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论文由上帝论文网为您收集整理,上帝论文网http://paper.5var.com将为您整理更多优秀的免费论文,谢谢您的支持]体制:伴随改革开放进程,我国司法制度与现代法制一步步靠近
回顾中国司法改革的历程,就不能不追溯新中国司法制度确立和发展的历史。
-根据1949年《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中央人民政府设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署、公安部和司法部,分别行使国家的审判、检察、侦查和司法行政职权。这个阶段实行的是审判、检察从属于行政的体制。当时有这样的规定:不足五年的徒刑以及宣告无罪的判决,由县人民政府批准;
-随后,1954年我国第一部《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颁布,各级法院、检察院被赋予与同级政府平行的地位,各自对本级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同时确立了国家审判权、检察权只能由法院、检察院分别依法独立行使的原则。这一时期,逐步建立起来的人民陪审制度、公开审判制度、辩护制度、两审终审制等,都留下了我国司法制度设计的笔墨;
-1966年到1976年,历经十年浩劫,公检法被砸烂,审判权一度由公安机关行使,检察机关被撤销。
-1978年3月,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修改《宪法》,决定重建检察机关,确定其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这是我国司法制度恢复的一个重要标志。自此以后,我国司法制度开始向现代法制一步步靠近。
改革:正在酝酿的国务院机构改革,给了司法改革一次强劲的助力
在改革开放的20年进程中,我国司法制度也在与时俱进。但是,如果我们从改革的层面去审视就会发现:至上个世纪90年代以前,我国的司法体制是一种计划经济背景及其观念下的“一贯制”-改革,只有细微的迹象显现。
-是十一届三中全会启迪了人们的现代法治新观念,萌动了对建立现代司法体制的期盼。此后,司法改革的呼声呈渐强之势;
-司法改革实践的全面启动是在十五大以后。司法改革走上前台,引人瞩目。初始阶段的改革推进了关于诉讼程序和管理方式的探索;
-进入新世纪,十六大用300余字的篇幅,勾勒出中国司法改革大势,其目标和方向是: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司法改革整体推进、纵深发展的机遇来临;
-无疑,正在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审议的国务院机构改革,给了司法改革一次强劲的助力。可以预期:这个“改革开放以来力度最大的一次机构改革”,将为司法改革赢得更具操作性的平台和空间。
关注:司法改革改什么?
对现行司法体制的局限性怎样看?
对中外司法体制演变和改革颇有研究的北京大学教授贺卫方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首先对我国司法改革内在的动因给予了判断:形成于计划经济时代的司法体制,其观念和管理模式肯定适应不了市场经济规律的需求和发展;其自身局限也肯定会制约市场经济下社会新格局的生成和构建。
此外,贺卫方还指出,司法改革的外部环境也呈现“紧迫”之势。政治体制改革的步履在稳健中加快:“入世”后,我国经济进一步与国际接轨;在多种经济成分、多重利益格局的形成中,公众对司法公正和效率的期望值在攀升;社会变革带来的多种利益和社会矛盾亟须调整……在这样的背景下,司法改革已经成为一种社会需求。
司法改革改什么?换言之,我们对现行司法体制的局限性怎样看呢?综合诸多观点,我们可以作这样的粗线条梳理:
一是司法活动基本上套用了行政管理模式,蒙上一层浓厚的行政色彩。比如,司法机关的设置与行政机关相对应,对司法人员确定行政级别,按行政决策模式裁决司法案件,司法经费调拨由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划定,等等;
二是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根深蒂固,司法程序被忽略。我们必须知道:在现代法治理念中,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重实体、轻程序或重程序、轻实体都可能导致司法不公;
三是司法独立的客观性还没有受到真正意义的重视。我国宪法已经明确规定了审判权、检察权独立行使的原则,然而,实现得并不尽如人意;
四是司法人员的非专业化,这一点可以看做是司法活动行政化带来的必然结果。在一段时间里,法官和检察官的构成里包容了大比例的非法律专业和没有经过专业培训的人员。尽管这种情况现在已经大有改观,但先前留下的诸多问题至今还令人大伤脑筋。
结论:只有纳入政治体制改革中统盘考虑,
司法改革才能从技术层面走向实质性层面
很有意思的是,当司法改革已经启动并在大步前行时,人们对谁是司法改革的主体提出了质疑。有学者认为,只有检察院和法院属于司法体制之列,而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等是行政机关、社会团体。而另有学者则指出,司法改革涉及到社会调整、社会意识和人们思想方式的深刻变化,公、检、法、司等作为我国目前的一个现实的司法格局,无疑都应在司法改革之列。
法学家对司法改革理论的不同论见,在加深我们对司法改革的认识和思考。
司法改革实践的大步前行,是在1997年十五大之后。对这五年司法改革实践的评价,人们十分看重这样三件事情:
一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先后颁布了《检察改革三年实施意见》和《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这是在已有实践基础上,对改革的理性思考和规划;
二是,2001年6月修改的《检察官法》和《法官法》,强调以明显的司法属性特征来管理司法人员,是一个很大的进步;
三是,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对此,有专家评价,以往进行的改革多属于技术层面,而统一司法考试的改革是制度层面的。它不仅确立了法律职业准入制度,而且有利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并将带动司法人员选任、升降、惩戒和退出等一系列深层次的改革。
对进一步推进司法改革,贺卫方教授这样强调:作为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政治文明的重要体现,司法体制改革只有被纳入到政治体制改革中统盘考虑,才能从技术层面走向实质性层面,才能获得我们期盼的成效和突破。
贺教授还提到了一件很细微的事情-法官袍。他说,包括检察官制服“准军警式制服”的退役,这是真正的观念变革;因为从社会学来看,服饰是人的观念的体现。而任何一项改革,尤其是政治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观念的更新是前提。
图为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检察院干警用多媒体系统出庭示证。
实践篇
基层改革“亮点”频现
周口:设立指导侦查室。
办案质量提高了,监督关口前移了
2001年4月,河南省周口市检察院和公安局开始了“检察引导侦查取证”探索,并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全市设立指导侦查室的决定》。当地检察机关负责人向记者这样表述“引导侦查取证”:引导公安机关以公诉为标准,依法收集、固定和完善证据,并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保证办案质量,赢得公正和效率。建立指导侦查工作制度,将监督关口前移,变事后性、被动式的监督为事前事中监督、主动监督,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既监督又配合,使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充分发挥。
他们规定指导侦查的范围是:1.重特大、疑难复杂案件;2.社会影响大、群众反响强烈的案件;3.上级机关交办、督办案件;4.检察机关立案监督案件;5.公安机关要求或检察机关认为有必要指导的案件。
周口市检察机关两年来共适时介入重特大案件734案1319人,追捕追诉被遗漏的罪犯200余人,使20多个重大犯罪团伙被彻底摧毁。该市项城市检察院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及时引导侦查活动,围绕依法收集和固定证据,先后提出检察建议90余条,提出纠正违法意见30条,追捕36名遗漏罪犯,促使侦破悬案20起,纠正错案3起。
监督关口前移,强化了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纠正和防止了案件流失现象,及时预防和纠正了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周口检察机关在办理以孔刚为首的特大犯罪团伙案件中,通过依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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