夺者。在清算过程中,政府或是已经被推翻,或是名存实亡,整个社会处于无政府状态,天下大乱,暴民专政。原来的贪官污吏和不法奸商的财产被劫掠一空,公共设施也难逃厄运,动乱还会殃及一些无辜群体,许多人的身家性命难以保全。[10]这种清算过程血腥而又残酷,可以用“无法无天”来形容。
“暴乱”是一种不可持续的社会状态,它或是导致革命政府的建立,实行大众统治。或是导致军事政变,组建军政府。当然,无论是革命政府,还是军政府,都不会对腐败分子心慈手软,它们都将用腐败分子的鲜血来换取自己的统治合法性。如果幸运的话,暴乱将引发一场真正意义上的革命,创建出一套全新的制度,从而使国家彻底走出“掠夺—清算”的恶性循环。但是,一般说来,暴乱能够带来的最有可能的结局是复辟旧体制,历史进入新一轮的“掠夺—清算循环”。社会在付出了无数的生命和财富之后,换来的仅仅是为不久的将来注定降临的下一场流血清算开辟了道路。
政府主导型清算
在“政府主导型清算”中,主持清算的主体是原来的统治阶级或掠夺者。在清算过程中,政府仍在有效地运转,而且仍然把持在原来的统治阶级手中,原来的社会秩序尽管受到挑战,但仍处于稳定状态。由于是“自己人”主持清算,清算的对象是自己家里的“败家子”,因此从整体上看,清算是比较温和的。当然,整体上的“温和”并不排除对个别人的处理也会极端残酷,这或是为了欺骗舆论而丢卒保车;或是出于政治倾轧的需要,利用反腐败,打击权力斗争的对手。
最普遍的政府主导型清算是“走过场”,“清算”被简化为“宣传”。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开动舆论机器,大张旗鼓地反腐败。一般情况下,要抓出一批“小虾米”,用来欺骗舆论,当然偶尔也会揪出一两个“大人物”,缓和一下社会压力,而绝大多数真正的“大老虎”却仍然逍遥法外,继续为非作歹。有时,迫于强大的社会压力,政府也会“动真格的”,处理一批臭名昭著、罪大恶极的“大人物”及其党羽,甚至对所有的腐败分子进行毫不留情的打击。当然,政府这样做并不是出于“正义感”,而是为了保护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对自己内部的“不肖子孙”或“害群之马”进行“教训”,以求得长治久安。此所谓“壮士断腕”。对于政府主导型清算来说,最好的结局,当然也是可能性最小的结局,是以此为契机,发动脱胎换骨的改革,进行广泛、深刻的制度创新,从根本上消除腐败泛滥的基础,彻底打破“掠夺—清算”的恶性循环。
第三世界国家“掠夺—清算循环”分类
清算类型清算主体秩序状况清算方式或结果
社会主导型社会
暴民
被掠夺者
被统治阶级政府垮台
无政府状态—暴乱
—革命政府
—军政府
—复辟旧体制
—制度创新
政府主导型政府
官员
掠夺者
统治阶级政府稳定
社会稳定有序—做表面文章
—真刀真枪的清洗
—改革与制度创新
3、补偿被掠夺者
政府实施反危机行动的根本目的是“确保稳定”。[11]而确保稳定的关键是让那些闹事的股东和储户安静下来。股东和储户闹事的根本原因就是由于政府的不合理干预使他们赔了钱。因此,为了平息事端,政府必须负责补偿他们蒙受的经济损失。但是,问题不在于政府是否应该补偿,而是如何以最小的代价进行补偿,即怎样才能花尽可能少的钱买来必要的稳定。
背景资料:清偿债务的主要办法
经过清产核资,除拟申请并入当地农村信用社的农村合作基金会外,其余农村合作基金会一律实行“挂息还本”,限期关闭。各地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各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具体情况,按照如下办法实现债务清偿。
1、挂息。将股金、代管资金利息(资金占用费)挂起暂停支付,待本金付完后再根据当时资金的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2、还本。实行先个人后单位、先小额后大额、先群众后干部的顺序退还本金。
3、还本承诺。还本时由各乡镇结合农村合作基金会清产核资后资产的实际状况和借款的回收计划,由乡镇政府向个人的入股会员作出分期归还本金的承诺。承诺的主要内容包括:本金分几年兑付,每年兑付多少,什么时间兑付。还本时限原则上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并且每年至少兑付一次。
4、还本方式。农村合作基金会债务清退应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和支付能力,分别采取“到期还本、分期还本、冲抵还本、按比例还本”等四种方式退还会员本金。
到期还本。即农村合作基金会资产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支付能力,到期即按“三先三后”的顺序,保证兑付到期本金。
分期还本。即农村合作基金会具有部分支付能力,但由于借出的资金不能保证全部按期收回,短期内难以退还全部到期本金,可根据政府承诺分年度按顺序保证偿还个人本金。
冲抵还本。即入会者在同一农村合作基金会入有股金、代管资金,同时也在同一农村合作基金会借款或者入会者虽未在农村合作基金会借款但用其股金、代管资金为他人或单位在农村合作基金会借款提供担保的,可用其股金、代管资金抵还借款。
按比例还本。即农村合作基金会资不抵债,不可能全额退还各种入会资金本金,可在保证退还个人本金的前提下,对单位入会资金按比例清退本金。
引自:广西壮族自治区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实施方案起草小组,《广西壮族自治区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实施方案》,1999年5月19日。
《实施方案》制定的债务清偿办法,充分体现了“以最小的代价确保稳定”的指导思想,显示了策划者的良苦用心和高超的政治智慧。这套办法蕴涵了几个极其高明的策略:
其一,“能不还的就不还”。比如,“挂息”。公开的说法是“先还本,后付息”,其实就是“只还本,不付息”。
其二,“不能不还的就大张旗鼓地承诺归还”。《实施方案》明确规定,政府必须公开承诺负责归还个人会员的股本金和个人储户的存款。因为政府明白,如果得不到合乎情理的最起码的补偿,受害者决不会善罢甘休。《实施方案》起草小组还专门对“有粉要涂在脸上”作了说明。“在主席办公会议上,财政部门就政府作还本承诺提出了他们的看法,认为:可以这样做,但最好不这样提,这样提就把政府推到了一线。主席办公会议经过权衡认为,既然这么做,就应该明明白白地告诉农民。这样,有利于大局稳定,有利于增强各级政府的责任,有利于这项工作的开展。鉴于上述理由,《方案》中作出了地方政府要作还本承诺的规定。”[12]
其三,“谁难于控制就先还谁”。比如,《实施方案》提出“还本”要“先个人后单位”、“先群众后干部”。这是因为,个人维护自身利益的积极性要远远超过单位成员维护本单位集体利益的积极性[13],因而与单位会员相比,蒙受损失的个人会员是最危险的不稳定因素。而与群众相比,干部更加依赖于政府,因此他们也就更容易听命于政府,更容易受到政府的控制。
其四,“用尽可能少的钱安抚尽可能多的人”。比如,《实施方案》提出“还本”要“先小额后大额”。这是因为,可以还清一个大储户本金的钱,也许能够还清几个甚至是几十个小储户的本金。但是,不论是大户的成员,还是小户的成员,在闹事的队伍中他们都是一个人,他们的破坏性是相等的。因此,“先小额后大额”的还本原则,可以保证用有限的资金安抚尽可能多的闹事者,以最小的代价换取最大限度的稳定。
其五,“量力而为”。《实施方案》提出,要结合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支付能力,分别采取“到期还本、分期还本、冲抵还本、按比例还本”等四种方式退还会员本金,而不是搞“一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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