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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法律原则      ★★★ 【字体: 】  
论法律原则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46:27   点击数:[]    

[本篇论文由上帝论文网为您收集整理,上帝论文网http://paper.5var.com将为您整理更多优秀的免费论文,谢谢您的支持]法律原则既是法律的重要规定,也是法理学的重要概念。但长期以来,这一重要的法理学问题并没有得到我国法学家的应有重视。近年来,随着我国法理学研究的深入以及相关教材和教学体系的改革,法律原则问题渐受重视,但即使如此,学者们也往往只是将其作为法律要素的一个组成部分,放在法律要素中论述。我们觉得,作为纯粹法理学的重要概念之一,法律原则问题值得用更大的篇幅来做处理和说明。

  一、法律原则的内涵及特征

  把法律原则作为突出的法学问题来论述,是德沃金(Ronald Dworkin)的重要贡献。他所谓的法律原则,在广义和狭义两个意义上使用:“在大多数情况下,我总是概括地使用‘原则’这个词汇,用以指法律规则之外的其他规则的总体。但是,有时候,我也会更精确一些,把原则和政策区别开来。……我把这样的一个准则成为一个‘原则’,它应该得到遵守,并不是因为它将促进或者保证被认为合乎需要的经济、政治或者社会形势,而是因为它是公平、正义的要求,或者是其他道德层面的要求。”

  张文显在使用法律原则一词时,大体上采用的是德沃金之广义的法律原则含义。他指出:“在法学中,法律原则是指可以作为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原则可以分为政策性原则和公理性原则两大类。”除此之外,在我国涉及到这一问题的有关法理学教材中,人们大体上主要沿袭了这一关于法律原则的界定,并在其外延上也没有什么越界之处。

  我们认为,可以从外部和内部两个视角观察和理解法律原则问题。前者即从法律原则所产生的社会事实中来把握和界定之(因为法律原则是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之原则的规范表达),后者即在法律体系内部来观察、理解和界定法律原则。

  从前一视角看,我们大体把法律可以界定为是事物规定性的国家化和公共化的符号呈现。我们知道,任何事物都既有其个别规定性,也有其共同规定性。如果说法律规则是事物(社会关系)之个别规定性的国家化、公共化的符号呈现的话,那么,法律原则则是事物(社会关系)之公共规定性的国家化与公共化的符号呈现。因此,法律规则所调整的是个别化的社会关系,而法律原则所调整的是具有整体性的社会关系。所以,当我们讲法律原则一般贯穿于法律中,是全部法律的纲领的话,那么,也就从法律的外部视角肯定了整体性的社会关系(或者社会关系中的整体性问题、共同规定性)对于个别性的社会关系具有统领性。这是从法律的外部视角(即法律原则的来源视角)观察法律原则时的一个结论。这样,法律原则就不仅是法律规则的统领者,而且更是决定法律之所以存在的事物共同规定性的当然体现。也只有在这里,我们才能更为深刻地理解法律原则的实践适用性。

  从后一视角看,则在法律的规定中,有些内容反映的是个别事物的规定性,有些内容则反映的是所有(或者部分事物)事物的共同规定性。自然,反映所有事物或者部分事物规定性的法律内容对反映个别事物规定性的法律内容具有统摄功能和适用价值。因此,在法律体系中,对其他规则具有统摄功能和指导价值的内容就是法律原则。比如,在现代法律中,平等就是一项对其他法律规则具有统摄功能和指导价值的重要原则。它是贯穿所有法律规范的法律精神所在。即使在现代法律中必不可少的一些特权规定(例如:国际法中关于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的豁免权;国内法中政治领袖的政治特权以及议员在议会上发言时的豁免权、对弱势群体的法律救济等等),也并不明显地违背平等原则,这是因为这些政治特权或受救济权是以人(主体)的社会地位变化的开放为特征的。即在现代宪政和法治政治下,任何人都有可能成为政治领袖(政治家),也有可能成为弱势群体。因此,给政治家的法律特权或者给弱势者的救济特权在现象上仅仅给予相关主体,但在实质上,这些权利却面向所有的法律主体,平等地对所有的主体开放。这正是平等原则构成现代社会中所有法律的共同原则之原因所在。由此可见,法律原则具有如下特征:

  首先,法律原则在法律中的纲领性。提纲挈领、纲举目张是我们非常熟悉的两条成语,它们表明在处理复杂的事物中我们只要抓住了其中最为关键的、纲领性的内容,就能较好地解决其他相关的问题。法律原则在整个国家的法律中就居于此种地位,因此,不论理解和解释法律也罢,还是依据法律具体地解决法律问题也罢,都离不开法律原则的引领。在法律中如果规定了具体案件的处理办法,那么,在处理具体案件中,尽管我们不是直接引用法律原则来办理相关的案件,但法律的原则规定更有利于法律家准确地理解和解释法律规范的具体内容。反之,在国家法律没有就具体案件规定具体的处理规则的情形下,法律原则则往往是法院判决具体案件的直接依据。这两个方面,共同表明了法律原则在法律中(对其他法律的具体规则而言)的纲领性特征。

  其次,法律原则在法律中的贯融性。它是指:法律原则贯穿于所有法律的具体规定之中,对其他所有的法律规范都具有统摄性。一般说来,法律原则的规定都是对社会、对主体行为具有重大影响的内容。这些内容,如果不通过法律原则纲领性地规定,就有可能使法律的其他规定无所适从;但仅仅有法律原则,而不具体表现在更加细密的法律条文当中,法律原则也就难免太过模糊,不利于法律家以及其他法律主体具体把握和操作,因此,在法律原则基础上制定更加细密的、具体的法律规则,以贯彻法律原则的内容,就是任何法律的制定、乃至司法活动都必须关注的问题。这正是为什么法律原则在整个法律中具有贯融性的原因所在。如果法律规则中不贯彻法律原则,那么,国家法律的统一性以及法律对主体的应有规范功能就难以确保。如果法律原则不贯彻于法律规则中,那么,法律原则只能是僵硬的、干瘪的,甚至不具有社会适用性的。

  再次,法律原则在法律中的号令性。口号的实质是通过对人们的精神教化,以使主体行为具有方向。可以说,法律原则在法律之外往往是鲜明的政治或社会口号,同样,它在法律中也具有整体的号令性。这时的我们透过法律原则也就知道了法律整体的规制方向。如通过私权神圣、契约自由、意思自治等法律原则,大体上使近代民商法的基本风貌得以显现。通过“德主刑附”的法律原则,我们也大体上会知道古典中国法律规范的基本方向。从此意义上讲,法律原则就是法律规范的向导。它既是法律的具体规则得以产生的向导,同时也是人们依法行动的向导。就前者而言,法律原则既是法律规则得以具体展开的逻辑起点,也是法律规则最终运行的逻辑结果。就后者而言,法律原则的模糊不明甚至缺乏,所导致的也许是整个法律行动的无的放矢,方向不明。如果说法律规则的变迁并不决定法律整体性质变迁的话,那么,法律原则的变迁则相反,必意味着法律整体性质的变迁。

  复次,法律原则在法律中的抽象性。也可称之为概括性。即在表现方式上,法律原则是抽象和概括的。它是人们高度逻辑抽象的产物。抽象性既体现为法律原则对其所调整的社会事实之概括和抽象,也体现为该原则之与法律规则相比较时的概括和抽象。在前一层意义上,法律原则要能够反映法律所调整的全部社会事实-社会关系,或者某一部具体法律所调整的所有社会事实-社会关系-的内容(当然,严格说来,和丰富多变的社会事实相比较,任何法律规定都具有抽象性,因此,这里关于法律原则的抽象性也就只能是在比较意义上而言的)。在后一层意义上,法律原则则要反映全部法律或者具体的某一部法律之精神价值和内在理念。因此,如果说法律是人类精神实践的制度结晶的话,那么,法律原则便是“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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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人: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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