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e Galanter,1974)。我们认为法律解决社会问题,是否如此总是一个证实的过程而不是假定。
7.法在美国社会关系重大,但其影响多为间接的、稀薄的和模梭两可的。我们不难发现法律的承诺与其实行间的差距。美国人有选择地遵守法律:有些人拒绝服从征兵的法律;有些人骗税,或以有争议的方式重新界定他们的纳税义务;许多人醉酒开车。商业污染环境,销售有严重缺陷的产品,贿赂公共官员。虽然如此,但是法律仍然在许多方面关系重大。例如,法律将构成我们共同规范性词汇之一部分的许多观念凝结其中,这些观念有助于使法律行为理性化并影响我们对社会的期待。的确,当法律话语用于说明诸如队员与运动队、运动队与城市的关系时,报纸的体育版越来越象法律评论。有权有势的少数人不希望发生社会变革,法律制度促进这种社会变革的能力有限;但法律往往能锦上添花。赢得法律权利的斗争是社会运动的焦点,斗争迫使改革者界定目标并选择达到目标的方法。甚至失败的改革尝试也既能影响赞成者的行为,也能影响反对者的行为。而且在许多情况下,法律能制约权力。基于许多原因,有权者不愿过度行使权力。使权力的使用蒙上一层权利的色彩或掩饰权力滥用的努力代价高昂,有时这些做法妨碍法律行动。为了少数有权者,法律和律师通过运用法律符号和程序帮助达成调解。在我们的文化中,甚至权力阶层实行的反攻击也不得不以法律修辞学使之合理化。这可能对攻击与反攻击战争进行和解决的形式和实质均产生影响。
联系以上七点形成一幅整体图景,想要利用社会中的法律的改革者或想要思考社会中的法律的理论家都不能忽视这一图景。如果我们承认幻想就是幻想,那么幻想可能是可爱的事物;当然,对社会生活的浪漫化的看法并不总是无知幼稚的。除非改革者和理论家关注的是与行动中的法律制度的经验图景相象的事物,否则他们可能从事的是自欺欺人的事业。例如,让我们看看通过简单方案“解决犯罪问题”的所有建议,这些建议包括:放松有关调查和逮捕的规则、加强精神错乱防御、提高对犯罪人的刑罚、终止控辩交易。不管人们还能提出什么诸如此类的建议,它们都显得价值不大。如果说最高法院的判词或某一部成文法决定了犯罪,那么只要付钱给印刷工装订新的法律就可以消灭犯罪了。不再有新的税收。不再有额外要求的征敛。所有需要做的事将是使律师和法官缄言。然而,少数熟悉法律和社会文献的人认为这些打击犯罪的建议不啻于是江湖郎中贩卖的劣质万灵药。
与之相似,马克﹒格兰特(1983)批评这样一些常见的主张,即我们的法律制度为诉讼洪流所淹没,而这些诉讼只是由贪婪的律师挑唆过分好讼的美国人引起的。相反,格兰特发现:少有有说服力的证据证明诉讼爆炸;争议的现代样式是对不断变化的情况的保守的适应。日益增多的诉讼导致严重的问题这一主张“显示出当代法律研究和政治分析的弱点”,即“理论的提出没有认真考虑其是否符合实际”。
理论文献可以说大体如此,基于促进法律效率的观点,这些文献尽力说明法律规则;纵使促进了法律效率,这些文献并不考虑法律规则是如何实施的。这种论著作为意识形态之研究可能有其价值,但有时,这似乎与W.C.Fields仔细研究一个记号相似。这一阵营的作者经常无视他们自己的教训。他们没有考虑他们视之为紊乱、无效的福利国家转变为崭新的竞争世界的代价。由于对分配问题不感兴趣,他们忽视那些经济上贫穷的人,也许这样做确实值得,但在作出判断之前,必须估算真实的价值。我们必须过问为了达到任何理想状态,谁得到好处、谁付出代价、得到和付出多少;法律的社会研究应当阐明:任何改革家或革命者必须过问这样的问题。
Ⅱ 科学将拯救我们吗?
当哥伦布试图检验其地圆说理论时,他向西航行并发现了新大陆。他证明越过地平线的航行并不导致从地球边缘跌落,然而,正如我们所知,他的理论也使他犯错:他错误地称那些在他之前发现美洲的人为“印度人”。随着时间流逝,自西班牙向西的单纯的航海越来越不可能产生关于地球形状的新的有意义的知识。更好的船支和航海设施使航行更容易;但却对人们在航海史上大约第一个一百年所积累的知识增益无多。
阿贝尔(1980a;1980b)认为,法社会研究的情况与航海第一次大发展之后地圆说的研究状况大体相同。他断言:“(法社会研究的)初始范式已不敷其用了”。他继续说道,(P.429)
最近的学术研究似乎停滞了,往往是对已为大众接受的(或基本上受到怀疑的)假说的进一步证明(或反证)。学术研究深入到一个没有结果的,最终不可能解决问题的理论论辩中——这是任期评论委员会要求的副产品,而不是真正精神事业的表达。
阿贝尔(1982:795)主张“初始范式的核心瑕疵在于,一贯将说明法律仅作为实质目标的工具性手段……(这)使法社会研究长期以来的极度贫乏。”他提醒我们:法律“还能清楚地表达对象,能使对象具有迷惑性或合法性,它能为地位竞争提供场所。”
我自己的研究经验使我支持阿贝尔。首先,我看到这一领域的两个主要问题:(1)发挥功能的法律制度难于研究,(2)所有法社会研究的普通方法某种程度上均有瑕疵,并可能固步自封。但如前所述,我要提出的是当心泼脏水时连小孩也一泼掉。
对社会科学家而言,其他领域的研究甚至可能比发挥功能的法律制度的研究更困难,但后者给研究者提出难于解决的问题。法律的主题包括稳私和权力阶层的利益。制裁可能被用于报复那些说得太多的人。诚然,我们只能观察幕前行为;然许多行动发生在幕后。知道事情进程的官员们可能误导我们。维持本研究领域之地位的强烈欲望或对集团的忠诚可能胜过为了科学的真理。甚至那些渴望合作的人也可能在多么频繁地做什么、为何而做方面自我愚弄。
法律也是无所不在的,但我们更多地是进行狭隘的案例研究。当我们试图研究有价值的观察所得的巨型事实材料(macro-data)时,发现它们令人怀疑。就某些目的而言,将法律制度作为相对自治的制度看待可能是有用的,但在大多数情况下,法律系统和其他社会系统之间存在大量相互渗透。法律问题通常是重大社会事件的表象,故而,假使我们以刑罚为焦点,就可能忽视或曲解我们对更大的社会背景之下正在发生的事情的看法。
此外,我们所描述和分析的,往往不是能用所有人都接受的方法进行测量的可触知的事物。一般而言,法律的内容包含社会结构,这些社会结构反映“真实世界里的事件”之变形、改变和曲解。于是,研究使我们进一步远离现实。如果我们考虑到定义为“事件”的事物、发现物间的联系和其他材料的处理,就可能制造一幅图景,它与那些参与这些事件的人的感觉和我们假定存在的某种潜在真实大相径庭。当然,我们可以缩小我们的研究范围而仅考虑可触知的事物。但即使我们承认法律包括足够的可触知的“事物”以供研究,罗伯特﹒昂格尔(Roberto Unger)(1976;56-57)仍然提醒我们:
若要把……认识和价值观视为虚假的东西,那就必须假定:描述和解释社会关系可以不考虑那些参与这些关系并赋予其特性的人们的目的。这……将会防碍人们认识什么是有关这一主题的特殊的社会性问题……
社会研究中一个重要问题是“科学主义”。某些人的“科学主义”目标可能与其说是了解运作中的法律制度的有意义的东西,不如说是提高他们的研究领域的地位。许多研究者带着适宜于他们的社会科学的完备的方法,寻找能运用这些方法的问题。事实证明,有时他们为了偏爱的方法能得出答案,就有必要曲解现存问题的性质。研究技巧可能完美无瑕,但是对于一个可笑的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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