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降低风险,腐败官员往往要和具有制约能力的人结成同伙,久而久之在官员阶层中就会形成一个无形的“腐败共同体”。建立同盟的关键是在各个制衡机构之间建立一种合情合理的分赃机制,使得各个部门的官员各得其所。这一共同体的功能是“官官相护”,并使政府内部不同部门之间的制衡彻底失效。
在与农村合作基金会危机相关的腐败案件中,政府、银行、法院、检察院、纪检、人大、政协、媒体等各个机构的官员几乎都在不同程度上参与了分赃。由于他们都是危机的受益者,当然不会主动及时地化解危机,他们也都是被清算对象,自然要千方百计地阻挠清算工作。
正是由于公众没有制约腐败的手段,地方政府的内部制衡机制又彻底失效,致使危机不能在地方得到及时化解,星星之火终成燎原之势,地方性危机最终发展成为全国性危机。
值得注意的是,受害者也非常清楚,问题在当地无法解决,只能求助于中央的干预。聚众卧轨事件已经清楚地说明了这一点。因此,受害者也有把地方性问题转变为全国性问题的动机。
中央对地方的制衡丧失
腐败的后果具有整体性,它将导致亡党亡国,但不会导致亡省、亡市、亡县、亡乡或亡村。这一特性决定了,腐败的收益全归腐败者所有,而腐败的代价却要由全体统治者承担。那么谁应该对全体统治者负责呢?当然是中央了。地方政府既没有这个义务,也没有这个资格,更没有这个能力。因此,在反腐败方面,中央政府应该承担主要责任。[7]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中央自己不腐败,仅仅是中央对地方失控,也将导致腐败泛滥。不幸的是,改革不可避免地带来了“集权失灵”,而“集权失灵”的最严重的后果之一就是中央控制地方的能力急剧下降。
在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发展过程中,中央三令五申基金会是合作经济组织,政府不能过多干预,基金会只能在会员之间融资,不得对外吸收存款、发放贷款,更不允许高息揽存。可以说,如果中央对地方具有足够的控制能力,如果中央的这些规定都得到遵守,那么这场金融危机绝对不会发生。实际上,这场金融危机就是缺乏自制能力的地方政府对抗软弱无力的中央政府的“胜利果实”。
背景资料:腐败分子的“成本—收益”分析
1、我腐败,收益归我个人所有,而后果却要由全体干部承担,自己仅仅分摊其中的一小份;
2、别人腐败,我自己什么也得不到,但却要与腐败分子一样承担后果;
3、我不腐败也不能保证或带动别人不腐败;
4、自己腐败,万一亡党亡国了,自己还有一笔活命钱,总比两手空空强;
综合考虑1、2、3、4,腐败还是比不腐败有利,于是决定腐败。
四、反危机行动
为了分析的方便,我把金融危机简单地理解为金融机构的支付危机,而把由金融机构的支付危机引发的一切事件和行动都归入反危机行动的范围。
这场金融危机是在政府强大而社会相对软弱的环境中,由于不合理的行政干预和严重的政治腐败造成的。各个职能部门组成分赃共同体,中央对地方失控,导致政府内部的制衡丧失,致使局部性危机发展成为全局性危机。危机直接地、严重地损害了会员和储户的个人利益。官商勾结的结果是,有权有钱的强势集团掠夺社会大众的财富。受害者理所当然地归咎于政府,激起动乱。于是金融危机迅速演变成为社会危机和政治危机,并直接威胁到全国的政治稳定和金融秩序。为了保护自己的切身利益,政府开始“自上而下”的反危机,把反危机变成了“政府主导型”清算。
政府发起、推动合作基金会,政府又进行行政干预,结果导致金融危机,迫使政府反危机,取缔合作基金会,自食其果。可谓“成也萧何,败也萧何”。
1、社会的反危机行动
针对这场危机的反危机行动首先起于社会。当个别基金会出现兑付困难时,“噩耗”通过老百姓口口相传迅速扩散。于是,不仅这些出现兑付困难的基金会的储户争相挤兑,其他基金会的储户为了安全起见也争先恐后地加入到挤兑大军之中。当一些基金会无法兑付的时候,股东和储户并没有自认倒霉,也不诉诸法院,而是雇佣黑社会“讨还公道”,对基金会工作人员进行电话恐吓,围攻基金会,向地方政府请愿,集体串联上访,殴打政府官员,直至冲击地方政府??当他们意识到自己提出的最低限度的合理要求在当地根本无法得到满足之后,他们没有善罢甘休,而是诉诸上级政府的直接干预。他们通过制造更加惊人的恶性事件,扩大事态,以期来引起上层决策机构的注意。有趣的是,他们的这种希望没有落空。
显然,经济损失是促使会员和储户闹事的主要原因。因为其他人并没有参与闹事。值得深思的是,人们做生意时难免会亏本,但他们不会找政府闹事,而是自认倒霉,按理说入股属于投资行为,股东要对自己的投资承担风险,赔了本只能自认倒霉,绝没有找政府算帐的道理。那么为什么基金会的股东和储户不自认倒霉呢?另外,中央三令五申合作基金会不得对外办理存贷业务,而且政府并没有保护非法行为的责任,因此政府完全可以不对合作储户的损失负责。但是,问题的关键就在于,政府干预和政治腐败的存在。老百姓找政府闹事的理由就是,这一切都是你们一手造成的。可见,政府干预是促使会员和储户闹事的另一个主要原因。
玉林市北流县的几位大股东去找主管副市长要求退还股本,副市长说,你们是入股,入股就要承担风险,如果做生意赔了钱都来找政府要,那不是乱套了吗?这几位股东说,你说我们是股东要承担风险,可以,我们认了。但是我们既然是股东就要享受股东的权利,包括决策权、知情权等等。但是所有的决策我们都没有参与,任何情况我们都不知道。现在别的权利我们都不要了,只要知情权,请你把基金会的详情给我们说一说吧!副市长无言以对!
2、政府的反危机行动
当危机的信息,突破各级地方政府的层层封锁终于传到中央领导的耳朵中时,农村合作基金会造成的金融危机已经发展成为危及全局稳定的重大事件了!为了防止挤兑事件扩大到其他地区和其他金融机构,引起灾难性的连锁反应,引发全局性的金融危机,危及政权的稳定,中央政府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取缔农村合作基金会。在中央的督促下,省级地方政府按照中央文件的要求,指定专门机构负责调查研究,摸清情况,并在此基础上制定本省(区)的反危机方案。[8]省级方案出台之后,就进入了层层落实阶段。各级地方政府纷纷成立对应的专门机构,抽调人员,负责贯彻上级下达的文件,制定和实施本地区的反危机方案。政府的反危机行动进入了“硬碰硬”的“处理”阶段。
如果说老百姓反危机是为了挽回自己的经济损失,保住自己手中的那点钱,那么政府的反危机则是为了维护政治稳定,更确切地说,是为了保住自己手中的政权。两者都是为了自己的最最重要的切身利益,都属于标准的理性经济人。在这一点上政府和老百姓毫无二致。
背景资料:第三世界的“掠夺—清算循环”
几乎所有的第三世界国家都标榜自己是民主国家。其实在这类国家中,不管它们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制度,还是资本主义制度,其政治制度都属于典型的寡头政治,即公共权力[9]被少数权贵把持,而绝大多数民众被排除在国家政治生活之外。其结果就是少数人利用把持的公共权力对无权无势的大众进行巧取豪夺。疯狂的掠夺最终将引发清算,被掠夺者要求讨还公道,他们要求对掠夺者进行掠夺,而这就是清算。我把这种过程称之为“掠夺—清算循环”。
第三世界国家的“掠夺—清算循环”可以分为两大类,“社会主导型清算”和“政府主导型清算”。
社会主导型清算
在“社会主导型清算”中,主持清算的主体是被统治阶级或被掠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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