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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改革八大难题      ★★★ 【字体: 】  
司法改革八大难题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40:03   点击数:[]    

[本篇论文由上帝论文网为您收集整理,上帝论文网http://paper.5var.com将为您整理更多优秀的免费论文,谢谢您的支持]今天,我感到非常荣幸,能够到在我国具有影响力的海口中院与各位法官、领导作一次交流。这是我第二次到海南,第一次来是95年,是在非常热的夏天来海南转了一圈,海南美丽的风光、富饶的物产以及心灵非常美好的人民都给我留下了非常深刻的印象。这次来到这片热土,发现有了很大的变化,一些过去非常非常热的东西,现在变得不是那么热了。但我发现我们海南的法制建设,我们海南法院的改革仍然保持着一个非常旺盛和良好的势头!我知道海口中院法官们的学历层次非常高,不仅有许多本科毕业生,而且有许多硕士和博土毕业生,这样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可以说是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的保障。现在整个社会无论是在政治、经济、社会层面上都形成了一种对司法制度和法院公正的强有力的期待。下面我就中国司法改革讲八个方面的问题。

  一、如何建立一种与行政区划相分立的司法区划

  咱们国家是一个具有相当悠久历史传统的国家,地域的划分是非常具有历史意义的一种划分。我们现在思考司法改革时,总觉得一个问题纠缠不清,那就是司法的独立性怎么获得保障的问题。我们发现在现在一种体制下,我们的司法没有办法得到独立,虽然上面号召我们不要搞地方保护主义。但是,我要说,作为基层法院的院长,或者甚至是省级法院的院长,他们怎么能不搞地方保护主义?一个法院里面几百口子的人衣食住行、生活福利都压在法院领导班子的肩膀上,当本地的领导包括行政领导、党的领导、人大的领导认为案件应当作出对本地的当事人有利的判决时,在我看来,作为院长他很难抵制,与此同时他也不应该去抵制。因为现在的体制规定了你的福利、你的经济命脉把握在人家的手里。美国的国父、美国著名的政治家汉密尔顿曾经说过:“就人的本性而言,对一个人的生存有控制权,就等于对一个人的意志有控制权。”在这样的情况下,中国人也说:“吃人家的嘴软,拿人家的手短。”这是没有办法的事情。我们在制度建设上面,绝对不应该让我们的法官也好,院长也好,冒着杀头或者撤职的危险去追求司法独立,象过去毛泽东倡导的那样“三不怕”-不怕坐牢,不怕杀头,不怕离婚。我认为让他们承担这样过分的职责是不公正的、不公平的。

  司法完全被地方所控制,行政、立法、司法,三者跟行政的区划完全重合。这是中国的治国方面的一个很大的问题。美国在独立战争之后,许多人在探讨着如何去设计这个国家的权力-行政的权力、司法的权力、立法的权力。比方说,要建立一个民主体制的时候,如何保证少数人的利益不总是被多数人所压制,如何对待少数人,如何保护少数人的利益,如何防止多数人暴政的问题?美国的国父们不断地讨论这样的问题。首先运用了代议制的方式而不是直接民主制,就是由职业政治家来代理人民的利益。我们知道美国议会的议员中,有一半以上是学法律出身的,做过律师的人。这些人比较理智,能够把人民情绪化的东西加以过滤,使得对少数人的压制不至于太过分。当时的国父之一麦迪逊说,实际上在一个大的国家里反而不容易形成一个稳定的多数派,有一些人在战争的问题上可能是多数派,另外一些人是少数派;但是关于同性恋的问题呢?少数派和多数派可能发生变化,多数派和少数派的变化是一个多民族的人数众多的国家里的一个非常好的现象。美国这样一个由律师建构的国家,因为美国的独立宣言的签名人中,竟然有60%以上的人是律师,律师建构的国家最大的好处就是关心制度的建设。许多法官读过《联邦党人文集》这本书,你读一读那本书就会感动,一个国家即使是律师领导的革命,它也不是轻易的,它需要认真地研究怎么去设计这样的权力,怎么去平衡不同权力,怎么去防止可能出现的专横或者专制?这是一件伟大的工程。但是我们没有这样的一个观念,我们到现在还没有出现这样的著作,没有认真地探讨一下权力如何分立?

  与这种不探讨相适应的是我们各个方面制度的建设没有非常严格、审慎的考量,我们刚才说了行政权力在中国是一个非常强势的权力,它的区划是非常地清晰、非常具有历史感的,司法的权力、立法的权力也完全跟这个权力相重合。我们的议会也完全是按照行政区划来划分,这样的一种地区划分最大的弊病是什么呢?最大的弊病是使得这种审议的过程经常变成了一个省市地区的扩大会议。那么,应当怎么去建立一个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能够确实有效地实现我们宪法中所规定的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这样的目标?我们没有考虑,只是觉得我们只要代表了,它就可以建立一个好的代表大会,我认为这个可能是我们的政治中很大的问题。

  我们现在处于一个大同的时代,商品高度地流通,在这种流通的背后可以说有一个法律规范的网络保证着这种流通、这种交易的安全,这种网络必须有统一的游戏准则,且不因为地域的差别而有所差别。比如海口的法官作出的判决,在基本的原理方面,基本推理的模式方面要跟山西的法官没有太大的差别,这样才能保证一个海口的商人跟一个山西的商人可以做生意。我们都知道现在的当事人不完全这么考虑,我们的当事人多多少少有一点主、客场意识,有点儿象踢足球的,有一点儿球迷的心态。大家觉得,打官司嘛,在本地打就好打一些,到了外地,人生地不熟,这个客场官司太难了,人出远门很难啊!

  这样的一种对司法不信任的原因就是来自于司法地方化,我们的法院完全被地方控制,法院的院长由地方的人大来选任,法院实际上是由地方的党的组织部门来决定,法官们也都非常的地方化。我们能不能建立一个制度来去作一个划分呢?我们能不能不要把法院的司法区划与行政区划完全重合,最高法院也可以不放在首都,象德国就是那样,而且司法独立要有形地独立。我们从基层法院到最高法院可能都可以考虑这样的思路,能否把这样的分离从基层到最高法院能够贯彻到底,能够使得我们的法官们、法院院长们不需要冒着杀头危险、免职的危险,就可以独立追求公正。说老实话,只要财政方面、人事方面不受地方的牵制,法官的公正、法官的独立根本没有问题的。我们从来不说军队有什么问题,军队为什么不服从地方党政的领导?我们在军队方面,它的建立就是国家化的思路,而在法院的建设方面我们就是地方化的思路。我注意到肖扬院长也说了:某某法院不是某某地方的法院,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某个地方的法院。我们今后也许要在这个方面走出相当重要的步骤,我希望能够在三、五年内,使得中国的司法区划和行政区划分离。

  二、提高司法官员的选任标准,改善司法官员的选任程序

  司法的职业,从历史的发生学来说,我们知道,在从前我们曾经有过神明裁判,世界各国民族都出现过神明裁判,到现在有些地方还有所谓的鳄鱼裁判法。鳄鱼裁判就是两个犯罪嫌疑人说不清楚是谁犯了罪,那好办得很,把他们绑到湖边上第二天早上来看,谁被鳄鱼吃了谁就是有罪的,这就是鳄鱼裁判法。那么,神明裁判法意味着人们把疑难案件的解决寄托于一种神,寄托于一种超自然的力量。后来随着人类智慧的开发,人类不再把所有的东西都交给神,人们开始把裁判的角色交给人。但是人这个角色怎么才能够有效地解决纠纷?我们发现纠纷的解决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发生了极大的冲突,然后两个人要找一个说法,于是就自然而然地想到法院来,找我们法官。法官代表的是国家的司法权,背后有国家的强制力做保障。但是在我看来,完全依赖于强制力的司法决策恐怕是不可以维持长久的,因为,司法决策还必须有其他的方式去论证,使得人民心悦诚服的接受这种判决,尤其是败诉方的当事人能够接受这样的判决,至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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