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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行为学:言之有物吗?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32:54   点击数:[]    

他们的成功。不管适当的问题是什么,从几组数字不可能发现答案。相反,除了更多地了解辩护律师我们还必须大量了解迈阿密毒品交易、被告的特征、吸毒的政府官员、检察官、法官、地方政客(Compare Adler and Adler,1983)。例如,Unnever发现私人律师情愿贿赂一些法官,而公共律师不做这种事情;研究者将不得不排除这种差别存在的可能性。单凭回归分析,不可能表明或排除这种可能性。

  如果“实验室”的模拟研究和回归分析都有瑕疵,那么我们还必须承认软材料(soft-data)案例研究(法人类学和历史法学的典型性研究)也有它的问题。(See Van Maanen,1981 Britan,1979)历史记载和局外人能观察、思考的有关社会关系的材料都容易成为罗沙测验[②]的一部分。这些材料相当于墨水点,研究者通过它们可以了解去云彩、羊群、阶段统治或创造性争议解决方法。由于我们趋向于看到或听到我们准备注意的那些事物;因此,我们的研究总是存在只发现这些事物的风险。历史的研究方法总是受创造和保存记录的过程的影响,人类学方法有产生故事之嫌,这些故事至多只在特殊的时间和地点才是真实的,我们容易被严重错误的故事过分影响,包括我们的读者也是如此。我们应该怀疑使这些故事得以生动的材料的典型性。当然,正如我们讨论过的其他方法一样,这些方法具有启发性,它们产生重要的知识,尽管这些知识只是暂时的。

  谈到这里,我应该阐明,我主张继续法行为学研究。仍然以Gertrude Stein的话来说就是:法行为学言之有物,其内容不容忽视。需求新问题和新答案的新范式不可能从天下掉下来。大多数现存的批评斥责法社会研究并没有很多新的内容。例如,批评者认为:法社会研究引入了辩证推理,但仅限于说明它是什么或它可能产生什么(See Martenin,1981)。作为一个新领域,法社会研究初期有许多令人兴奋的发现;我们可能已越过了法社会研究的第一阶段而不可能期望重复昔日的辉煌。但是,耕耘这些已经发现而又尚未开垦的领地仍然很有价值。我们可能发现,我们认为的普遍现象局限于我们已经研究得较透彻的几种情况。随着更多的细节逐渐清晰,部分状况可能变化。即使我们假定已经完成了所有重大发现;当作整体考虑时,我们的研究仍然可能突然停滞。任何崭新的法社会学方法都不得不处理法律活动相对大部分生活的边缘性、控辩交易、利用法律程序、陪审团审理程序和组织上的说明的成本障碍,以及在我的导言中列举的法社会研究已揭示得较透彻的其他内容。

  申言之,尽管我们相信机械适用所谓的科学方法不能得出有关法和社会的永恒真理;但这些方法至少具体体现一种理想,这种理想可能抑制法律分析之不可知论的泛滥,并可能抑制Medawar(1982)所称的“科学中的文学并发症”。这种症状包含一种“极端虚构与信马由缰的批判的结合……,(这是一种)首先使人困惑和迷惑,最后使人昏乱和厌恶的风格”(P59)。我们需要防御“无限制地运用富于想象力的天赋制造假说,当然,这些假说因为有启人灵感的源头,也包含真实成分”(P61)。

  科学理想教我们从似是有理的想法或故事出发开始研究,最低程度的科学与实践也能教给我们这一道理。想法和故事似是有理还不够,它必须得到检验。研究者除了必须对以前伟大的思想著作置疑,还必须对自己的灵感和幻想置疑。研究必须寻找并证实不支持或不赞成其立场的证据。研究者必须清楚我们也能发现似乎能证明地平论的材料。从少数案例中归纳出结论是冒险的事情,我们必须问一问代表我们立场的任何例证是不是都可能具有典型性。我们必须关注多变的相互作用;影响只作用于一个方面的单一原因论可能是错误的。传统社会科学的批评家们也将坚持认为,我们必须清楚我们自己的偏见可能影响研究的每一步。这就使问题更加丰富:如何确定这些问题,如何使抽象的观念“可运作”,实验对象表现出实验者想通过它们做什么、说明什么,如何总结和解释材料。在社会研究中,研究者是社会或社会集团的一分子。客观性是有价值的目标,但认为自己已经达到这一极高的、不偏不倚状态的研究者,如果不是愚弄他人就是自我愚弄。终究,对公布了“正确方法”的研究有其回报;反之,也有其惩罚。社会科学研究者从不假定他们已经揭示了社会行动天然的固定模式,而宁愿承认仅了解与之同时代的现象,这些现象将随社会观念、社会机构或其他因素的变化而变化。

  科学的理想还教我们必须对我们提出的观点采取谦逊的态度,除了研究方法的制造者外,研究法律制度运作的学者也应该应用确信的真实。当我们将自己笼罩于穿着白外套,中立地追求客观真实的科学家的形象之中时;我们除了愚弄他人,还自我愚弄。不管有意或无意地做坏事都不应该,如果我们接受这一规则,我们就必须关心我们的研究如何才能适当地服务于一定的利益、阶级或个人。我们常自以为我们正从事的所有研究就是照事实“存在”的模样叙述它们,我们不能不警惕这一想法。

  然而,小心谨慎而又有限的研究通常是对Meehl(1971)所谓的,有关法律问题的“拘泥于形式的归纳法推论”的超越。通常,我们从法社会研究中得到的是暂时的知识,这些知识以我们在现有条件下的能达到的最好研究为基础。如果我们不要求更多,只要求在研究中看到其他人并没有由于忽视所有的限定条件而曲解我们的研究,就值得庆幸了。(Compare Eriksson 1978.)

  尽管难于声称所有的法社会研究都是科学理想的例证;但其目前的状况好过前些年,足以使我们能够检讨有关法律和改革的主张。的确,目前我们进行多学科研究,确实越来越意识到我们的研究有假定前提并承认研究受到限制。人们提出的任何充实法社会研究的新方法,只要它另有意味地违反我已拟出的科学理想的要求,都应当受到有怀疑的接受。

  Ⅲ  论减轻“咔嚓声”引起的痛苦

  法社会研究的实践者可以避开计算机输出时的“咔嚓声”,他们可能正精炼出方法以回答错误的问题或仅仅回答某些正确的问题。而对过分纠缠于材料的可预见的反应是呼唤理论,较合理的理论最初以德文和法文著述,后被不完善地翻译为抽象的或说是新创造的英文。法社会研究被斥责为没有思想的经验主义、隐蔽地运用服务于某一政治意识形态的有力而含糊的理论、忽视激进理论提出的问题等。有些学者主张,由实证社会科学之假定导出的经验主义有着如此大的瑕疵,以致它并不重要或仅仅是为自由多元主义罩上科学的处衣而值得摒弃。有些学者认为,仅仅那些他们认为正确的社会理论才能产生有关社会中法之地位的知识。(See,eg,Thompson,1978l;Nield and see ,1979;Warde ,1982;Turk ,1979;Ayre ,1982;Turk 1982;Hund ,1982 ;Mars den ,1982)

  Cain和 Finch(1981:116)拒绝接受这些极端的观点,但他们主张:“成为一个理论家是每个研究者的责任”。可能有助于引导研究的两类最为成熟的理论是结构功能主义和新马克思主义。Cain和Finch告诉我们材料并非收集或发现而得;更确切地说,它们是由在此过程中扮演活跃角色的研究者所创造的。(他们的观点令我们想起法律现实主义者对法官仅仅发现法律而不是创造法律这一观念的攻击)。继而,他们说明:当社会学上所有的无生命存在物与研究者的或明或暗的理论相结合时,研究材料就被创制出来了。有时,研究者理论上的观点使他们疏于叙述地些他们认为与研究不相干而忽视的材料;种种媒介使无生命的存在物转变为统治的迹象、社会整合及诸如此类的事物,有时,研究者通过这些媒介来了解情况。例如,一个马克思主义者会寻找阶级影响的迹象。一个自由多元主义者将注意制造稳定的多重利益之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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