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全部权力,因而客观上无法抵制外籍势力对中国引水权的侵夺。《总章》规定,除了港务长之外,外国领事和外国商会,在港口引水管理上,也有很大的发言权。譬如,在引水人考选时,外国领事和外国商会代表,即占了四票中的两票,还有两票,为引水人代表(往往也是外籍人)和港务长自己。在外籍势力占绝对优势的情况下,能够通过考试、取得证书,并正常执业的引水人,几乎都是外籍人。外籍港务长即使有意维护中国的引水权,也力不从心。更何况,他们还没有这种想法。
引水事权既为外国势力把持,外籍引水人遂逐渐将中国引水人排挤出去。在上海港,从1871年开始,就从未增补过中国引水人。[6] 到1903年,该港最后一名中国引水人,因为外籍引水人的压力,也被迫退休。此后的25年里,该港竟然没有中国引水人执业。[7] 不仅在上海港,其它沿海通商港口莫不如此。由是,新兴的引水业,变成了一个“国际性”的行业,而本国人反被排斥于其外。
引水权的丧失,不仅侵害了中国引水人及航运业的利益,也严重威胁中国的国防安全。最典型的例子莫过于中法战争。1884年8月,上海港的英籍引水人托马斯(J. Thomas)引领法国军舰长驱直入闽江,参加中法马尾海战。此役清朝福建水师全军覆没。[8] 对于外籍引水人这种助敌行为,中国政府竟然毫无办法。
更严重的问题在于,一方面,引水权在半个多世纪里逐步丧失,但另一方面,广大民众和中国政府官员却一直不了解引水权的意义,许多人甚至连引水为何物都一无所知。这种状况到19世纪末仍未改变。因此,收回引水权这一问题,便留给了20世纪的中国人去解决。
二、 国人引水权观念的成长
“五四”运动期间主权意识和民族精神的高涨,为引水权观念的成长提供了契机。根据彭重威的回忆,“五四”运动期间,在上海和其它各港的反帝爱国运动中,都有中国海员和领江公会的成员参加。[9] 当时,长江上还有一百多名中国引水人,但主要引水业务,都为外籍引水人垄断。中国引水人倍受外籍引水排挤,而且受到海关外籍官员的歧视。他们在运动中站出身来,控诉外国势力对中国引水权的侵夺,并特别指出一个严重问题,即在最大的港口——上海港,竟然无一中国引水人。由是,引水权操纵于外籍势力之手的问题,第一次显露于公众面前,并开始引起各方面的关注。
这次运动之后,中国政府开始重视引水问题,将之与国家主权、国防安全联系起来考虑。1921年,北京政府海军部成立了海界委员会和海道测量局,开始研究收回引水权的途径和方法。海界委员会经过多次研究,向海军部提出建议,要求修改1868年颁行的《中國引水总章》。1922年4月,北京政府交通部派出两名代表,会同海军部的两位代表,一起商讨修订《总章》的办法。这次会议虽然未提出实际的方案,但由此可看出引水权观念在政府部门的萌生。
与此同时,民间也发出了类似的呼声。1922年5月4日,中华扬子领江公会致函上海总商会,阐明引水对于国防的重要性,揭示了中国引水业为外籍势力侵夺的严峻事实,呼吁政府立即修订引水法规,以收回引水权。上海总商会接到来函后,迅速呈请北京政府农商部,要求部咨会交通、海军二部,选派专人前往上海,一同修订引水章程。[10]
1926年5月,外籍人在上海组织长江引水考考试委员会。消息见诸报端后,中华扬子领江公会又向上海总商会呈报此事,并要求上海总商会联络有关政府部门,设法阻止这种非法行为。上海总商会于是致电北京政府税务处(该部门为海关的顶头上司),援用各国通例,反复申明引水与国防的重大关系,并指出,外籍人一旦把持引水人考试,将使中国引水人被排斥殆尽。电文说,长江引水原本不许外人染指,今若放纵其非法行为,势必重蹈沿海各港引水业的覆辙,即“非但妨及中国引水人权利,亦于长江国防有关”,因此,应令行总税务司转令江海关理船厅严行阻止。[11]
1927年前后,长江、珠江的中国引水人,成立了全国江海领港业总联合会。1928年初,该会在上海集会,会后向上海特别市政府递交呈文,要求该市政府转呈南京政府有关各部,吁请其积极行动起来,以收回、维护引水权。与此同时,他们还公布了《修改引水章程讨论会宣言》。这份宣言,堪称收回引水权运动史上的经典文献。兹将其全文引录如下:[12]
“迳启者:窃维引港一道,关系至巨,又名领港,或称引水,凡轮舰出入港口,航行领海间,胥赖于是。列强各国规定,非本国人,不得充当,盖有深故焉。国内领海,自应以本国人充引港,俾得为专利之营业,以其各地主权利之关系,一也;商业为财源之命脉,水险公司为运输之保障,本国人为引港,则运输稳而财源足,二也;外国船舶往来,领海要道,可籍本国引港,以防其测绘,及他种之窥探,若外人得充引港,则一旦有事,向导得入,是无异于开门揖盗,三也。综观各端,则引水于权利上、商业上、军事上之关系,诚非浅鲜,此所以引港权之绝对不能让于外人也。 “我国除扬子江、珠江间有华人充当引港外,其余各处悉系外人。长此以往,商业为之操纵,利权为之剥夺,贻国际之羞,受无形之痛。 “日本在明治以前,亦泰半以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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