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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私力救济(完全版)(下)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2:57:33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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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深入的分析,如见,Jeremy Boissevain,Friends of Friends:Newworks,Manipulators and Coalitions, (Oxford:Basil Blackwell,1974)。 [150] 参见费孝通《乡土中国》、《江村经济》等著作。 [151] 诉诸本能或人性解释似乎没有理论建构。有人曾说:“尽管我们做的一切事情都有带有本能性情感,但我们带有本能性情感的方式却使我们很少或从来不能仅用它来解释人类的行为。……例如,如果我们说‘战争归因于好斗的本能’,那么我们所说是就没有总结出任何真理。”[美]查尔斯·库利:《人类本性与社会秩序》,包凡一、王源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第21页。 但何为理论?难道就是简单问题复杂化的技术?理论只是认识和解释世界,还是改造世界,抑或只为理论家而存在?应当承认,为什么私力救济?其实是一个简单问题。英国学者鲍桑葵曾举例说:“假使有人在街上突然袭击我,我把他打倒了,这时倘若问我这样做是想制止他的无礼,还是想惩罚他袭击了我,还是想防止他再次袭击我,提出这样的问题多么没有意思!事实是有人侵犯了我,而我用伤害和反抗回击了对方。”[英]鲍桑葵:《关于国家的哲学理论》,汪淑钧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72页。因此,人性解释是有说服力的。 [152] 所谓本能,指动物对外界刺激做出的无意识的应答,表现为一种可预见的、相对固定的行为模式。在攻击行为和各种形式的格斗行为中,本能的遗传本质表现得最为突出。本能行为既具遗传性质,所以受到自然选择的压力,并逐渐变得有益于维护个体的生存或维系种的延续。参见《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第1卷,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5年版,第664页。 [153] 苏力:“复仇与法律——以为例”,《法与经济学研究文集》,北京大学法律经济学研究中心,2002年版。 [154] 如荷兰生物学家夫兰斯·德·瓦尔与一个25只黑猩猩组成的部落共同生活15年,观察表明,权力更迭,主仆关系,地位之争,拉帮结派,分分合合,联合政府,平息争执,地位特权,谈判策略等,人类政治生活各种形式,在黑猩猩部落的社会生活中都能找到雏形。参见[德]维托斯·德吕舍尔:《动物王国的权力游戏》,刘海宁、郜世红译,北京,二十一世纪出版社,1999年版,第18页。 [155] 如杨凤辉《南皋笔记》卷二载录,赵甲为妻伙同奸夫杀死,其犬流亡山中守坟,每有人过,犬辄呼号。某县官道经于此,犬扑马前呼冤,提醒县官派人找到赵甲尸体,助捕获仇凶,后自杀殉主。 [156] 如皇甫氏《原化记》载,某江东客醉骑,倚树久睡,其坐骑险些累死才保全主人性命,但其无情将马卖与他人。两年后他乘此马,被掀翻在地,“践啮颇甚,众救乃免”。 [157] 如纪昀《阅微草堂笔记》卷24写一牛与牧儿情厚,在牧儿被盗牛者杀害时,牛与凶徒搏斗,挑其“腹裂肠出”,狂奔主家向儿父报讯。 [158] 如清人王言《圣师录》载,一乞丐从群儿手里救出受虐小猴,后被其他乞丐谋杀。凶犯到市上作戏时,赶上金华府尹巡视,猴咬断绳索诉冤,汪遣吏随之,得尸窑中,使凶手伏法。 [159] 如周清源《西湖二集》卷33载,一徽州商客见二鹊被捕,买下放生。后商客被害,二鹊念他放生之恩,飞到按察使堂上鸣冤。官使吏随往,发现埋尸处。鹊又引导差吏掘尸验证,使官吏查出凶手。 [160] 如2002年4月7日,南京溧水县58岁的赵某打死一只蜜蜂,招来万只蜜蜂报复险些丧命,载http://news.163.com/editor/020408/020408_394823.html. [161] 岩三见一母象领一幼象在其稻田,开枪打死幼象。一年后,岩三打工返乡第三夜,该母象冲进他家把岩三踩死,但未伤其妻女。参见王俊芳、周鸿:“版纳野象从此不再流浪”,《中国教育报》,2001年11月27日第7版。 [162] 参见[英]莱斯利·史蒂文森:《人性七论》,袁荣生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年。 [163] [美]爱德华·威尔逊:《论人性》,方展画、周丹译,浙江教育出版社,2001年,第107页。 [164] 苏力:《生命科学发展对法学研究的潜在影响和贡献》,2002年“生命的艺术——北京大学生命科学文化节”第六次报告会,载www.bjpopss.gov.com/bjpopss/kjsc/kjsc20020611.htm. [165] J. M. Kelly:“20世纪医学对刑罚的挑战”,载http://chinalawinfo.com/xin/index2.asp?code1=142.亦见笔者有关报应正义的论述,徐昕:“通过私力救济实现正义——兼论报应正义”,《法学评论》,2003年第5期。 [166] [美]波斯纳:《法律与文学》,李国庆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3页。 [167] 李斯特:《德国刑法教科书》,第30页。迪尔凯姆主要根据早期宗教的观点,也不同意梅因认为刑法起源于私人世仇的说法。参见鲍桑葵:《关于国家的哲学理论》,第225页注1. [168] 《论语·颜渊》。类似话语不胜枚举。 [169] [美]罗伯特·尤特:“中国法律纠纷的解决”,周红译,《中外法学》,1990年第2期。 [170] 如[日]大木雅夫:“关于远东法观念的误解”,何勤华译,载张中秋编:《中国法律形象的一面:外国人眼中的中国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95-308页。 [171] 龚汝富:“中国古代健讼之风与息讼机制评析”,《光明日报》,2002年7月23日。 [172] 如近年来发生许多一元钱、五毛钱官司。河南焦作市马村区法院1997年10月审结一案诉讼标的仅五分钱,载入吉尼斯记录。参见,“5分钱官司载入吉尼斯”,《北京晚报》,1998年1月11日。 [173] 如林肯说:“劝阻诉讼吧。尽可能地说服你的邻居达成和解。向他们指出,那些名义上的胜诉者实际上往往是真正的输家——损失了诉讼费、浪费了时间。律师作为和平的缔造者,将拥有更大的机会作个好人。”弗里德曼说:“人们只要有可能,总是避免打官司”,“普通公民也有很好理由躲避法院。它很麻烦、耗费时间,也很费钱。……美国法院不是人们有麻烦和争端就可以去找的开着大门的群众机构。其他现代西方国家的法院也有类似限制。似乎社会已决定诉讼是不健康的,必须劝阻。所以,价格必须要高。”[美]弗里德曼:《法律制度》,李琼英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19、156页。另见,[美]贝勒斯:《法律的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张文显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37页。 [174] 布莱克:《社会学视野中的司法》,第80、84页。 [175] 陈收债主要是摆事实,讲道理,不断声称“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债务人多寻找借口,如负责人不在、资金无法周转、要求延期还款、分期还款等。也有近一半情形债务人会提出抗辩,如货物质量有问题或型号不对,有时会要求退货。陈接受的事务通常拖欠较长时间,货物已使用或部分使用,故一般不存在退货问题。如债务人证据表面上证明质量可能有缺陷,陈通常会提出减免债务,幅度在八折左右,最低打过五折,当然须经债权人同意。 [176] 大木雅夫基于霍金哈游戏性诉讼观之启示,独创性比较了西方“阿高恩”和东方“诉”性质的诉讼观。希腊语中的“阿高恩”指竞技或斗技,法官作为公正的裁判员。“诉”是争讼双方向有实力的第三人诉说争执寻求解决,第三人积极介入其中处理纠纷。参见[日]大木雅夫:“关于远东法观念的误解”,何勤华译,载张中秋编:《中国法律形象的一面:外国人眼中的中国法》,第295-308页。 [177] 参见布莱克:《社会学视野中的司法》,第5-6页。 [178] 转引自刘荣军:《程序保障的理论视角》,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1-33页。 [179] 纠纷结构的类型化分析,参见本文“ 上一页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Tag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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