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贷款证券化法律体系中的基础性文件。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因此,发起人如果将来欲将国家助学贷款证券化,应当在订立助学贷款合同时做出有利于未来转让的设计。目前的国家助学贷款合同对此还未作特别设计。 在国家助学贷款证券化模式中,SPV是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载体,不同于股票、公司债券以及政府债券的发行。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条件下,还无法明确该证券的属性和法律适用问题。从利用现有证券监管体系的角度出发,修改《证券法》,把资产支持证券纳入其调整范围,是降低立法成本、切实可行的做法。 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复杂的金融交易,需要许多中介机构的共同协作才能完成,比如投资银行、信用评级机构、信用增级机构、律师、会计师和担保人等。资产证券化的市场参与各方应站在完善资本市场基础构架、促进商业银行转型、推动金融体制改革的高度看待资产证券化。一个可行的办法是推动那些需要流动性的中小银行开展证券化业务。这些银行资本金规模小、流动性相对缺乏,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其快速发展。资产证券化可以加快这些银行的资金周转速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在获得证券化产品管理费的同时,扩大其贷款发放规模。这无疑是中小银行加快发展、增强市场竞争力的有效途径。此外,在新的概念应用于实际的初期阶段,教育和培训非常关键。而且,只有多开展试点,才能为市场各方提供观摩学习的机会,并在参与机构的长期磨合中形成为市场认可的行业惯例。 处理好外部监管和内控制度之间的关系,并进一步强化相关金融机构的自律机制。首先,作为监管机构应该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和内部控Hill度的引导,以促进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其次,监管机构在设立相关监管标准时,应尊重监管对象的内部风险管理方式和风险水平的限定;此外,应强调市场各因素对金融机构安全稳健运行的约束作用,促进监管对象自律机制的形成以及完善。建立和完善现有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机制,由于资产证券化业务既涉及证券、担保、信托等金融业务领域,又涉及工商企业资产交易的非金融行业,应对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重点关注。最后应建立规范的数据存储管理机制,形成完整的数据档案支持债券的定价和风险控制Lll:。 对于资产证券化的立法模式,英美国家没有制定专门的证券化法,而是利用已有的成文法规定和灵活的判例制度调整证券化活动的模式,而在法制传统上类似于大陆法系国家的中国,比较适宜制定专门的证券化法,采取综合式的证券化调整模式。第一,我国“法无明文规定不为法”和不承认判例为法律渊源的传统,使有别于传统融资方式的证券化操作,面临许多法律障碍和法律调整空白,只有通过立法才能有效地解决这些难题;第二,注重法律规范成文化的传统,使我国各项立法相对自成体系并具有比较严密的逻辑性,为证券化操作而逐一改动相应条款,远不比制定专门证券化法更有可行性;第三,作为金融创新工具接受国,采用统一的立法模式,通过规定证券化的种种操作要求,既可为人们提供一个明晰的证券化框架,也有利于当局在欠缺经验的条件下监管证券化,控制金融风险,一举两得[12]。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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