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用户登录 | ![]() |
|||
|
|||
按字母检索 | A | B | C | D | E | F | G | H | I | J | K | L | M | N | O | P | Q | R | S | T | U | V | W | X | Y | Z |
按声母检索 | A | B | C | D | E | F | G | H | J | K | L | M | N | O | P | Q | R | S | T | W | X | Y | Z | 数字 | 符号 |
|
![]() |
您的位置: 5VAR论文频道 → 论文中心 → 法律论文 → 法学理论 |
|
|||||
为什么私力救济(完全版)(上)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2:57:41 点击数:[] ![]() |
|||||
人与律师吃饭等正常的应酬费用,以及灰色费用。当下司法公正的状况堪忧,与法官沟通、乃至贿赂等灰色费用[55]占诉讼成本的比重较大,律师相当普遍充任着当事人和法官私下沟通的经纪人。诉讼的不确定性突出,也推动了当事人加大灰色费用的投入。投入与胜诉似乎呈正相关,于是双方当事人攀比式投入,以至形成法官“吃了原告吃被告”的局面。尽管法律禁止法官与当事人吃饭,但在中国多数地区,至少在我调查的广东、湖北、贵州等地区,法官与当事人吃饭是给当事人面子,能请法官吃饭的律师方为“当事人满意的好律师”。不过调查结果出人预料,当事人与法官吃饭、娱乐所产生的收益至多是不损害其利益,基本上对司法公正不产生影响,当事人大多只能获得心理上的安慰。[56]真正要影响判决,往往需要一定数额金钱的投入。 除上述直接经济成本外,还有间接经济成本,比如,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保全财产及担保财产不能正常使用的损失,妨害诉讼的罚款等。在上述经济成本中,有些属于必要成本(如案件受理费),有些是选择性成本(如财产保全申请费),还有一些属于不必要的成本(如妨害诉讼的罚款)。总体上,我国诉讼成本较高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诉讼成本只有小部分理论上可以从败诉方获得补偿,如案件受理费、执行申请费,但还面临无法执行的高风险。在司法实践中诉讼费用由原告预缴,法院通常判决败诉方将应负的诉讼费用径行给付胜诉方,而不直接退还胜诉原告预缴的诉讼费。这种做法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倘若法院先退还胜诉方预缴的案件受理费再向败诉方收取,也很可能收不到,法院不愿意承担这种利益损失和权威削弱的风险。[57]而如果法院都收不到,当事人如何可能?寻求公力救济旨在期待法院公权的保护,而判决却连预缴的诉讼费用也由败诉方“径行给付”,旧帐未结又添新债,似有鼓励私力救济之嫌。 (2)法院的司法成本 当事人只关心私人成本和私人收益,而公力救济还涉及到法院的司法成本。“不是所有的司法判决都能产生正义,但是每一个司法判决都会消耗资源。” [58]司法成本指建立并维持一套常设的司法机构、以及司法人员办案所支出的全部费用,比如法院设施与维护费用、法官及辅助人员的薪金福利、法官办案耗费的人、财、物力。如何对待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国家需要考虑公共利益,通过比较私力救济的社会成本和社会收益判断其是否效率,并综合考虑这种效率与正义的平衡。有些私力救济行动不耗费国家成本,却能够摆平许多纠纷,并且不与法治的和平目标相悖,就像陈鸿强十多年来的民间收债那样。此类情形下,国家对待私力救济的态度便具有暧昧性,私力救济在一定程度上被默认、甚至被鼓励。[59] 司法成本由国家主要是地方财政承担。我国经济发展极其不平衡,许多地区的法院经费严重不足,[60]有些法院和当事人之间还存在围绕资源获取的互动机制。[61]当事人诉讼成本与法院司法成本之间有一定的此消彼长的关系:法院收费越多,司法成本通过当事人获得补偿就越多,国家承担部分相对就更少。日本学者棚濑孝雄系统分析了这种影响人们利用审判购买正义行动策略的成本转嫁机制。第一次转嫁指审判成本转化为诉讼成本的诉讼费用化政策,第二次可分为转嫁给对方和转嫁给第三者,前者如败诉者负担制度,后者如法律援助、通过律师费用保险实现转嫁、单方的败诉者负担(某些公益诉讼中若原告胜诉,则由被告负担对方包括律师费在内的全部诉讼成本)。[62]国家实力越强,当事人的诉讼成本相对就承担得更少。比如,美国由联邦政府对诉讼提供巨额财政补贴,法院只收取微不足道的讼费;[63]德国财政预算的7%用于司法开支。学界有人通过考察诉讼费用与GDP的关系,提出国家实力增强,应当承担更多司法成本。 [64] (三)成本支付方式 公力救济需预付费用,而私力救济即便借助他人的力量需要付费,一般也不预付。是否预付费用,这一点构成当事人纠纷解决行动选择的重要考虑。就民间收债而言,当事人通常在获取收益时按约定比例支付一定成本,即便这一成本可能相当于或者高于公力救济,但重要的是,它不事先支付。既然无需事先投入成本,何不尝试?依心理经济学,人们宁愿获得而不愿付出,[65]付出总是令人不快的,而在失去的未挽回前又付出则更加痛苦,尤其当救济结果不确定、法院又实行诉讼风险告知制度、且预付诉讼费、律师费和其他费用金额不菲时。这种心态加上中国人命定论的倾向——“过去的就让它过去吧,重要的在于把握现在”,甚至还会引发一种费用支付方面的“拔毛”效应。寻求救济者往往认为自己受到侵害,在他们看来,法院收费似乎有雪上加霜、雁过拔毛之意味——在最需要帮助的时候,法院最先做的却是收费。[66]若无律师对诉讼结果乐观预期之激励,[67]选择公力救济者可能会更少。 由此,可推导出一个有关成本支付的推论:人们更愿获得而不愿付出,付出总令人不快,付出越多,不快越多;事前支付相比事后支付尤其不受欢迎,即便事前支付小于事后支付。救济成本不论事前或事后支付,实质都一样。但在心理学上“朝四暮三”与“朝三暮四”是不同的,对当事人而言“朝无暮四”优于“朝四暮无”、甚至“朝三暮无”。私力救济似乎不耗费成本,因为当事人无需当期投入;而寻求公力救济需事先投入,付出成本似乎比私力救济更高。在收债人通过私力救济成功追债后,当事人付费即便再多,也毕竟有所收获,且约定在先——凡是自愿的通常都是合理的,并满足了“报”之快感。上述分析很容易解释成本最小化的悖论:即使公力救济成本并不高于、甚至低于私力救济,人们还可能选择私力救济。[68] 促成这种行动选择的因素除心理偏好外,还可诉诸经济学有关现货与期货的区分、以及个体对风险的态度来解释。期货的预期兑现值影响到人们对现货的态度,若公力救济预期收益不确定或较低,将会导致一些人转向民间收债等私力救济。个体对待公力救济不确定性及费用难以补偿风险的态度,也影响着行为选择。耗费成本不一定实现目标,投入成本存在无法或不能完全补偿的风险,即便胜诉仍有可能面临无法执行判决甚至追回诉讼费的风险。因此我们便可以理解,为什么废除执行费用预收制度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开先河,几个月后便为全国许多法院采纳,并成为最受当事人欢迎的执行改革措施之一。[69] (四)成本—收益综合比较 现在转向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成本—收益的综合比较。[70]诉讼成本与诉讼金额的比例因案件、地区、当事人、法官等不同而相异,小额案件诉讼成本超过诉讼金额的情形相当普遍,至于诉讼金额较大的案件,依经验判断该比例大致在8-30%之间。当事人承担的经济成本 C可表示为:C=(C1+C2+C3+C4),C1为法院收费,C2为代理费用,C3为诉讼辅助费用,C4为其他费用。C1=(a+b+c+d)-(a+ b+c)S,a为案件受理费,b为执行申请费,c为财产保全申请费,d为其他诉讼费用,a、b、c实际可补偿金额适用执行率(即判决金额实际执行的比例) S.若诉讼金额为M,则成本C和收益P分别为: C=[(a+b+c+d)-(a+b+c)S]+C2+C3+C4 (1) P=M·S-C (2) 假定一宗100万元的案件,a为15010元,b为3000元,c为5520元,d为5000元,C2为20000元,C3为3000元,C4 为10000至100000元,S取40%.当C4为10000元时,则成本为52118元,收益为347882元;当C4为100000元时,C为 142118元,P为257882元。同样这宗案件,若通过民间收债追收,成本大致为20至40万元,收益相应为80至60万元;若当事人个人追收成功,收益几乎可达100%. 诉讼成本的高昂,可参见如下案例: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Tags: |
提供人:佚名 | |
【返回上一页】【打 印】【关闭窗口】 |
![]() |
5VAR论文频道 |
![]() |
5VAR论文频道 |
最新热点 | 最新推荐 | 相关新闻 | ||
|
|
![]() |
关于本站 -
网站帮助 -
广告合作 -
下载声明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6-2033 5Var.Com. All Rights Reserved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