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卷,中华书局1993年版。 ⑧ 黄宗智:《民事审判与民间调解:清代的表达与实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7—38页。 ⑨ 马若孟:《中国农民经济——河北和山东的农业发展》,第51页等。 ⑩ 在“江村”一类地方的追踪研究中,一般人多对它的高额地租感到不解,特别是大租田(有的称“完租后没剩下什么”,有的说“连交租米都木够”),那农民为什么还要租田呢?实际上,正像有学者无意中揭示的一样,农民出卖这部分“田底”,是为了换取急需的钱款;他保持“田面”,继续承租原有地亩,则是为了有朝一日再把这田“赎回去”(所以付出一些代价也在所不惜);而“大租田”的租额是双方协商决定的,若买价高了,地租也高,农民无法负担,因此多维持在一个相应的水平(参见沈关宝《解放前的江村经济与土地改革》,潘乃谷、马戎主编:《社区研究与社会发展》上,天津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325—326页;另外还有一些矛盾的说法,如大租田租额约为25%,小租田则高出1倍,见第330页);费孝通说过:人们有时急需用钱,就把土地当作商品对待;从每年偿付利息变为交付租金,对负债者而言并无很大差别,《江村经济》,第130页。 这样看来,或站在一种多角度的立场,所谓“土地问题”的“实质”又是什么呢?它在不同的观察者眼中,是否就会有不同的答案? 本文写到这里,还需面对如下的“挑战”,即回答有关“减租减息”的几个问题:如果地租实收率只有单位面积产量的30%,那不是比“二五减租”所规定的减后租率"375‰”还低了吗?那么还有什么租子好减?对于这一问题,我们也许应该引证当年一批学者的研究:据说,当初土地法规定一般地租征收额为50%,是带有假定的性质;①故“二五减租”有“规定最高租额”的意味,地租超过375‰者,应减至此,不及者,则“依其约定”。②当时还存在一种看法,认为“各地习惯,自然租率亦大多在百分之四十上下,土地法所规定,于旧来惯例相差不远”。③中国地政学会更因“对土地法上以正产收获总额为缴纳地租标准之规定认为颇欠适当”,提出地租最高额不得超过地价8%(即地租以地价而非以收获量为标准);以此算来,陈正谟所得43%之物租率就相应降为315‰,④这就与我们所得出的数字相差无几了。因此,陈氏的减租论,是主张地租“至多不得超过百分之二十五”的;⑤如此看来,是不但有租可减,所减也不少了(大约20%;以上皆未考虑“实收率”问题)! 另有一份中共晋冀鲁豫边区政府的文件指出(1941):“所谓原租额不得超过正产物千分之三百七十五者,系指最好地来说,但因地质不同、产量不同,其租额也不能一样”,因此规定各不同地亩租额如下:⑥亩产五石以上者,375‰;亩产四石以上者,350‰;亩产三石以上者,300‰;亩产二石以上者,250‰;亩产一石以上者,200‰;亩产五斗以上者,100—150‰;亩产三斗以上者,50—80‰;亩产三斗以下者,50‰以下。 透过上述分析,我们也可了解当日减租一事,是面临着一个多么复杂的租佃现状,其间恐怕并没有什么简单的答案。黄仁宇在考察了三七五减租的失败后说:“一律减低租金既不公正,又没有效果,而且非常难以执行”;“如果一律将承租减少百分之二十五,并不是实际的解决方案,因为忽略了佃农问题的地区差异和内在的复杂程度”。⑦ 同样的,这里还涉及对于“土地改革”的看法等问题。对于中共的土地改革及其历史意义,笔者已有专文论及;⑧而直到今天我仍主张,无论我们对地租征收量和“地主阶级”的作用大小等问题持有什么看法,⑨恐怕都不一定会影响对“土地改革”的认识;换句话说,土地改革的历史意义并不因此而有改变,反而或能因此而得以加深。 —————————————————— ① 洪瑞坚,见中山文化教育馆编辑:《中国地租问题讨论集》,商务印书馆,1937年讨论集,第63页。 ② 古楳,见《中国地租问题讨论集》,第80页。 ③ 孔雪雄,见《中国地租问题讨论集》,第11页。 ④ 陈正谟:《中国各省的地租》,第38—39页。 ⑤ 《中国各省的地租》,第42页。 ⑥ 《中国的土地改革》编辑部、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现代经济史组编:《中国土地改革史料选编》,国防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30页。 ⑦ 黄仁宇:《黄河青山》,联经出版公司2001年版,第265、227页。 ⑧ 高王凌:《中共土地改革的历史意义》。 ⑨ 参见秦晖、苏文《田园诗与狂想曲》,中央编译出版社1996年版。
二、有关土地集中农民竞佃的几个问题 如下几个传统的观点,也都与租佃制度及佃农的交租状况有关: 1.土地愈益集中农民愈益贫困的王朝循环说。这是一种旧有的“通行”论点,它大致上认为,每一个新王朝开始的时候,土地都比较分散,以后将会日益集中,导致人民生活困难和各种社会矛盾的激化,以及统治的崩溃,结果便会有新王朝的出现,……周而复始。其中的关键,就是土地的集中和地主阶级压迫的愈益加重。 2.人口增加竞争激烈的剥削强化说。如有学者提出:人口日益增加,“必然加剧了佃户之间为租种土地的竞争,并为地主强化剥削提供了条件”,为此也可举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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