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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中国引水权的收回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1-10 12:44:56   点击数:[]    

照常工作”;然后,干脆采取敷衍手段,对此置之不理。[25]

与此同时,港务长数次致函上海引水公会,要求其成员不得为日军服务,否则,将吊销他们的引水人证书。但上海引水公会不予理睬,积极为日军提供引水服务,并回答港务长说:“我不得不告诉你……他们(指该会的成员)是被迫按照引水章程的规定,去履行自己职责的”,同时宣称,如果没有得到引水委员会(当时由外人把持)关于修改引水章程的书面批准,他们仍将“被迫”照章行事,即仍将“被迫”为日本舰船服务。[26]

上海港务长对此毫无办法。根据上海引水公会自己的统计,1932年3月份,该会的32名外籍引水人(不含日本籍),共引领了437条船,[27] 其中大部分是日本的战舰和货船。所有的日本籍引水人,则直接受日本侵华海军的调遣,为其军舰提供引水服务。

此次事变,使中国人得到了真切而惨痛的教训。此后,政府加强了收回引水权的决心。财政部和参谋本部,联合成立了扬子江标志军事设计委员会,负责研究引水问题及制订引水章程。实际上,财政、交通二部于1931年上呈行政院的《中华民国各口引水暂行章程》,屡经修改,已经很完善了。扬子江标志军事设计委员会只是将其稍作改动,即成了新的《引水管理暂行章程》,并于1932年8月,将之上呈行政、司法和考试三院审核。这次,新章程很快得批准,并于1933年颁布施行。[28] 新章程颁行的同时,1868年(同治七年)的《中国引水总章》及各口分章,亦宣告废止。

新颁布的《引水管理暂行章程》,其内容与1931年的《中华民国各口引水暂行章程》基本一致。唯一的改动,是在沿海各港引水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增加参谋本部和海军部代表各一名,以确保军方在引水事务上的发言权。所有引水方面的执法、监督权,悉规各口引水管理委员会,无论中、外籍引水人,均须服从其权威,倘有争议,可由财政部会同裁决。

显然,新章程试图将引水业导向民族化的运行和发展方向。不过,摒弃外国势力对引水事务的染指,限制外籍引水人的特权,都牵涉到其在华治外法权问题。当时不平等条约还未取消,新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实属单方面放弃对于治外法权的承诺。此种顺应形势之举,当然符合情理,但不免与既存的条约体制相冲突。因此,新章程实施起来,遇到一系列复杂的对外交涉问题,就不可避免。并且,新章程的实施效果如何,也将取决于对外交涉问题的解决程度。
五、接管外籍引水人受挫

《引水管理暂行章程》颁行后,下一步,应该是成立各口引水主管机关,并设法将各口中外引水人,一体纳入主管机关的有效管辖中。可这一步,却遇到了强大的阻力。

1933年9月20日,关务署训令总税务司:《引水管理暂行章程》既已经政府批准,因而总税务司应该“一面遵令将沿江沿海引水权迅行收回,一面照常督促各口,将引水管理委员会即行筹备组织,俾得早观厥成,以副政府急求之至意。”[29]

对于执行新的引水章程,海关显然不够热心。关务署训令下达两个月后,总税务司才将这份训令,连同新颁布的引水章程,转发给江海关税务司,并指示说,因为新章程的施行牵涉到外交问题,而这并非海关的职责,所以,“你应该彻底熟悉这份章程的内容,但在目前,不要采取任何与之有关的行动。”[30] 海务巡工司对新章程也有意见。他表示,当前不可能挑选出经验丰富的中国引水人,这在上海港尤为明显。因而他认为,有必要允许选用部分外籍人做引水学徒。[31]

此前,总税务司曾呈文关务署说,立即在各港实施新的引水章程,困难太大,不如先在没有外籍引水人的广州、宁波、温州、福州及长江上游,先行成立引水管理委员会,接管当地引水业,便“不至于发生外交问题”。但关务署坚持先成立上海引水管理委员会,“其余各口委员会俟该上海口委员会成立后筹议组织可也。”1933年11月22日,关务署训令总税务司:参谋本部、海军部、交通部都已派定代表,因此应指令海务巡工司,“一面通知上海中外商会选派代表,一面邀集各代表,定期成立上海口引水管理委员会,照章进行一切。”[32]

海务巡工司接到指令后,立即通知上海中外商会,请其各派一名代表到会。但上海外国商会却回答说,因为此事影响到了外籍人的条约特权,因而在领事团体就此作出决定之前,自己不会派人参加上海引水管理委员会。[33] 与此同时,美国驻沪总领事、领事团体领袖领事克宁瀚(E. S. Cunningham),致函江海关税务司及上海特别市政府说:[34]

“敝同僚等…嘱由本领袖领事…声明,除曩昔各国领事与中国官府同意订立者外,所有其它引水章程,自不适用于各国轮船,则所以变更鼎革之处,须经有关各方面认可后,敝同僚等始得赞同。”

于是,在上海外国商会未派代表出席的情况下,1933年12月16日,在上海海关大楼海务巡工司的办公室内,上海引水管理委员会召开了成立大会。到会人员有:委员会主席、海务巡工司希尔曼(旧译为奚里满)、上海港务长格林(旧译为谷利恩)、参谋本部代表林自新、海军部代表许继祥、交通部代表高廷梓、上海中国商会代表陈天骏。[35]

虽然上海引水管理委员会已经成立,但由于外国势力的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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