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论文由5var5VAR论文频道为您收集整理,5VAR论文频道http://paper.5var.com将为您整理更多优秀的免费论文,谢谢您的支持] 银行保险是金融创新的产物,一般是指银行和保险公司通过相互融合和渗透,实现资源共享和整合,以一体化的经营形式向客户提供与保险相关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产品是营销的基础,也是制约非寿险银行保险业务发展的关键因素。系统性地搭建产品体系,对银行和保险公司全面合作开展业务具有重要价值和现实意义。
非寿险银行保险产品可以按照多种角度进行分类。笔者主要按保险产品与银行主营业务的关系进行分类并建立产品体系。银行的主营业务中,与非寿险相关的主要是银行贷款、银行担保、银行结算、银行理财和银行卡等业务。
一、银行贷款相关非寿险产品
贷款是指银行按约定条件向借款人贷出资金、按约定期限收回本息的信用行为。贷款是银行最重要的资产业务,是银行实现利润的主要来源,也是建立和维护客户关系、拓展其他业务的有效杠杆。相关非寿险产品可分为贷款担保相关非寿险产品和贷款使用相关非寿险产品。
(一)贷款担保相关非寿险产品
贷款担保是指以借款人或担保人的一定财产为基础,用以督促借款人履行债务和保障银行债权的方法。贷款按担保方式,可分为抵押贷款、质押贷款、信用贷款、保证贷款等,相关的非寿险产品主要有:
1.贷款担保物权保险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贷款业务主要通过抵押或质押设立银行的担保物权。因担保物权设置存在缺陷、法定优先权占先、灭失、无法控制或市场贬值等原因,银行可能在借款人未正常履行贷款合同时无法实现担保物权价值而遭受损失。其中有的风险可通过保险获得保障。
①贷款抵押财产损失保险。承保抵押财产(包括建筑物、机器设备、机动车辆、船舶等)在贷款合同期内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具体保险责任范围按照保单约定,下同)导致的损失。
②贷款质押财产损失保险。承保质押财产(包括仓储物等)在贷款合同期内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导致的损失。
贷款抵押和质押财产损失保险开展较为普及,现行产品一般采取传统财产保险附加特约条款方式,在贷款合同和保险合同中约定银行为保单第一受益人。实际上,约定银行为保单共同被保险人,并在借款人未正常履行贷款合同时由保险公司代偿更为合适。此外,目前按贷款金额投保方式并不能准确覆盖财产损失风险,应当进行改进;保险责任也宜根据财产类型和风险状况进一步细分,提供针对性更强的保障。
③贷款担保物权保证保险。
承保因担保物权设置缺陷、法定优先权占先、无法控制或市场贬值等原因,银行在借款人未正常履行贷款合同时无法实现物权价值而遭受的损失。具体可根据担保物和承保风险类型细分为各种产品。
2.贷款偿还保证保险
贷款担保可采取第三人保证方式,借款人向保险公司投保贷款偿还保证保险即属于此范畴。当借款人无法正常履行贷款合同时,保险公司向银行代偿,并可在代偿后向借款人进行追索。此保险可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借款人在投保时向保险公司提供反担保,如担保物、第三方承诺或保证、保证金,也可只凭借款人信用。具体按贷款类型可细分为具体产品。
贷款担保物权保证保险和贷款偿还保证保险同属于贷款保证保险的范畴。从保证的性质看,前者属于一般保证,后者属于连带保证。此外,实践中还有借款人通过投保信用保险向银行提供贷款偿还保证。例如,在银行贸易融资等业务中,借款人以其指定交易下家(付款人)的应付款项作为还贷来源向银行贷款。借款人为交易下家的支付信用风险向保险公司投保信用保险,并约定将自己本属于信用保险权利人而获得保险赔偿金的权益转让给贷款银行。通过这种方式,保险公司实际上为借款人的还贷风险向银行提供了保证,具体包括国内贸易融资信用险、出口贸易融资信用险等。
需要指出的是,我国目前对信用和保证保险的法律规定和实务规范尚不明确和完善,理论上也存在争议,实践中出现了诸多问题。尤其是,保险公司承保的风险不符合一般可保风险的性质和规律,也并不一定能通过代偿后追索而弥补损失,因此应当谨慎开展。
(二)贷款使用相关非寿险产品
贷款按使用用途,可分为企业固定资产项目贷款、房地产贷款、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个人投资经营贷款、个人住房贷款、个人消费贷款等。借款人在使用贷款过程中面临的各种风险可以通过相关保险提供保障。
1.企业固定资产贷款使用相关保险
企业固定资产贷款是银行为企业各种建设或购置固定资产提供的贷款,一般周期较长、贷款金额较高、资产类型及风险情况繁杂。按贷款用途,可分为基本建设贷款、技术改造贷款、科技开发贷款、商业网点贷款等,相关的非寿险产品有:
①贷款项目工程保险。承保贷款项目在建设期内业主(借款人,下同)和承包人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导致的工程财产损失,以及因意外事故导致对第三者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须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简称第三者责任,下同)等。
②贷款项目完工保险。承保贷款项目在完工运营期内业主和运营管理人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导致的财产损失以及第三者责任等。
③贷款项目预期收入损失保险。承保贷款项目在建设期或完工运营期内、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使建设或运营延误导致业主的预期收入损失。
上述产品可在贷款合同和保险合同中约定,本保险赔偿金在借款人未正常履行贷款合同时,可优先代偿银行,因此对于提高借款人的还贷能力和保障银行权益具有重要作用。贷款项目工程险和完工保险目前有一定程度的开展。而预期收入损失保险的潜在需求巨大,但保险公司非常谨慎,目前仅有限开展完工运营财产项下的营业中断保险(又称利润损失保险)。主要问题在于产品比较复杂且风险较高。可采取的改进措施包括,在保险责任上进行风险细分并承保核心风险、在赔偿标准上尝试实行定额补偿方式等,以简化产品、控制风险,便于普及。
2.房地产贷款使用相关保险
房地产贷款是指银行向借款人提供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所需资金的贷款。按贷款用途,可分为住房开发贷款、商用房开发贷款、土地储备贷款、法人商用房按揭贷款、商用房抵押贷款等。相关的非寿险产品有贷款房产工程保险、贷款房产完工保险、贷款房产预期收入损失保险等,其保险功能、开展情况及改进建议,与固定资产贷款使用相关保险类似。
3.流动资金贷款使用相关保险
流动资金贷款是指银行为企业提供用于解决因生产经营过程中临时性、季节性资金需求,或长期平均占用的流动资金需求的贷款,主要用于支付企业生产经营所需原材料采购价款和劳务报酬等。相关的非寿险产品主要为企业存货损失保险。有些企业尤其是小企业,由于各种原因未对存货办理保险,或投保严重不足额,或不愿按全年投保。其中既有保险公司营销渠道不畅未掌握客户需求信息或对某些高风险财产不愿意承保等原因,也有这些企业的存货风险具有季节性或波动性特征、企业缴费能力不足和投保意愿弱等因素。银行对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和财务资金情况比较清楚,在借款人申请流动资金贷款时可根据其需求情况开展存货损失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宜细分客户需求和风险,提供差异化产品,并改进承保后的风险管理。
4.个人贷款使用相关保险
个人贷款的用途,包括投资经营、购置住房、消费等。
①贷款购建财产损失保险。承保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导致贷款购建财产的损失。
②贷款购建财产损失项下预期收入损失保险。承保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导致贷款购建财产损失而使借款人的预期收入减少或费用支出,可承保关键性风险,并实行定额补偿。
③贷款购建财产项下第三者责任保险。承保因意外事故导致借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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