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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的变迁      ★★★ 【字体: 】  
“司法”的变迁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50:31   点击数:[]    

[本篇论文由上帝论文网为您收集整理,上帝论文网http://paper.5var.com将为您整理更多优秀的免费论文,谢谢您的支持]在我国,司法是什么?司法权是什么?司法机关又包括哪些机关?它们的含义有没有变化?是什么原因或条件引起了这些变化?人们如何来看待和言说司法机关的地位和性质?日常生活中还有什么词汇来言说有关“司法”的事物?

  1949年以后颁布的几部宪法中都没有司法权和司法机关的概念,而是具体使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在人民法院组织法中也没有“司法权”一词。法律界、学术界和日常生活中在“司法(机关)”、“人民司法”、“司法工作”这样的概念以外,还经常使用“政法”(政法机关、政法部门、政法工作等等)、“公检法”、“三机关”,甚至后面这些词的使用频率更高。“政法”、“公检法”当仁不让地成为当代中国司法的关键词,甚至可以成为中国政治的关键词。那么“政法部门”都包括那些部门?“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关系如何?人们是如何看待和言说三机关的关系的?半个世纪的司法话语中,三机关的关系有没有发生变化?

  司法的含义在不同的语境下有不同的所指,甚至在同一篇文章里也有不同的内涵。更重要的是,从1949年到现在,司法(权)一词经历了一次悄无声息的变迁:这种变迁潜伏在表面上同样的司法话语中,需要我们穿越词语的表层和历史的迷雾来细细分辨;它如同一条地下河流,只是在最近刚浮出地面,并寻找着更久远的历史回声。我将从法律文本、法学研究以及日常话语中考察司法、司法权、司法机关、三机关等概念、含义和用法,并通过“司法”概念的变迁来观照半个世纪以来我国社会、政治和意识形态的发展轨迹,或者说,通过社会政治的演变来理解“司法”的变迁。

  一、 司法与政法

  1949年到1970年代末期以前大陆出版的法律辞书极少,[1]我仅见到《辞海(政治法律分册)》收录了“司法权”一词:“司法权:资本主义国家标榜的‘三权分立’中监督守法和执行审判的国家权力。形式上规定司法权由法院行使,不受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干涉,以标榜‘司法独立’和‘公平’。”[2]在这个词条下面,只字没有提到社会主义中国的“司法权”的含义。也就是说,这个词属于西方资产阶级,是“三权分立”语境下的专用词汇,承认这个概念似乎有默认“三权分立” 之合法性的意向;而和这个概念划清界限,等于和资产阶级右派分子划清界限,等于和三权分立思想毒害的不妥协的决裂。因此,我们有“司法工作”、有“司法机关”、有“司法人员”,但是没有“司法权”,-“司法权”天生就和三权分立联系在一起,“志士不饮盗泉之水”,名分可不是一个小事情。甚至“司法机关”这个词也会让人不舒服,在1980年代还有人建议不再使用这个名称,理由包括三个-宪法和法律都没有这个提法、定义不一,而且

  “司法机关”这一词容易混淆两种不同的国家制度。‘司法机关’这一提法是资产阶级革命后的产物。……目前一些资产阶级国家的宪法中仍采用‘司法机关’的提法。社会主义国家彻底摈弃了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国家制度’,建立了议行合一的制度。[3]

  因为宪法和法律上没有司法权的概念,运用“司法”概念时也要谨慎:

  简单地将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统称为司法机关,不但掩盖了二者之间的监督制约机制,而且很容易形成这样一种误解,即我国的国家权力中有一项单独的“司法权”设置,只不过这项权力由两个机关行使而已,这就势必陷入“三权分立”论的窠臼,在理论上导致双重矛盾。 [4]

  在1949年2月发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显示了与旧法律和旧司法决裂的态度,从1952年到1953年为期9个月的司法改革运动中,对旧司法人员和旧司法作风进行了整顿清理,对旧法观点进行了批判。在1957年的反右斗争中,“审判独立”、“司法独立”、“三权分立” 均被视为资产阶级右派观点,受到了无情的和持久的批判。这对“司法”的含义起到了重大的影响;对“司法权”的上述解释就是以此为背景。

  更加重要的因素是,1949年建政伊始,阶级斗争的形势依然严峻,司法机关承担了巩固政权、打击敌人、安定秩序的任务。在肃反、三反、五反等历次斗争中,公检法要在党的领导和协调下,共同作战。直到1970年代末,阶级斗争和群众运动在我国的政治和社会生活中都占有支配性的位置;不仅仅是司法,几乎一切政治力量和社会力量都被整合到统一的运动与集中的权力中去, 这对司法话语产生了巨大影响。

  这一时期,“司法/司法机关” 有不同的含义:

  (一)指审判机关,即法院。如“公安是侦查、预审、检举对危害人民利益的罪犯提起公诉的机关,司法是审讯、判决机关。……公安、司法在处理特种刑事案件的过程中,是既分工又合作的;凡特种刑事案件,经公安机关向司法机关提起公诉后,司法机关即进行审判。”[5]又如“本报连续揭露了在监察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窃据重要职位的六个党内右派分子。……(他们)企图把国家的监察机关、司法机关、检察机关这样重要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武器变成资产阶级右派反党反社会主义的工具。”[6]这里的司法机关显然仅仅指法院。这也是“司法”在这个时期最普遍的用法,司法工作是指审判工作、司法人员也仅指法院的审判人员。

  (二)指法院和检察院。 “公安司法机关”一词中的“司法”则指的是法院和检察院。比如“镇压反革命活动的工作……不是单纯的人民公安机关的反奸防谍工作,当然也不是单纯的人民司法机关的检察和审判工作。……(需要)使公安、司法机关在这方面的工作与群众的镇压反革命运动相结合。”[7]虽然有“公安司法机关”的称谓,但是“公检法三机关”的说法和中国特有的三机关“流水作业体制 ”,显示了人们将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相混同的心态。[8]

  (三)指“公检法三机关”。比如“人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是在党的绝对领导下掌握在无产阶级手里的对一切敌人实行专政的武器,是党和人民群众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总路线的工具。……司法机关都是为了实现统治阶级意志、巩固其统治的工具。”[9]

  虽然司法的含义有些混乱,但是它们都是工具,都被整合在政法机关、政法工作之中,到底谁属于司法、谁不属于司法已经无关紧要。也许正是因为它们共同的隶属地位和工具性质,才使得司法一词的运用显得混乱。因为司法就是权力,而权力是不可分的。克劳塞维茨在1832年的著作《战争论》中说:“战争仅仅是用其他手段继续的政治”,而福柯把克劳塞维茨命题翻转过来:“政治是用其他手段继续的战争”。[10] 而在这里,司法就是政治,我们也可以说,司法是用其他手段继续的战争。列宁说,“随着政权的基本任务已经逐渐由武力镇压转到管理工作,镇压和强迫的一般表现也会逐渐由就地枪决转到法庭审判。”[11]从新中国两位主要的政法领导人的讲话中,也可以看出司法与战争的接替关系:

  人民民主专政的最锐利的武器,如果说司法工作不是第一位的话,也是第二位。当我们在跟反革命作武装斗争的时候,当然武装是第一位,在革命胜利的初期,武装也还有很大的重要性。可是社会一经脱离了战争的影响,那么司法工作和公安工作,就成为人民国家手中对付反革命,维持社会秩序最重要的工具。[12]

  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都说过,国家机器主要是指常备军、警察、法庭、监狱。毛主席也是这样说的。……我们的专政武器,最重要的当然是人民解放军,但军队不是天天打仗,“养兵千日,用兵一时”;政法机关则天天在打仗,一面练兵,一面打仗,一面工作,一面提高。[13]

  战争与司法是同质的。军队是“养兵千日,用兵一时”,而司法则是“日日养兵,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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