分’,又分开了。”[17]
在另一次讲话中董必武提到:“拿政法来说,县法院、县检署、县监委、县民政科都是政法机构。”[18]
不少场合中,“公检法三机关”可以成为政法机关/政法部门的同义语,即使包括其他机关,公检法也是政法战线的中坚力量:“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两个方面的任务,……政法机关最重要、最根本的任务还是敌我矛盾,对人民的敌人实行专政。”[19]“公、检、法等政法机关,处理的问题是在矛盾的刀刃上的,如果发生偏差,就会出大问题。”
不管政法机关包括了什么部门,它们都是有机统一的:“政法各部门要在中央领导下工作,像头和胳膊、手指的关系那样,中央是头,政法部门是胳膊、手指,头指挥胳膊、手指。不闹独立性,可以少犯错误,出了错也不会太大。”[20]
“政法”在司法工作和法律教育中都有举足轻重的影响:
(1952年院系调整以后,)“政法教育”代替了传统意义上的法学教育。……“政法机关”、“政法干部”、“政法工作”都是伴随政策判断和权力机构设置而出现的、社会主义中国特有的术语。自1949年之后,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一度还有民政局、监察局)等机关统称为“政法机关”,他们合署办公,形同一体。党的各级政法委员会主管同一级别所有的‘政法机关’。故政法之‘政’,是‘专政’,而不是‘政治’,‘政法’之‘法’是融化在专政工具之内的法律。……(1980 年代以前)政法列入‘机密’或‘绝密’专业,对学生入学前的政治审查比其他学科更加严格。[21]
政治背景、政治素质成为学习法律的重要因素;政治内容、阶级观点和经典教义在法律教学中占据显著位置。社会结构和斗争形势难以产生理性司法的需求,而政法教育培养出来的政法干部又不可能在决策上和司法技术上创造这种需求。
“政法”一词传神地反映了中国法律的地位和特点,传达了有关中国司法最重要的信息。“政法”的使用频率绝不低于“司法”,在某一时期甚至远远高于“司法”一词。“政法”的组词能力更强:“政法机关、政法部门、政法战线、政法院校/院系、政法委、政法工作、政法干部”,等等。[22]而“政”,可以联想到“政治”、“政策”、“政权”、 “专政”、“政绩” ,而这些正是中国法制能够被理解的关键词和背景词。政在法之上,法随政之后。按照政法机关领导人和学者的理解,是阶级斗争的状况决定了政法机关的性质和任务:“我国过渡时期阶级斗争主要是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两个阶级的斗争、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两条道路的斗争。这个斗争,虽然在我国目前的具体条件下,大多数情况表现为人民内部的矛盾,但是在某些范围内,却表现为激烈的你死我活的敌我斗争。这个情况决定了作为社会主义经济上层建筑的所有一切政法机关的总的性质和任务。”[23]
1980 年代以前,“政法部门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刀把子”, 经常被用来描述政法部门的性质。“政法部门是刀把子,这个刀把子必须掌握在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社会主义事业的人们手中。”[24]“刀把子”不抓牢,甚至被坏人拿到,后果危险之至:“专政工具如果不在党的绝对领导之下,不牢固地掌握在无产阶级手里,那么,这些‘刀把子’就会被敌人夺去,就会变质,使敌人逍遥法外,而劳动人民就会有人头落地的危险,出现暗无天日的局面。[25]”“人民司法机关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刀把子,这把刀运用得好,可以砍向敌人,保护人民;掌握不好,则可能伤害自己。”[26]揭批四人帮时期,出现不少类似“牢牢掌握无产阶级专政的刀把子”这样的文章,说的也是刀把子在谁手里的问题[27];在1983年严打时期,“刀把子”论又兴盛起来;[28]但就是在同一年,法学界发生了不大不小的“刀把子的风波”,这又是后话。
“刀把子”是一个工具,司法机关被工具化了。“人民的司法工作如同人民军队和人民警察一样,是人民政权底重要工具之一。”[29]一位高级法院副院长在第五次全国司法工作会议上的发言中,四次提到了做党的“驯服工具”:
通过反右倾、鼓干劲的整风运动,……使坚持总路线、大跃进、人民公社三面红旗的思想,做党的驯服工具和无产阶级专政的思想……进一步牢固地树立起来。要不要做党的驯服工具,是无产阶级法律观点与资产阶级法律观点斗争的一个焦点。司法部门只有把思想战线上的社会主义革命进行到底,……(才能)成为党的驯服工具。使坚持总路线、大跃进、人民公社三面红旗的思想,坚持无产阶级专政和做党的驯服工具的思想,在广大司法干部头脑中生根……[30]
考察这一时期的司法话语,还可以非常明显看出,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地位被强调到了极高的程度。罗瑞卿在《全国公安检察、司法先进工作者大会上的讲话提要》中说:“我们应当坚持政法工作上这个最有决定意义的传统,始终听党的话,作党的驯服的工具,不断增强自己的觉悟和党性,要使我们的思想跟得上党委的领导,并且在组织上与实际工作上,绝对服从党委的领导。”[31]在北京市1958年的司法工作会议上,与会代表纷纷表示要做到:“坚决服从党委领导,听党的话,党指挥到那里就到那里,党叫干什么就干什么,主动、及时地向党委请示报告工作,切实成为党的得心应手的驯服工具。”[32]而“党对人民司法机关的领导不是空洞的口号,而是具体体现在方针政策上、政治思想上、组织上以及业务上等各个方面对司法机关进行领导。”[33]
除了强调党对司法的绝对领导,还突出强调了政法机关之间,尤其是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密切配合。“三机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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