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掠夺者的目的有三:一是防止危机进一步发展;二是追回欠款,用来偿还股东和储户的股金和存款;三是平息民愤。
中央对地方
气急败坏、恼羞成怒的中央首先对地方政府进行清算。[14]中央认为作为主要肇事者,地方政府难逃其咎,必须对这场危机承担责任。因此,中央提出的第一项清算原则就是“分级负责”,要求各级地方政府要“负责清理整顿本地区范围内的农村合作基金会”,“承担领导、组织、协调和善后处理的责任”。很明显,中央既不允许地方政府赖帐,也不准备为地方“揩屁股”。同样,中央也不允许农村合作基金会借助央行或国有商业银行摆脱自身的危机。为此,它提出了“风险自担”原则,即“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债务按照谁造成风险谁承担责任的原则处理,不得将农村合作基金会的金融风险转嫁给其他金融机构。”最后,中央对地方政府下了两道死命令:一是“保护农户存款的合法权益”,二是“保持农村的社会稳定”。这实际上规定了地方政府必须负责补偿农户的经济损失,因为如果地方政府不保证“还本”,农户存款的权益就不能得到保障,而如果农户连本钱都要不回来,农村的稳定也就无法保持。
中央的这“三项原则”把全部责任都推给了地方政府,而为自己安排了督战队的角色。地方政府必须在第一线冲锋陷阵,以求立功赎罪,中央承担的唯一责任就是督促他们努力作战。这种安排可谓精明之至,但并不公平。难道地方政府胡作非为中央就没有失职的嫌疑?难道农村合作基金会违规经营央行就没有监管不力的责任?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谁来清算中央和央行?
政府对农村合作基金会
政府对当初自己亲手培植起来的农村合作基金会采取了毫不留情的措施。根据国办发[1999]3号文件的精神,广西区政府制定的《实施方案》规定,地、市、县级农村合作基金会联合会一律撤销,停止新设合作基金会,现有农村合作基金会立即停止吸收新存款,停止发放新贷款,停止办理退股业务。此所谓“一撤‘四停’”。资产大于负债的农村合作基金会,并入农村信用社,资产小于负债的,由当地政府负责清盘、关闭,对有大量债权一时不能了结或实物资产一时不能变现的,由地方政府负责善后。此所谓“分类处置”。与此同时,《实施方案》还要求,当地党委和政府要负责保全农村合作基金会的财产和档案,并全面清查其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财务的真实情况,核实各项资产损失。
政府对肇事者
要想平息事态、维持稳定,就要补偿老百姓的经济损失。但是“钱从哪里来”?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剩余资产显然不够。另一个来源就是贷款人、担保人和审批人了。而且对他们下手,不但可以解决资金来源问题,还可以平息民愤,因而可以最有效地满足中央提出的“保护农户存款,保持农村稳定”的政治要求。《实施方案》对清收贷款总的要求是:“谁借款,谁负责偿还;谁担保,谁负连带责任;谁审批谁核贷,谁负责追收”。
背景资料:清收借款的主要办法
1、行政、事业单位、机关干部在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借款、担保借款无论到期与否,必须限期归还。
2、兴办乡镇企业和乡镇企业在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到期借款,企业有偿还能力的,应限期归还;没有偿还能力的,由当地政府负责结合企业改制,可采用变卖企业资产或整体出售的方式变现后首先归还农村合作基金会欠款。
3、地方党委、政府使用农村合作基金会资金建设楼堂馆所、搞各种达标升级活动和社会公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形成的欠款,作为地方政府负债,由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筹集资金限期归还。
4、对于农户借用资不抵债的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小额种植业、养殖业借款,符合条件的,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和农业部银发[1999]127号文件精神,由农村信用社予以“收购”。农村信用社“收购”了农户的借款后,由农村信用社按规定将同额的资金划转给农村合作基金会。
5、其他单位和个人借农村合作基金会的资金,应视其情节,可运用行政的、纪律的和法律的各种手段,由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负责限期收回。
无论何种贷款,除全额追收借款本金外,应按借款合同的约定追收资金占用费。
引自:广西壮族自治区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实施方案起草小组,《广西壮族自治区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实施方案》,1999年5月19日。
目前,广西正在进行的清算过程充满了“中国特色”。
其一,能还债者,既往不咎;不能还债者,严惩不怠。[15]一位县委副书记把这场清算精辟地概括为两个字——“追款”。既然是单纯的“追款”,那么只要钱追回来了,任务也就完成了。政府要追究掠夺者的责任,否则拿什么去给被掠夺者“还本”,但是政府并不准备追究掠夺者的全部责任,而是仅仅要求他们承担“还本”(如果可能再加上“付息”)的责任。哪怕贷款人犯有行贿罪、审批人犯有索贿罪或受贿罪,只要贷款能还上,就不予追究。原来是干部的可以继续升官,原来是老板的可以接着发财,全不耽误。但是,如果不能还钱,那就对不起了。区政府制定的《广西农村合作基金会清收借款筹措资金具体办法》(以下简称《清收办法》)规定,“对在限期内不予归还的党员领导干部,要采取组织和纪律措施,给予相应的组织和纪律处分,对于构成违法犯罪的,要采取法律措施,追究其法律责任”。这种“就事论事”策略的好处是可以大幅度地降低清算的阻力。
其二,各地党委和政府组织工作组,深入到农村,通过召开基层干部大会、党团员大会、主要股东大会、借款人大会等,统一干部和群众的认识,做好“清算”的宣传动员工作。
其三,采取“人盯人”战术。《清收办法》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负责组织清收本辖区范围内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借款。要将借款进行逐村、逐屯排队,列出名单。实行领导干部分级负责制,县(市)、乡(镇)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采取县(市)包乡(镇),乡(镇)包村,村包户的办法,全力以赴,催收借款。对借款大户和借款逾期长期不归还的,要派专人落实责任,负责催收。”
其四,审批人负连带责任,直至以罪抵债。通过清产核资,搞清每一笔贷款的贷款人、担保人和审批人。首先要求“贷款人”还款,贷款人无论是个人、企业、还是政府机构,有钱的还钱,没有钱的查封、拍卖其资产偿还债务,并强制执行。“对直接借款、用款单位和个人不能还款的,追究担保人的连带责任,按法律程序对其财产进行查封、拍卖,偿还欠款,担保人还不能保证还款的,要追究审批人、核借人的责任。”[16]在农村合作基金会的贷款中,行政干预和腐败问题极为突出,许多呆滞贷款最终都牵连到审批人,而这些审批人绝大多数都是当时的乡镇党委书记和乡长或镇长。对于这些人,北流市的做法是“三停一限”,即停职、停薪、停工作、限期追回借款。他们整日东奔西跑,四处讨债,惶惶如过街老鼠,威风扫地,垂头丧气,不但要定期向组织汇报讨债计划的完成情况,还被明白无误地告知,如果最终要不回来钱,不但要被查封、拍卖家产,还要受到刑事起诉,而且罪名很多,包括“经济诈骗罪”、“渎职罪”、“受贿罪”等等。这无异于现代版本的“以罪抵债”。
其五,采取“四管齐下”战略,对借款人、担保人和审批人施加压力,促其还款。一是采取法律手段,如查封、拍卖借款人资产、追究其法律责任等等。二是采取行政手段,包括政纪和党纪处分,如“三停一限”、免职等等。地方政府还把欠款人强制集中起来“办学习班”。这种“学习班”相当于刑事拘留或党纪中的“两规”。《实施方案》要求,“各级纪检、监察、公安、审计等部门,要积极帮助农村合作基金会清收借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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