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港有20多名外籍引水人。[49]
为了处置他们,1946年初,行政院通过了《雇用外籍引水人管理办法》。根据这项办法,战前曾在各港执业的外籍持证引水人,经过检复后,可暂在各该港继续执业。但他们的身份已经改变,不再享有条约特权,必须遵守中国政府的有关法律和规章。因此,部分外籍引人虽然继续在华执业,却不能阻碍中国收回引水权。
中国引水人队伍的重建工作,亦在抗战后期开始准备。1944年5月,国民政府考试院通过了战后引水人考试办法。根据该办法,引水人考试分为“试验”和“检复”两种。试验即一般考试,检复即检核证书、体格并加口试;所有考试均由考试院委托引水主管机关分区办理;外籍人不得参加考试。[50]
据此办法,全国引水管理委员会先对长江上游引水人进行了检复。截至1945年5月25日,已经检复的长江上游引水人373人,其中已核准可执业者162人,失业过久须再实习方可执业者63人,其余148情况不清。[51]
战后,引水人检复工作在各区展开。按照考试院的规定,检复合格者即发给相应等级的引水人执照,准其正常执业。这一工作持续了两年多,各地进展不一。根据各地检复结果,全国引水人(不含汉宜湘区及吉黑区)总数为878人。(作者按:此处原有3张表格,因技术原因未能收入)因为各区检定时间不同,此数字不甚准确,只能反映战后引水队伍的大致规模。
引水法规和管理制度的完善,使政府对引水事务的管理有了稳定的依据;中国引水人队伍的重建,则意味着引水业真正回到了中国人手中。由此,20世纪上半期收回引水权的持续努力,终于取得了成功。
结 语
总的来看,20世纪上半期收回引水权的历程大致如下:先是民众(主要是航运和引水界)及政府引水权观念的觉醒,而后有了收回引水权的微弱努力;南京国民政府初立,努力程度更进一步,增补了一些中国引水人,修改了前清时期的引水章程,并试图接管外籍引水人,但收效甚微;日本全面侵华,使收回引水权运动一度陷入低谷,但形势的变化却促成了外国在华引水特权的废止,收回引水权的根本障碍由此排除;及至抗战胜利后,引水法规和管理制度建立起来,引水业基本置于中国政府的独立管制之下,中国引水人队伍亦得以重建,引水业已经基本实现民族化。至此,收回引水权的努力,方告成功。这一结果的到来实不容易,更不简单,在其背后,是一百多年来中国的荣辱兴衰,以及几代人为之付出的持续奋斗。 注释:
[1] 中国商船驾驶员总会拟呈立法院之《引水法草案》,1945年7月。见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以下简称二史馆):679(海关总税务司署全宗)——1093. [2] 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一册,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62年版,第40页。 [3] 同上,第59-60页。 [4] 同上,第一册,第97、100、107页。 [5] S. F. Wright, Hart and the Chinese Customs. Belfast: William Mullan & Son Publisher, 1950. pp. 309-310. [6] George Philip, A Record of the Principle Events in Connection with the Shanghai Licensed Pilots’ Association since Its Formation in 1900. Shanghai: 1932. 此为编年体书稿,编者乔治·菲利浦为上海港持证引水人,时任上海引水公会经理。该书稿藏于上海港务局档案馆,原书未编页码。 [7] 上海港务局档案馆藏:上海引水公会档案重要卷(以下简称公会档案),卷71,引水公会委员会会议纪录(1899-1903)。 [8] 闽海关税务司呈总税务司的报告,转引自中国近代经济史资料丛刊编委会主编《中国海关与中法战争》,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213页。不过,托马斯自己并没有捞到好处,福建水师“扬威”号一发炮弹,正好击中他所在的法军旗舰“伏尔他”号,当场将他击毙。 [9] 彭重威:《北洋时期的引水事务》。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编《文史资料选辑》,第100辑,北京:文史资料出版社1985年版,第248—259页。 [10] 上海港引航管理站:《上海港引航史》(稿本,1995年),第85—86页。 [11] 税务处令总税务司第405号,1926年5月28日。见上海海关档案(以下简称海关档案)(一)7—540—30. 本文引用的上海海关档案,系上海港务局1960年代的抄件,由上海港引航管理站提供,谨此向该组织深致谢忱。 [12] 准许国人加入领港公会练习优先递补之令文,1928年3月31日署令第791号。见《中华民国十七年财政部关务署法令汇编》(以下简称《汇编》),第24—25页。 [13] 同上,第23—24页。 [14] 总税务司致广州关税务司,1926年5月28日。见二史馆:679——1088. [15] China, The Maritime Customs. V--Office Series : No.126,Customs Papers, Reports of the Maritime Department, for the year of 1926. Printed by the Statistical Department of the Inspector General of Customs. Shanghai,1927. [16] 外交部致上海外国领事团领袖领事,1928年3月15日。见海关档案(十二)2—107. [17] 江海关税务司致海务巡工司,1928年4月24日。见海关档案(一)7—540—36. [18] 上海引水公会致上海港务长,1928年5月1 上一页 [3] [4] [5] [6] [7] [8] [9]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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