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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佃关系新论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1-11 15:09:13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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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如前述租额租率的下调,以及地主“让租”的实例来看,它是否都可认为是对张五常论点的一个支持?和对“农民为什么要抗租欠租”的一个回答?如此看来,所有这些问题都值得进一步探讨。 1.对于历史上的土地制度是否应称为“地主土地所有制”,也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如经君健认为,佃农经济、自耕农经济以及各种小生产都可算作“地主制经济”。⑧赵冈则明显持不同意见,他指出,对于地主一词的定义、地主占地的数量、地主经济是否占主导地位等问题,都是可以提出“地主经济制质疑”的。⑨ 问题就这样摆在这里,能否将那些自耕农民——他们在“旧中国”占有一半或更多的土地——称作“地主阶级”?说中国传统经济是“封建地主经济”,这一概念是不是稍欠考虑? —————————— ⑧ 经君健:《试论地主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本质联系》,《中国经济史研究》1987年第2期。 ⑨ 赵冈:《地主经济制质疑》,《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9年第2期。 另一方面,从前述抗租和反退佃几个方面的事实来看,不管过去有多少,哪怕是接近一半的土地是在“地主”手里,但它却不一定是地主所能控制得了的,且不管农民在法律上是否拥有田面权。相反,佃农倒象是有着“退佃”和其他的一些“自由”。①所以有人说,佃种之田“偿租而外,与己业无异”;②“佃者明明与绅富共有其田也”。③又据对明清庶民地主的一项研究表明,徽州某田主拥有田土803亩,分散在1 259块鱼鳞字号地段上(平均每块仅有0.64亩),分布地区涉及三个都九个图,这就给土地的经营管理“带来极大的不便”。④名臣海瑞拥有零散土地计93块,也是分散在好几英里的范围内,全部税额为1.28石,估计约40亩。⑤故一向不大重视农民抗租问题的赵冈也提出,“每一个业主把土地租给几十家或百余家佃户。而每家佃户又分别从数家或十余家地主租得土地,这种双方的多头关系造成了租佃市场的高度民主竞争性,即令是地主也难有控制力”;同时,“地主在与佃户讲价时并没有显著的优势地位”。⑥ 还有日本学者认为,中国历史上的所有权“缺乏近代的全面的所有权含有的支配权利”,一田两主乃至三主习惯就是适当的例子,⑦其实,这种情况在一般的租佃制中也可以看到。这就提出了对中国过去所有权的理解问题;所有这些,也都提请人们进一步思索这样的问题:传统中国的乡村社会,究竟是“在谁手中”? 2.过去有些学者认为,中国历史上的落后,都是由于所谓“小农经济”;另有学者认为,中国传统经济之所以能达到很高的水平,土地及租佃制度当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对此究竟应该如何看待?小农租佃制度究竟是不是最经济有效的一个制度?对于这些恐怕也应进一步推敲,其中有许多问题需要分辨。 —————————————— ① 或称之为“主动退佃”,参见章有义《明清徽州土地关系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246页。 ② 嘉庆《祁阳县志》,方行:《略论中国地主制经济》,《中国史研究》1998年第4期。 ③ 陶煦、李文治编:《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1辑,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281—282页。 ④ 栾成显:《明清庶民地主经济形态剖析》,《中国社会科学》1996年第4期。 ⑤ 黄仁宇:《十六世纪明代中国之财政与税收》,联经2001年版,第217—218页。 ⑥ 赵冈、陈钟毅:《中国农业经济史》,第344页。 ⑦ 仁井田升:《明清时代的一田两主习惯及其成立》,《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8卷,中华书局1993年版,第410页。 据一项研究,在近代北方曾流行着几种可以称作分益雇佣制(帮工佃种制)的经营方式,其收益似乎都比租佃制高。如河北大兴县的“把头”制,地主供给土地、耕畜、农具、种子、肥料和所有资金,将地包给“把头”,由其招人伙种。在分配上,小麦全归上股(最多不得超过三十亩),其余上下股均分,再平分给各户。廊垡一家地主,有地550亩,招有8个下股(包括把头一名长工二名),估算年终地主约分得74%,下股分得26%,每个长工摊得24亩地的粮食。据当地老人回忆,伙种比出租收入高,比雇工经营省心,劳动效率也高;对下股来说,也比当长工收入高。光绪末年,当地一家大地主最先采用,不久其他地主纷纷仿效,村里不再有地主雇工耕种或出租土地。在宛平县庞村,地主土地多不出租,而采用“长工伙种制”的方法,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Tag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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