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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实在性讨论——兼为概念法学辩护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19:46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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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虽然具有空缺结构,却明确得足以限制(虽不排除)法院的自由裁量”。73 总之,法律规则由于立法权、法律渊源、法律语言这些外衣,确实已经独立个人任意的内在的思维之外,符合黑格尔的界定,是“想象的定在的”。 3,“理性规划是不可行的”能说明什么? 对法律现实主义进行哲学回应,最困难的地方不是法律本身是否具有定在属性问题,而是法律被“理性地”预设是否可行的问题。法律现实主义者提出,法律规划(预设)是不可行的,司法便是“法律发现”,法官在行动中立于“存在”的立场,当自我决定裁判问题,法官从来都不是依据法律引出其裁判,而是始终以一种确定的先入之见,即由个人根据情境确定的成见来形成其判断。法律现实主义者的这一立场,与早期存在主义哲学立场几乎一致,法律现实主义者自身也确实乐于被看作是存在主义者。因为在存在主义哲学看来,世界是处在“生活”或“存在”意义上的,理性规划是不可行的。 我们必须坦承,存在主义及其主要继承者后现代主义具有极大的思想价值,其根源在于它对近现代尤其是启蒙运动的理性主义表现的不满。黑格尔对精神世界的性质解释虽然是合理的,但是他在认知论和实践论上陷入了极端的“主体自负”。黑格尔承认,人的现实精神具有局限性,是绝对精神返回到它自己的阶段,在这个阶段,知识(精神体系)是增长的,知识是一个辨证的过程,在认识过程中进行理解的意识和它的对象都得到了改变,每一种新的知识的获得,都是过去的知识与一种新的并且是扩展了的调解或重新汇合。74 但是,黑格尔认为,客观精神发展到最后便是超出局限性,而达到世界精神—绝对精神,他说:“世界历史就是使未经管束的天然的意志服从普遍原则,并且达到主观的自由的训练”75 .从黑格尔这里,绝对理性主义滋生了。76 绝对理性主义认为遵循一定的理性原则,就可以认识真理、设计美好未来;世界是二元的,自我和对象构成世界,自我与对象之间存在间隔,后者被前者思维着。 理性主义哲学的这种“主观意识”以及知识客体化的模式,在十九世纪晚期和二十世纪初期开始受到怀疑,尤其是受到早期存在主义的猛烈抨击。胡塞尔的现象学是较早的批判理论。胡塞尔表面上追随康德的主观主义,但他把意识限制于它自己的内容,并企图从这种“感觉材料”和纯判断的抽象出发构造世界。他提出了超验现象学的战略,通过把对世界实际存在的确信“放在括弧里括起来”,确定现象与相应的意识活动之间本质的对应关系。这样,就削弱了主观主义的基础。77 尼采和弗洛伊德,从不角度揭露了反思意识的幼稚,提出理性的有限性。78 维特根斯坦在后期发生转向,他通过语言研究,揭露把语言当作我们“所应用”的逻辑上完美无缺的人工系统的做法具有无法克服的困难,并提出了日常语言的优先性,他说:“学习一种语言并不是解释,而是训练”。79 海德格尔,在继承上述批判思想尤其是胡塞尔和尼采的哲学基础上,对西方形而上学思想尤其是理性主义进行了彻底清算。他认为,胡塞尔忽视了生活世界,胡塞尔超验还原的目的,在于澄清意识的对象,但生活世界则是作为意向对象的视域起作用,自我是在生活世界之中的,这样,胡塞尔的超验图式的基础就成为不可能。海德格尔反对胡塞尔那种仍像传统哲学那样把存在理解为意识的客观过程的结果(二元论)的思维方式,他认为自我(此在)和对象(在者)的对立是没有的。“此在是一种实体,正是在此在的存在中,它使自己在理解上与该存在相符合”。通过这一哲学理论,尤其是二元论的颠覆,海德格尔把自我概念从哲学史上的中心地位赶了下去,把“生活世界”活生生地引了进来。他提出,人之所以存在,仅仅是就他被存在所安排并在他的思维中加入事件而言的。“与存在的阐明站在一起的就是我说的人的存在……人这样存在,即他在‘这里’,亦即存在的阐明。”到此,海德格尔的存在主义也就走到了一元论,传统哲学主体与客体的间隔被拿掉,没有一个对另外一个的思维或认识问题,只有“存在的阐明”。80 到这里,理性主义哲学(在法学领域表现为黑格尔的实体法哲学)确实受到致命的打击,形象的说法是“绝对理性主义破产了”。存在主义和其他批判者确实看得很清楚,理性主义建立在统治和利用科学为基础的“循环启蒙”(perennierende Aufklaorung)的基础上,如黑格尔的历史哲学所代表的父之王国(古代)、子之王国(中世纪)及精神王国(近现代)三段式的乌托邦思想,所以根本就没有能力回答对于人类确实重要的问题,包括自由、罪责、责任的确定问题。基于理性主义的主体与客体分离的“二元论”、“总体化理性”(totalierende Vernunft)和“现代强制完成”(Vollendungszwang der Moderne)都是可疑的。81 但是,即使说“绝对理性规划是不可行的”,我们就可以由此“推论”“法律预设就是不可行的”,因此司法应该是纯属法官个人的立于情境化的任意活动吗?本文认为,就哲学立场而论,法律现实主义得出这样的结论,实在是走得太远了。理由如下: (1)存在主义不能把“理性”从哲学上彻底赶下去 早期存在主义从各个角度出发,揭示了人的非理性因素的存在,批驳了理性主义对于真理的幻想。人的思维具有局限性,非理性意识的活动伴随着思维甚至决定思维,思维应用系统的不完美,诸如此类,都是对理性主义自大狂的成功揭露。但是,早期存在主义哲学最核心的思想,还不只是要揭露理性主义的自负,而是要弱化或拿掉自我概念。海德格尔极力主张,要将“自我”概念赶出哲学,通过对自我的废除彻底清除主观主义,来达到彻底否定认识论。换言之,是要把“理性”从哲学上彻底赶下去。 遗憾的是,存在主义愿望虽好,在这里却忽略了理性的本性,理性是与“我们”即人同在的,是不可能搬掉的。正如黑格尔所说,理性的本性就是自我,在这种动物所没有的思维里,人总是意识到“我”,知道他自己是我,而且确信着“自我”,理性虽是有局限的(相对真理认知而言),但人仍是一如既往确信它自己。海德格尔说思维从“此在”(这里)开始,而不是从“彼在”(那里)开始。如果拿掉了自我,那么由谁来“此在”呢?由谁来体会“此在”呢?哲学总是哲学家的哲学! 存在主义的错误在于看不到精神的自主本性,以为可以搬掉自我。存在主义没有注意到自我的理性的韧性,错误地以为自我可以放弃,世界可以无计划、无主体化。既然自我拿不掉,那么海德格尔的“林中路”无限敞开的生活世界也就不可能。我们可以说,从自我出发,无论怎样和“客体”视域融合,个人仍然要被他自己的精神和思维意识支配着(或者无意识),无法不自觉或不自觉地进入自己确信的理性,自觉或不自觉地“规划着”生活。在一个无数人组成的群体世界——国家或社会,这样的自我更是不可避免。用法律计划着生活,正是我们的“自我”“自觉或不自觉”的作用方式。 (2)生活在“概念”世界正是我们的命运 人倒是愿意生活在无限具体的世界,但是没有这个精神能力,也没有这个命运。人的自我规定性,使得制度有限性和具体世界的无限性永远成为人不能摆脱的矛盾。我们可以说,人因他的精神的内在与外在条件受到局限,不可能获知不变的真理。但人又是自我规定性的动物,正是这种精神局限性,我们又可以说,人的活动和生活意义已必定被他的有限精神圈住。尽管具体世界无限丰富,但人只能到他的精神为止,只能在有限中存在,这就是命运,人的自主来自理性(自我),人的限制也来自理性。 所以,理性主义破产了,只意味着我们的真理或者“完美概念”的幻想 上一页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下一页 Tag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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