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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私力救济(完全版)(上)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2:57:41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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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本文运用经济分析等跨学科方法,从成本、收益、效率、机制、功能等角度对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作了系统、全面、深入的比较,解释了为什么私力救济,提出私力救济行动内含着一种经济逻辑。从私力救济角度切入,结合华南一个民间收债案例,本文论及司法和法治的基本问题,展现了公力救济的弊端和司法改革的紧迫性,并指出一些可能的发展方向。

  关键词:私力救济 公力救济 经济分析

  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我必犯人。[1] ——毛泽东

  世界上有两种斗争方法:一种方法是运用法律,另一种方法是运用武力。第一种方法是属于人类特有的,而第二种方法则是属于野兽的。但是,因为前者常常有所不足,所以必须诉诸后者。[2] ——马基雅维里

  私力救济是我长期的关注,但本文写作源于更直接的激励。一是2000年初夏,一位朋友就欠款纠纷向我咨询。他无法接受诉讼拖延、高成本和不确定,而声称宁愿找人收债。后来我认识了那位收债人并想了解,人们为何选择民间收债,而不诉诸公力救济?二是福建某法官面对可能的打压发布“私力救济宣言”,[3]一位向民众提供公力救济的法官,其个人基本权利保障竟要寻求私力救济。三是2000年9月,某学者到中央电视台录制节目“私了的代价”,回程途中因车辆碰撞与人争执,对方欲报警,他提出“私了”。这位学者便是我的老师,一位司法制度的专家,在刚谈完“私了的代价”后便在个人纠纷中选择“私了”。上述事件的戏剧性冲击,令我把目光凝聚于私了、民间收债等非正式纠纷解决并最终定格于私力救济上。

  长久以来人们对法律和司法的重要性深信不疑。[4]霍布斯宣称:一个没有强大政府控制的社会必然会走向“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没有法律,生活将“孤独、贫困、卑污、残忍而短寿”。[5]私力救济被视为落后、不文明和应抑制的现象。私力救济“与生产力低下、文明程度不高的人类早期社会密切联系”[6].当私力救济作为一种普遍现象从人类文明史中消失后诉讼便成为遏止和解决社会冲突的主要手段,“这一现象表征着一个极有意义的社会进步:人类不再依靠冲突主体自身的报复性手段来矫正冲突的后果,尤其不再用私人暴力杀戮式的冲突来平息先前的冲突。”[7]法律的重要功能之一是抑制私力救济,把冲突解决纳入秩序化和程序化的途径。[8]因私力救济易生流弊,“现代法律遂以禁止私力救济为原则,私力救济往往在民法上构成侵权行为,在刑事上成为犯罪行为。”[9]最早的民事诉讼目的论私权保护说,指因国家禁止私力救济而设立民事诉讼制度,由法院依法对当事人实体权利予以保护,即主张这种观点的学者通常认为国家禁止私力救济。[10]就刑事诉讼而言,“以和平和非自助的方式确定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视为刑事审判首要而基本的特征。[11]故有人宣称: “所有国家无一例外都是社会权力的垄断者,其首要行为都是禁止人们实施自力救济。”[12]就立法来说,一些国家和地区也明文规定禁止私力救济,如葡萄牙、我国澳门《民事诉讼法典》第2条。

  私力救济的观念被荡涤到边缘,但其实践依然盛行。有必要追问:私力救济在人类社会、尤其是现代社会纠纷解决中的作用究竟如何?它完全不文明以至一无是处吗?当然,私力救济存在诸多问题,如可能引发暴力,激化冲突,缺乏程序公正。但这些主要是国家考虑的因素,于个体而言,一些(许多?)人为什么选择私力救济?尽管存在并非合理,但私力救济存在是否有其自身的逻辑?它是否行之有效?国家的态度究竟如何?法律如何适当对待私力救济?等等。对此,我尝试从一个民间收债案例切入。陈鸿强,[13]外号“四哥”,1965年生,广东东门人,自1989年从事民间收债至今。东门位于珠三角,面积2465平方公里,人口800余万,改革开放以来经济高速增长。陈14年间收债近300宗,接受事务金额多至百万少至几千元,货款、借款、租金纠纷占绝大部分,当事人一般在本地。他不预收费用,追债成功后按实际追到金额一至四成收费。陈追债一般二三人,以磋商为主,磋商不成则威慑,威慑不成则放弃,多数情形和解终结。 [14]本文结合该收债个案,[15]但放宽视野更一般性地回答:为什么私力救济?私力救济为何存在?以及为什么公力救济?

  一、方法与框架

  本文通过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的比较来回答提问。有必要交待,纠纷解决机制[16]多种多样,但在此仅比较两者,暂不涉及社会型救济,对公力救济也只考虑司法救济(尤其是民事诉讼)而不涉及行政救济,对私力救济则以实证调查的陈鸿强民间收债个案为中心。这也许是比较分析的一个缺憾,但之所以使用这种方法,理由包括:第一,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司法救济)对比度大,便于说明问题,其他情形大抵可通过影响两者因素的不同组合来解释。第二,自马克斯·韦伯以来,理想类型分析的学术进路被广泛运用,类型化比较在技术上更便利,条理上更清晰。[17]第三,深刻重于广泛,广泛可能影响深度,为深度可适当牺牲比较的广度。第四,深入的类型化比较足以展示人们行为选择的机理及其制约因素,并不必以穷尽和对比一切纠纷解决机制为前提。第五,这种比较方法有助于本文通过私力救济而论及公力救济、民事诉讼、司法、乃至法治问题。其他纠纷解决形式本文将在适当时论及。

  需强调的是,本文立足于特定个体、具体事件、个别情形、不同场景的对比,而非面向一般结论的普遍主义视角。在我看来,普遍结论并不重要,即便本文作一般性论述,也旨在说明个体行动选择的因素。不同当事人置身于千差万别的纠纷中,其个性、背景、社会地位、实力、地域、知识、观念、习惯等各不相同,其行动必定是个性化的选择。当事人不论选择民间收债还是民事诉讼、私力救济抑或公力救济,往往都有自身的逻辑。有人选择公力救济,有人选择私力救济,有人先诉诸私力救济后转向公力救济,有人先寻求公力救济后倒向私力救济,还有人回避或不了了之。本文无意证明私力救济相比公力救济更优越,抑或相反。这并不重要。事实上,不同的纠纷解决方式各有利弊,关键并非谁更优越,而在于哪种方式更适合特定个体、以及他何以选择。本文旨在揭示人们行动的制约因素及其选择机制,尤其是为什么有些人有些情形下选择私力救济,同时也对比性地论及:为什么有人选择公力救济。

  当事人的纠纷解决行动适合以经济学来解释。经济学假定人是理性的,理性人追求自我利益,以收益最大成本最小为目标,并运用不同手段通过理性行动来实现目标。理性行动者模型[18]在强调实证的许多社会科学家中占据支配地位。依最大化原则,个人追求效用函数的最大化,在给定约束条件下最大化自己的偏好,个人行为(并因此集体行动)将对未来可预测的成本—收益变化做出反应,个人是其行为的最佳法官。[19]而效用不仅仅指物质利益,也包括精神收益。理性人行动可基于多种动机,追求物质利益只是一个方面,他还可以有感情、信仰、正义感、荣誉感。理性行为不等于自私自利,一有机会就自私地行动,更不必损人利己,一位理性行动者也许会放弃短期收益而追求中长期收益,也可能实施利他行为。当然,利他行为在理性人框架下通常被视为持续互利交换格局的组成部分。

  成本—收益比较是经济学最基本的分析方法,是人类最原始的思维方式,也是本文对纠纷解决机制进行经济分析的主要维度。“当事人将把他们对法院裁决的预测,及其对其他解决方法,诸如仲裁和私下解决的有关费用的预测加以比较,从中选择他们认为成本最低的方法。”[20]经济学家把行为人直接承担的成本称为私人成本(private cost),直接获取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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