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论文由上帝论文网为您收集整理,上帝论文网http://paper.5var.com将为您整理更多优秀的免费论文,谢谢您的支持]摘要: 讨论社会变革,“政治”与“社会”似乎是两个最基本的概念。社会变革涉及的是制度与运作程序方面的大变动,这大致包括四个方面:社会结构、政治结构、政治对社会的控制方式、社会对政治的制约方式。这里要讨论的社会变革,指的是某种在当时社会生活中占主导地位的政治力量发起的把以上四个方面中的至少一个方面从一个状态改变到另一个状态的操作。至于主要由自下而上的民众力量促成的社会变迁,由于其整体操作性成份不大,不属本文讨论的社会变革的范围。 一、可控性与“风险” 由于变革是一种人为的操作,可控性就成为变革发动者的关注中心:他们总是希望变革的过程有最大的可控性,这样才能运筹帷幄、稳操胜券。当然,变革者必定认为期望中的变革后社会状况比变革前的社会状况更可取,不然他们就没有理由实行变革了。于是,我们似乎可以对社会变革的合理性问题进行如下的理论简化。 如果变革过程是完全不可控的,那么只有在社会状况被视为最坏的情况下,变革才可以被接受。这时,因为事情似乎不可能变得更遭,任何变化都只能被当作是向好一些的状况移动,对过程的控制虽然是所希望的,但却不是绝对必要的。如果过程完全不可控,变革向好坏两个方向移动的概率看似相等,发动变革的理由就不存在。一般说来,如果变革过程基本不可控,发动变革的理由就很少。 如果变革过程是完全可控的,那么只要当前的社会状态没被视为达到了可能达到的最佳状态,变革的实施就有必要。这时,因为变革的方向可以准确地被操纵,而社会现实又存在被改善的余地,变革就意味着社会向变革发动者所期望的最佳状态接近。在完全可控与完全不可控之间,是不同程度可控性的一个连续统。问题的关键在于,在实施变革之前,没有可靠的方法可用来测量变革的可控程度处在这两个极端之间的什么位置上。这样,我们就可以引入变革的“风险”概念,并在两个层次上理解这个概念。我们首先按某种方法对变革可控程度进行估计,这个估计是对变革风险程度进行直接衡量的尝试,得到的结果是对可控程度在连续统中的定位。过程越可控,风险度越小,这是在第一层次理解的风险。但是由于不存在对变革风险进行估计的可靠方法,我们又有了第二层次的风险,那就是我们在第一层次所做的“风险度”估计很可能根本靠不住,比如说,原来以为基本可控的过程有可能实际操作起来是基本不可控。这里涉及的是第一层次理解的风险度的可信度问题,而这种可信度就更是没有可行的测试方法了。不过,至少从理论上讲,我们如果能把以上两个层次的风险降低到某种程度,我们似乎就有充分的理由实行社会变革了。可不是吗? 但是,这篇文章的目的是要表明,虽然以上勾勒的风险概念可以为研究社会变革过程提供一个理论框架,但是如果把这个框架当作理解社会变革的最基本的框架,把“风险”问题当作社会变革的中心问题,是误入歧途的、有时甚至是危险的,因为这种思路只把社会变革当作一个纯粹的工程项目,而把其中涉及的最为重要的问题---价值底线问题---置之不顾、完全忽略。 二、目标与过程 设想有这样一个社会变革计划,其过程几乎完全可控,变革后其他社会生活指标一样,但自杀率可以减半。这样,社会变革的发动是否具有充足的理由呢?按照以上的“风险”理论,这里的风险几乎为零,似乎没有任何其他理由阻止我们实行变革。 但是让我们进一步设想,在变革前,社会上有三分之二的人相信自杀是最好的死亡方式,且他们都是非暴力主义者。他们采用某种人工的自杀器械实施自杀,如果没有这种器械供他们使用,他们将放弃自杀,选择自然死亡。这里,变革的过程之所以几乎完全可控,是因为政府设计了一种改革方案,这种方案能顺利使自杀及这种自杀器械的制造和流通成为非法。并且,政府掌握了近乎完善的社会工程技术,根据计算,变革过程中要把当时总人口的五分之一投入监狱,终身监禁。这种处置是一次性的,往后毋需重复,一劳永逸。 加上以上的背景条件,虽然变革的风险几乎为零,我们是否应该发动这场变革呢?问题的答案已不是一目了然的了。 这个假想的例子,揭示了两个社会变革必然涉及的价值底线问题:一个是衡量社会生活质量的价值评判的最终根据问题,另一个是变革过程中受影响的国民成员的权利问题。这两个问题是根本性的,但又超出从社会工程观点出发的“风险”评估程序一般可以达到的视野。 史学家往往只用成功或失败来评判以往的社会变革。所谓成功,就是变革的发动者在变革结束时达到了预先宣布的目标。所谓失败,就是变革发动者的目标没有在变革结束时实现。很显然,这样的成败评判绕过了根本性的问题,即价值底线问题。评判人为发动的以人的生活方式为主题的任何事件,绕过价值底线问题,都是危险的,因为对过去的评判,往往意味着对未来的引导。对未来引导的失误,可能会带来毁灭性的结果。 值得提醒的是,以成败论历史,却是最为大多数人接受的模式。本文开头建构的“风险”理论的框架,如果初看起来似乎给理解社会变革的根本问题提供了一个可行的工具,就是因为它符合人们习惯性的实证思维定势。而这种思维定势,恰好是我们应该破除的。那么,上面假想例子中突现出来的两个价值底线问题,到底要如何看待呢? 仅仅以“风险”的角度看待社会变革,就是把变革发动者意欲达到的社会状态当作社会本身应该达到的状态,将当权者的意志和被当权者认同的某种价值准则凌驾于所有社会成员的意志之上,进而一意孤行只问如何将未经社会成员接受的生活方式强加于他们。以上的例子中之所以乍一看似乎变革的理由充足,就是因为“自杀率越低越好”这个价值判断被当作具普遍有效性的准则,而对多数社会成员的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加以否定。我们可把所有价值判断分为两类:一类是有普遍理性根据的,一类是没有普遍理性根据的。但不管哪一类,如果在没被价值判断的主体接受的情况下就强迫他们接受由这类价值原则主宰的生活方式,就是把他们仅仅当作他人意志的工具或他律的奴仆。说俗了,就是不把他们当人看。当然,有一种简单的方法可以消除这种麻烦,那就是把这些持不同价值观的社会成员中的顽固分子从社会中排除出去,剥夺他们的“生存权”,作为社会变革过程中付出的“代价”。这样的话,在上面的假想例子中,就是把人口的百分之二十投入监狱。显然,这里涉及的价值底线问题更加严重,那就是:谁给我们道义上的权利,迫使一部份人为实现另一部份人的意志而牺牲? 由于变革的发动者是当时占统治地位的政治力量,变革的直接起因往往是整个社会面临失控的危险,而变革似乎是维持或重新获得控制的最有效的选择。这样,在变革者的意识中,改善社会生活的各种指标往往会或明或暗地被当作取得变革后社会的更高可控性的手段。这种情形下,在变革发动者那里,行为动机就是本末倒置的。 一定程度的社会控制是必不可少,但被一种外在力量控制绝对不是任何人生活的内在要求。正如阿兰·葛沃夫所论证的那样,所有行动主体,都必然要求有按自己的意志采取行动的自由,必然排斥与自己的意志相冲突的外来意志。利他主义者,也必然要先把利他当作自己的意志,才能在行为上做出利他的事。之所以我们能够接受某种程度的外在控制,是我们意识到,如果我们不出让一部分个人自由,各分散个体间的意志冲突就会使我们失去更多的自由。因而,从价值的终极载体---个体的人作为价值评估的出发点,首先不是一种文化的偏好或一种传统的习惯,而是逻辑的必然。由此看来,社会控制属于一种“不可避免的恶”,而不是生活本身内在诉求的外在化。 这样,衡量社会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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