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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行为学:言之有物吗?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32:54   点击数:[]    

问题作出的合于逻辑的答案仍想是一个可笑的答案。(针对这种“科学主义”,)我们的选择不是草率的研究。相反地,我们必须选择适合于问题的方法,这些问题值得探讨,它们与在完全社会背景下的法律系统有关。如下文所论,有时各种各样的方法中的微不足道的部分可能被用于处理我们所认为的理论上的重要问题。

  法社会研究的所有普通方法都有瑕疵。尽管每种方法都可能得到改进,但为求得客观真理,所有这些方法都不如这些方法的可靠组合(有效)。如果不陷入有关社会科学方法的争论,或有关实证社会科学是否仅是一个幻想的论辩(See Dandeker,1983 ; Hekman,1983);我能够举出法律制度研究中的几个例子。

  有些研究者在“实验室”中尽力重新创造法律现象以克服法律过程中的隐密性,并控制实际法律制度中相互作用的大量变量。其中不乏有启发性的研究,但大都与目标相去甚远。(For a criticism of this work ,see Loh ,1981)我基本上赞成(但不是完全不赞成)以在模拟陪审团面前进行模拟审判为基础的研究。对这种研究的经典的、已得到广泛承认的反对意见是:没有对模拟活动的昂贵投入,就难于重新创造法律程序的基本特征。也就是说,如果不能假戏真做;就难于捕捉法官、律师、原告、被告之间的相互作用,诉讼构造和象征性符号,诉讼程序,等等。申言之,模拟陪审团中的人们更多地是扮演“主角”而不是作出产生影响的决定。当他们进行模拟实验时,他们决不会面对可能被他们的决定伤害的人,他们多少知道他们是在演戏。他们并没有成为真正的陪审团成员。(See Balch ,  Griffith,Hall and Winfree,1976)正如有学者所提出的,如果我们要检验某一理论,人为的模拟不起作用,一种理论在人为背景下正确并不证明它在其它背景下也将有效。这一主张正是针对“一种理论在人为背景下正确,那么它在所有其他背景下也一样有效”的,该策略常常被用于保护值得怀疑的研究

  还有其他没有得到广泛承认的、对模拟陪审团研究的反对意见。这些意见认为刑事司法制度中的案件,因为经过过滤、汇集、疏导,只有少数需要陪审团审理;大多数案件转入青少年司法制度或通过控辩交易处理。如果真是这样,我们应该问一问在模拟陪审团研究中的实验案件与可能真由陪审团审理的案件是否相似。实际上由陪审团审理的案件可能具有不同寻常的特征,或者是那种考验“所罗门智慧”的两难案件。但是,典型意义上的模拟陪审团研究的重点并不在这样一些案件上。

  我们还发现在这类研究中,有关我们认为陪审团成员应该保持什么状态这一问题潜伏着大量的混乱。(See Broeder,1954)提出某一方案的作者认为,陪审团成员应该是“已清除内存的计算器”。然而,由诸多陪审团成员组成的陪审团的整体思想状况就是陪审团成员有着公众的“民间智慧”。学者们在陪审团研究中常常研究“偏见”,它真是实验者认为的代表不好的民间智慧的术语吗?与律师相比,社会心理学常在不同意义上使用该词;陪审团研究有时也包含定义上的混乱。

  研究者似乎假定我们想从陪审团成员那里得到科学的判断——假定有陪审团的对抗制审判和被控制的实验正是寻求真理的可相互替代的方式。然而,我们希望陪审团成员在一个无情的、理性的、科学的程序中将法律适用于事实吗?我们可能想要陪审团成员拒绝适用他们认为不公正的法律。小说家Anne Bernays在最近的《纽约时代书评》(1983:13)中评论道:“法庭是善意的人们尽力使无理性的人理智健全之所。”陪审团存在可能是为了决定那些不可能解决证据证明力的案件。不理解法官就法律所作的说明的陪审团成员,实际上可能就一个真正的两难问题发现最优的解决方案。也许,认为人们运用科学方式可以令人满意地解决所有人类问题的假定是最无理性的。

  最近,陪审团研究在尽力对付许多这类棘手的问题。(See ,e.g,Borgida,1981)实际观察了许多刑事审判并知道审判全过程一些情况的社会心理学家,已经做了一些这方面的研究。[①](See Hastie, Penrod and Pennington,1983,Penrod and Borgida,1983)然而,他们的研究仅具有启发性(See Greenwood ,1982)就象其中最优秀的研究者费尽心思要告诫我们的:在其模拟研究中,因为他们不能确信什么要素是基本的,所以,无法捕捉到陪审团审判的基本要素。在有些情况下,除了在实验中收集到的材料(data)而外,陪审团研究最有价值的部分就是为思考陪审程序所付出的努力。

  另一个法社会研究的一般方法就是回归分析,这是一种有力的工具,但也其局限性。该方法的使用也受到了批评。阿贝尔(1980b:819)指出,

  统计学上的要关性有成为刑事司法研究之基础的趋势,这些相类性需要与起作用的定性观察制度相结合。实际上,我们对这些相关性背后的机制一无所知,我们往往不明确偶然方向,并倾向于以过于简单的功利的模式进行研究……刑事司法制度事实上对犯罪率的影响甚微,但我们必须认真考虑其影响的可能性。

  Berk和Ray(1982)指出,如果研究运用的材料是“选择人造加工品”的产物;也就是说,如果研究运用的材料与对特定人员进行的随机取样相去甚远的话;回归分析可能产生引起严重误导的结论。但是,法行为学的大量研究恰恰正是基于这样材料进行的。我们常常幸运地发现某个了解正在发生什么并将与我们谈到这些的人;却很少从官员们那里获取值得重视的材料。

  Wildarvsky(1982:903)也几乎不信奉回归分析。他断言,要信任多重回归,我们就不得不“相信研究能控制所有对结果有影响的因素”。依他看来,这将是这样一种信奉,即:如果我们全然相信多重回归,那是因为我们宁可依赖某些东西而不愿无所依赖。这样就总是存在虚拟的精确将代替富于洞察力的猜想的危险。他坚持认为:“爱好和判断等问题实际上传达出评估社会影响过程的每一步,这些社会影响归因于社会的干预……”。

  当我们对公共机构收集的巨型材料适用回归分析时,Wildavsky的攻击特别适当。这些材料往往一团糟(See David and Robbin ,1981)有时,由于政治原因,其中的内容或被记录,或被省略。有时,当在不同城市或不同州的官员们报告一组数字时 他们使用不一致的分类;有时编排可能一致,但多类别的内容又杂乱不堪,Cochran(1980:123,124)提醒我们:“哪怕材料不准确或错误,它们也可能有着可信的外表……当然,事实是所有重要的事情不可能被量化得同样好”。总之,因为太多的研究者机械地运用多重回归这一技巧而不考虑其局限性,所以知情的研究者应谨慎地依据该方法进行研究

  以我的经验,对回归分析了解最多的人最不愿不适当地使用它,并将最详细地说明其假定和局限性。就象模拟研究一样,对大量材料进行回归分析的重要贡献在于提示进一步研究的领域。例如,Unnever(1982)研究在迈阿密审理的毒品案件中的刑罚。他对比了有私人雇佣律师的被告和由公共律师代理的被告,考察两者中哪一类人更多地被判处徒刑。他发现(P220):“有私人律师的被告被判徒刑的可能性大大小于由公共律师代理的那些被告。如果被告有私人律师,监禁这类事性几乎不可能发生。”一方面,我们可能反对这种分类,“私人律师”这一类别里面也可能鱼龙混杂。另一方面,正如Unnever所说(213.n.2):“成功的法律代理者是哪些律师,还需要未来研究作经验上的决定……。”所有的私人律师都比所有的公共律师做得好似乎是不可能的。我的猜测是只有少数优秀的私人律师才能说明私人律师大体上优于公共律师,这些优秀律师专工涉及有钱人的毒品案。如果是这样,那就促使我转向对他们的执业进行深入研究以说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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