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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于吸收不满、排除姿意、强化服从、并通过程序实现实体正当化。[117]通过纠纷解决,公力救济还依托个案裁判的经验主义司法,促进规则的形成和生长,实现规则之治,[118]进而维护社会秩序。[119] 公力救济的功能局限——如同法治的局限那样——可简略概括为:(1)公力救济的范围有限,许多行为不能纳入公力救济机制,罗马法企图把感恩作为法律义务,美国曾试图要求公司发起人和董事符合无私德行的崇高标准,皆未能成功。(2)公力救济强调程序正义和形式法治,有时会与实体正义相冲突。(3)公力救济涉及事实认定,而这是一个可能出现错误的困难过程。(4)公力救济的实施依赖于个人主动性,而个人的诉讼动力受许多因素的制约。[120](5)公力救济功能实现的条件[121]不易获得保障,例如,司法不独立,司法权有行政化、官僚化、功利化倾向,外部监督容易转化成干预。(6)公力救济运行存在各种重大障碍,比如,司法不公现象大量存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司法权威的失落和法治信任危机。权威的重建既在于司法的现代化,也取决于其功能条件的实现。在条件具备前,私力救济和其他方式就可能填补公力救济功能或功能条件缺失所带来的空白。 本文由法律思想网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徐昕 上一页 [2] [3] [4] [5] [6]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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