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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佃关系新论      ★★★ 【字体: 】  
租佃关系新论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1-11 15:09:13   点击数:[]    

由长工耕种。长工吃地主家饭,拿一份工资(约3—4石玉米),另再分得一半粮食,其收入似也高过一般情况。在山东朝城,地主土地也极少出租,而是雇请长工和“种地头”耕种,地主供给长工食宿工资,“种地头”仅在秋后分二或三成粮食。这样地主同出租一样不用操心,但比出租多收二至四成粮食,扣除垫支成本,也可多收一成。①另有研究表明,“分益雇役制有利于土地产量和收益的提高”。②
    在陕西绥德、米脂存在的“伙种”、“按庄稼”,据说从租额或剥削程度比较,都“比租种是较合理一些的制度”,不但亩产量高,剥削程度较重,农民收入也比较高。如1942年调查,有地主承认,伙种三七分租比租种还有利。它由地主供给一部分农本,对于农民生活与发展生产也有它有利的一面。例如,有的地主将牲口交佃方使用,秋后每垧出牲口料三至五升,有的地主垫出籽种的全部或一半,收获后如数归还,肥料一般是谁出粪柴草归谁。租额则一般是粮食对半分。因此也可以说是一种土地租佃、农具牲口的租佃、粮食借贷混合型的经营方式。③
    显然,这些都属于某种收益高出于土地出租的制度,如前所述,历史上,在典型的分收制下,地主对生产活动的各个环节,包括种植什么,怎样种植,下种多少,施肥若干,锄草几次,收割打场等等,都要亲自监督,直接干预。对于佃户,“鞭笞驱役,视以奴仆,安坐四顾,指麾于其间;而役使之民,夏为之耨,秋为之获,无有一人违其节度以嬉”;“每晚传齐犁户,商量明日该锄何地,登记地册,次日遍查之”,④犹如某种“庄园经济”。两相比较,同样的土地,各种“分益雇佣制”既经济省力,收益也可能更高一些。但这两者在经营体制上,都与一般的小自耕农家庭经济有所不同。不知这种现象的存在,是否表明传统经济只是一个“未充分发展经济”,还有若干潜力“可挖”?同时,它也构成了日后农村“社会主义改造”的诱因之一?
    佃农缺少资金,不够热心生产,致使产量难以提高,是人们对租佃制度的普遍指控之一。佃户的“压产行为”等,似乎也符合这种说法,那些伙种制好像正可以解决这一问题,但若真是如此消极没落,以当日中国有限的耕地,又怎能养活那好几亿人口?因此我们似可引申出两点“余论”,一是农民生活水平低下,且“安于现状”;一个就是当时的人口压力并没有一般想象的那样大,佃农的生产生活水平也并非很低,他们的所得和生产能力也比一般想象的要高一些,因此,他们的行为实有其合理的一面。
举例来说,在民国年间,中国约有15亿亩耕地,4亿人口,若以亩产200斤计,当生产粮食3 000亿斤,人均750斤(如以5亿人口计,人均约600斤);而在18世纪初,约有8亿亩耕地,人口只有1亿出头,人均占有粮食当在1 000斤以上,显然就不需要也不可能“充分生产”。实际上,尽管清代中国人口有着大幅度的增长,但在很长时间之内,都处于这种颇有“余地余力”的状态,我们对这一点似乎应有更加充分的认识。进一步说,对于处于这种状况之下的佃农(或一般农户)来说,他是否“满足”,是否要增加生产(同时意味着增加投入),要取决于他自己,取决于具体的投入产出计算,而不能由别人代他决定。具体来说,增产可能对“社会”有益,但对一个佃农来说,却可能“不值”。过去实不乏这种佃农扩大投入,分租之后,所得反而下降的议论,⑤这使农民不能不“停”在一适当的点上,而不能“盲目行动”。自20世纪以来,人们多从“社会动员”的角度,和以外在的需要来看待农业和农村问题,这可能很有道理,以致农民“不会种地”,乃成为当日“农村工作”的一个几乎无可争辩的前提,但它却也可能扭曲了历史事实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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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柳柯:《近代北方地主经营方式三例》,《中国经济史研究》1989年第1期。
    ②  刘克祥:《试论近代北方地区的分益雇役制》,《中国经济史研究》1987年第2期。
    ③  柴树藩等:《绥德、米脂土地问题初步研究》第四章,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
    ④  戎笙:《明清租佃关系与佃农抗租斗争》,《清史论丛》第6辑,中华书局1985年版。
    ⑤  汤惠荪,见《中国地租问题讨论集》,第68页。
 
    上述对佃农经济指控的另一个“不合理”之处,在于那些问题不仅存在于佃农之中,也存在于一般农产之间,它们并不是佃农所独有的“缺点”。例如河南一些地方,一切耕牛种籽,悉仰给于田主,否则佃户无力置办;但就当地一般业主而言,“虽有田至三五顷,亦或穷乏,不能办给牛种,辄至抛荒”。①在山东景州,“富厚之族,置地多连阡陌。每时雨后,庄头赁作人,……竞力先种,收视贫户加倍”。②类似的例子还有很多。
租佃制度也许并不是最经济有效的一种制度,但种种伙种制度,或“准庄园制度”,维持艰难,或只能部分维持。所以分成制逐渐为定额制取代,成为一种历史的趋势,可以说自有其道理在焉,也说明了前者确实难以为继。把抗租斗争的发展归之于定额租的增加,由此看来,也可能恰是“倒因为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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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陈振汉等编:《清实录经济史资料》农业编第1分册,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3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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