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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实在性讨论——兼为概念法学辩护      ★★★ 【字体: 】  
法律实在性讨论——兼为概念法学辩护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19:46   点击数:[]    

没有真正的普遍性规范;福柯不挑战普遍性本身,他挑战的是普遍性的必要性,他认为普遍性是一个变量,具有由主观性和理性的历史性决定的历史性,因此,他认为人文主义对非历史性的普遍性的要求是不必要的,在将来有比人文主义所想象的更多的可能的自由,他引入了权力概念,认为权力事实既生产知识又生产实践,权力没有什么普遍性的先决条件,因此没有对权力合法与否的批判理论,也不存在一种不受权力影响(power——free)的批判话语。中文资料可参见《当代思想家访谈录》丛书(包亚明主编),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1版。

  37,德沃金:《法律帝国》,第193页。

  38,德沃金:《法律帝国》,第172页。

  39,德沃金:《法律帝国》,第364页。

  40,德沃金关于整体性原则的论述,详请参见《法律帝国》第6章。德沃金也反对因袭主义和实用主义,因为前者对法律阐释的见解是,法官发现和执行特殊法律惯例,后者对法律阐释的见解是,法官不受在原则上必须彼此一致的习惯要求约束。详见《法律帝国》,第4、5章,第364页。

  41,参见马丁·戈尔丁:《科学与法律中的发现与发明问题》,第5页。

  42,“发现—证明”的术语可追溯到莱辛巴赫的《经验与预言》(芝加哥大学出版社,1938)一书。希拉里?普特南认为,自1949至1951年期间,在加州大学,莱辛巴赫是唯一一位既代表逻辑实证主义(尽管他本人拒绝这一称号),又讨论过逻辑实证主义的教授。参见希拉里?普特南:《从内部看哲学的半个世纪》,卢德平译,载http://www.guxiang.com/xueshu/others/zhexue/200109/200109190070.htm.

  43,参见马丁·戈尔丁:《科学与法律中的发现与发明问题》,第5页。

  44,参见马丁·戈尔丁:《科学与法律中的发现与发明问题》,第5页。

  45,参见马丁·戈尔丁:《科学与法律中的发现与发明问题》,第8页。

  46,参见马丁·戈尔丁:《科学与法律中的发现与发明问题》,第9页。

  47,参见马丁·戈尔丁:《科学与法律中的发现与发明问题》,第9页。

  48,Norwood Russell Hanson, ‘Is there a Logic of Scientific Discovery?’ in Brody, B.A. (ed.), Readings in the Philosophy of Science (Englewood Cliffs, New Jersey: Prentice-Hall, Inc. 1970), pp. 620-633. Originally published in Feigl, H. and Maxwell, G. (eds.), Current Issues in Philosophy of Science, Holt, Rinehart and Winston, Inc. 1961, pp. 20—34.又见费耶阿本德对汉森的评论,同注第35—39页,以及汉森的答辩,同注第40—42页。汉森的理论,还可参见NR Hanson, Patterns of Discovery,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London, 1958(此书有中文翻译,《发现的模式》,邢新力,周沛译, 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88版);章士嵘:《科学发现的逻辑》,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

  49,H.A. Simon, Does scientific discovery have a logic? Philosophy of Science,40(1973), 471-480(赫伯特?西蒙:《科学发现具有逻辑吗?》,载《科学哲学》40(1973):471—80)。

  50,参见希拉里?普特南:《从内部看哲学的半个世纪》。普特南在该文说,直至30年代某一时期,美国的哲学既没有形式,也没有空间。其后,逻辑实证主义者登上历史舞台,大多数美国哲学家都成了实证主义者。这一发展有这样的优点,也即为哲学学科引入了“高度严格的标准”。哲学变得“明确”,而且人人都要学点现代逻辑。普特南同时也认为,逻辑实证主义带来了其他一些后果。逻辑实证主义者认为,所有形而上学的问题都是无意义的。逻辑实证主义者的(所谓)中心论点都是假的——按照通常的观点,逻辑实证主义者坚持认为,所有有意义的陈述,(1)要么是关于感知材料的可确证陈述;(2)要么属于“分析性”陈述,诸如逻辑和数学上的陈述。他们相信,综合性论断(也即,他们视为和有关感知材料的论断相等同的经验性论断),与分析性陈述之间泾渭分明。由此,普特南批评说,逻辑实证主义者不懂得有些概念是充满理论特色的,也不明白存在着像科学革命之类的东西,而是认为科学哲学可以用完全非历史的方式加以处理。40年代末,W.奎因指出,一些本体论问题,诸如数是否确实存在,是有意义的,这和逻辑实证主义者的主张相反,有助于实在主义形而上学在美国的复活,尽管奎因本人(不无遗憾)保留有一些实证主义偏见,此后不久他就认为分析和综合的区别是站不住脚的。后来,奎因又指出,认识论有可能成为自然科学的一部分。普特南自认为,通过对“观察项”和“理论项”的实证主义二分法站不住脚的证明,为摧毁逻辑实证主义助了一臂之力,为充满活力的形而上学实在主义铺平了道路,但对此他(很遗憾地)早在70年代中期就已放弃了。

  51,参见纪树立编译:《科学知识进化论—波普尔科学哲学选集》,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7年11月第一次版。波普尔的著作还可参见:The Logic of Scientific Discovery,Basic Books,New York,1959;The Poverty of Historicism,Beacon Press, Boston, 1957; The History of Our Time: an Optimist‘s View,148 World Affairs(1985);Conjectures and Refutations: The Growth of Scientific Knowledge, Routledge, London,1962 ;等等。

  52,Kuhn, Thomas S,The Structure of Scientific Revolutions,Chicago University Press, 1970, 2d. pp. 148,151.(库恩:《科学革命的结构》,芝加哥大学,1970年第2版,第148、151页及以下);库恩:《客观性、价值判断与理论选择》,载《必要的张力》,芝加哥大学1977年,第322、324页。同时参见马丁?戈尔丁:《科学与法律中的发现与证明问题》,第10页及注15—18.

  库恩在波普尔的基础上,提出还有一个“常规科学”问题,他认为科学一旦形成一定的理论系统,就不再以单个假说面对自然界的审查,而是以整个系统结构来对付经验世界了,这个系统结构在一定时期保持稳态,有一种保守的防御机制。对科学的哲学思考,必须从科学本身出发,但又必须从这里投射到整个社会环境以及人的心理的深层结构中去。

  53,马丁·戈尔丁:《科学与法律中的发现与证明问题》,第11页。

  54,马丁·戈尔丁:《科学与法律中的发现与证明问题》,第11页。

  55,马丁·戈尔丁:《科学与法律中的发现与证明问题》,第11页。

  56,前面我们已经引用过一些国家的宪法条款。

  57,许多国家宪法上把司法公正确立为宪法原则。《世界人权宣言》第十条:“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以确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

  58,对我国当今司法实践来说,这里提出了关键的问题:我们今天的司法程序和司法的社会体系是否有足够的实际力量使得法官们将自己的活动固定在司法程序的社会证明目标上,换言之,在司法活动中,社会化力量是否真的是一种现实的力量,法官在司法活动中是否真的处于个人价值观受限的状态?我们今天司法的腐败和低素质状况,缺乏社会证明压力应该是其中一个重要成因。

  59,马丁·戈尔丁:《科学与法律中的发现与证明问题》,第11页。

  60,针对库恩的论点,一个普遍的批评意见是,库恩否定区分发现与证明是因为他混淆了“证明领域”与“接受领域”,他把一个理论的可接受性和如何让他人接受混为一谈。这种批评并没有切中要害。库恩并不是混淆理论的可接受性和如何让他人接受,而是将两个问题的联系割裂开来,认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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