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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私力救济(完全版)(下)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2:57:33   点击数:[]    

tus Quo Bias)可以解释这一点。前者指行为人对其拥有物品(包括有形实物、无形权利等)比对其不拥有的同样物品有更高的货币评价,人们对损失的评价高于对收益的评价;后者指行为人对任何他认为属于现状的东西都比那些不属于现状的东西有更高评价,不论这些东西是否由他所有。2002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丹尼尔· 卡纳曼和弗农·史密斯的观点亦可解释人们的这种选择偏好。

  [66] 这不由令人想到不交费便不治病的医院。

  [67] 律师对诉讼结果的乐观预期可解释为无意识行为即职业本能,但更恰当的解释是故意行为。近年来,许多律师为招揽业务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比如,“包羸”、暗示与法官的特殊关系、挑起诉讼等。

  [68] 上述分析因此也可适当解释:在前期无需当事人任何投入、在胜诉并执行后收费的案件,律师收费为什么可达相当高的比例。例如,一宗100万的案件,若律师事前收费5万元,当事人可能会觉得太贵;若约定胜诉并执行后按追收金额20%收费,当事人可能还会非常开心。事前成本5万元,事后成本20万元,但当事人效用(愉快程度)反而增加。

  [69] 例如,2001年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申请执行费用就达500多万元,其中很大部分债务无法执行,在2002年1月1日实施不预收申请执行费制度后,预计将减少一半以上申请执行费用。参见,“广东高院开先河法院不得预收执行费”,载http://news.sohu.com/14/98/news147149814.shtml.

  [70] 当事人基于私人成本与私人收益的比较进行选择,故在此不涉及司法成本和收益。为分析清晰,也只考虑当事人经济成本和收益,而忽略其他形式的成本和收益。

  [71] 参见,“广东高院开先河法院不得预收执行费”,载http://news.sohu.com/14/98/news147149814.shtml.

  [72] 注意,被告侵权没有损失反有收益。

  [73] http://www.szptt.net.com/9810flfg/jdal/50.html.

  [74] Access To Justice-Final Report(July 1996),http://www.law.warwick.ac.uk/woolf/report.

  [75] 参见[意]莫诺·卡佩莱蒂等:《当事人基本程序保障权与未来的民事诉讼》,徐昕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28-129页。这解释了小额诉讼为何急剧下降:20世纪初意大利治安法院年受理200万宗民事案件,1970年代降为5万宗,而人口几乎翻了一倍。

  [76] 阿根庭经上诉审的民事案件,诉讼成本可能为诉讼金额的40-60%,故有关法律限制律师最高收费不得超过诉讼金额的25%.Adrian Zuckerman  Sergio Chiarloni, “Towards procedural economy:reduction of duration and costs of civil litigation,” 11th World Congress on Procedural Law,Topic 2,General Report 1  2, in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Procedural Law,Procedure Law on Threshold of a New Millennium,(Vienna:LindePress,1999),pp. 41-75.

  [77] 法国1991年一份研究报告表明,84%的人认为诉讼费用昂贵;97%的人抱怨诉讼程序过分迟延;85%的人认为诉讼困难、程序复杂;83%的人认为诉讼权利得不到平等保护。同上。

  [78] 在瑞士,金额10万法郎的案件,诉讼一直进行到联邦法院的,败诉方须承担约9万法郎的诉讼费用,包括胜诉方费用补偿及自己支出的费用。同上。

  [79] 法律援助制度大致可分为传统型、英国模式和美国模式。就援助水平和范围而言,意大利和英国处在两个极端,加拿大、澳大利亚与英国相近,德国法律援助制度运作比较有效,美国援助资金极有限,大部分发展中国家的法律援助属“书本上的制度”。如见徐昕:《英国民事诉讼与民事司法改革》,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十九章。

  [80] 美国律师协会1984年制订缩减诉讼迟延的目标:一是90%案件应在1年内审结;二是任何案件的审理期间不得超过2年。1991年该协会对39个城市州法院调查表明,基本上没有任何法院达到上述目标。其中12个法院,90%以上案件在2年内审结,其中一个法院仅有1%的案件于2年内结案,3个法院50%以上案件审理期间超过2年,其中一个法院96%的案件审理期间超过1年。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Procedural Law,Procedure Law on Threshold of a New Millennium,pp. 41-75.

  [81] 巴西有些地区一审平均期间为2至3年,有些地区更长,多数法院案件堆积如山,在东北及北部诸州,案件可能尘封在法院数年。同上。

  [82] 法国1996年大审法院案件平均审理期间8.9个月;小审法院,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自1991年4.5个月增到1995年5个月。上诉积案越来越多,上诉案件平均审理期间自1991年13.9个月增到1996年15.6个月。同上。

  [83] 数据来源:同上;[日]小岛武司等:《司法制度的历史与未来》,汪祖兴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24-134页。诉讼迟延导致许多当事人宁可接受不利和解,甚至还促成了一类新型专业律师的出现。他们专门从事向欧洲人权法院起诉意大利政府的法律事务,以取得谴责政府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第6 条、未保障在合理期限进行司法裁判的裁决。而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因为这类案件过多,欧洲人权法院也无法在合理的期间审结。为缩减诉讼迟延,意大利近20年来一直在推行司法改革,但改革存在局部性、零碎性、片面性等缺陷。如见,Mauro Cappelletti,“the Style and Substance of Civil Procedure Reform:Comparison of the United States and Italy,” Loyola L.A.Int‘l  Comp.L.J.vol. 16(1994),p.861.

  [84] Access To Justice-Final Report(July 1996),http://www.law.warwick.ac.uk/woolf/report.

  [85] 1996年德国区法院一审民事案件平均审理期间为6.5个月,其中3个月内审结的38.9%,6个月内审结的26.5%,12个月内审结的21.7%,审理期间1年以上的12.9%,其中9.6%的案件2年审结;州法院一审民事案件平均审理期间4.6个月,其中3个月内审结的48.2%,6个月内审结的 28.5%,12个月内审结的17.5%,审理期间1年以上的5.8%,其中9.6%的案件2年审结,4%的案件审理期间超过3年。Peter Gottwald, “The German Administration of Civil Justice,” in A.S. Zuckerman ed., Civil Justice in Crisis:Comparative Perspective of Civil Procedure,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9)。

  [86] 1990年奥地利地方法院共审理599967宗民事案件,4周内审结的约占79%.Walter H. Rechberger,“Comparative Analysis of the Reform of Civil Procedure.National Report in Austrian,” Conference on Civil Justice in the Era of Globalization,Tokyo,Aug,1992.

  [87] 1990年代,荷兰地方法院一审民事案件平均审理期间133天,25%的上诉案件在9个月内审结,2/3的案件在2年内审结。简易程序案件一般在数周内审结,此类案件约占全部案件的12%.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Procedural Law,Procedure Law on Threshold of a New Millennium,pp. 41-75.

  [88] Simeon Djankov etal, “Courts,” 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vol. 118, no. 2 (2003),pp. 453-517, http://rru.worldbank.org/documents/lexpaper_aug_22.pdf.

  [89] 我国大概是唯一规定审限的国家。王亚新认为,从提高诉讼效率消除诉讼迟延减少积案的角度来看,规定审限很有必要,但这也意味着要求法官对诉讼程序展开及其结果负责,与当事人自我责任的原理可能发生冲突。参见王亚新、徐昕等:“关于中级法院民事一审程序运作状况的调查报告”,比较民事诉讼法国际研讨会主报告,北京,2002年8月。不少法官声称因审限压力而导致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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