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了)?或是让我们换一种角度,把它代之为“冲突”与“协调”这样一组概念和思路,更为妥帖? 孔夫子曾说:“中庸之为德也,其至矣乎!民鲜久矣”!⑤或者,我们也可换用一种大历史的眼光,即强调历史的积极意义,而非消极性格,把这段情事重新予以概括:租佃制度的发生。既成为人类社会的一种经济制度,则离不开社会性之人和人群,而不能不顾及彼此的情状和需要。其中许多方面,又不得不通融解决。有如政府的财政构架,金字塔从上倒砌,闭门造车,就不能太过认真,完全照章办事;其结果是官府钱粮征收,历来不能足额,有时所收不过十分七八;法令的颁布与其执行,人事上的妥协总不可少,也逼迫上层常常不得不迁就下级,⑥亦即不可脱离中国总体文化的大环境和大范围,确实,如此宏大的历史现象,也不是任东、佃双方任一方能够单方面达成的,如此下来,对租佃双方都有一个交代;同时,也不失为一种能于生产有一定促动与激励作用的经济制度。这样粗线条地看下来,一切是否也都可以解释,庶免发生太大的误解? —————————————————— ① 孙越生:“王亚南《中国官僚制度研究》再版序言”,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 ② 戎笙:《明清租佃关系与佃农抗租斗争》,第66页。 ③ 如宋史所谓“彼我兼足,客主相安。虽歉岁而无憾,彼欺此讼而交为癒息”,草野靖:《宋代的顽佃抗租和佃户的法律身份》,《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8卷,中华书局1993年版,第327页。 ④ 方行:《略论中国地主制经济》,《中国史研究》1998年第4期。 ⑤ 《论语·雍也第六》,又见《中庸》第三章。 ⑥ 黄任宇:《近代中国的出路》,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95年版,多处。 上一页 [3] [4] [5] [6] [7]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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