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用户登录  |  用户注册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按字母检索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按声母检索 A B C D E F G H J K L M N O P Q R S T W X Y Z 数字 符号
您的位置: 5VAR论文频道论文中心法律论文法学理论
   经济与社会(2)      ★★★ 【字体: 】  
经济与社会(2)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40:27   点击数:[]    

的语言。-参加一个“市场”(概念见第2章)又是另一种方式。它促成各个交换伙伴之间的社会化和谋求交换者之间的一种社会关系(首先是:“竞争”),他们都必须以对方为自己举止的取向。然而除此以外,只有当若干参加者为了更加卓有成效地进行价格斗争的目的,或者他们大家都为了调节和保障流通的目的,达成协议,才产生社会化。(而且市场和建立在它的基础之上的流通经济,是通过赤裸裸的利害关系来相互影响行为的最重要的类型,这是现代经济的典型特征。)

  (10)

  一种社会关系(不管是共同体化或社会化)对外都应该称之国“开放的”,如果而且只要参加以其意向内容为取向的、相互的、使社会关系持续的社会行为,根据其适用的制度,不会为任何在实际上能够并乐于阻拦的人所禁止。相反则是对外“封闭的”,只要其意向内容或适用的制度排除或限制参加或者与某些条件联系起来,在这种程度上就是“封闭的”。开放性和封闭性可以是受传统、或者情绪、或者价值合乎理性或者目的合乎理性所制约。合乎理性的闭封尤其受到下述情况所制约:一种社会关系可能为参加者开拓满足内在和外在利益的机会,不管是根据目的或者根据成果来衡量,也不管是通过团结一致的行为或者通过利益的平衡。如果参加者们从他们的传播中期望在规模上、方式上、保障方面或价值方面改善他们自己的机会,他们就对于对外的开放感兴趣;相反,如果他们期望从其垄断化中改善自己的机会,他们关心的则是对外的封闭。一种封闭的社会关系保障给参加者以垄断了的机会,可能是:a)自由地,或者b)按规模和方式调节或定量分配地,或者c)持久地和相对或完全不可剥夺地让他们当中的个人或群体占有(对内封闭)。让占为己有的机会应该叫做“权利”。让占为己有可以依照制度,1)给予一定的共同体和社会-例如家族共同体-的参加者;或者2)给予个人,而且在这种情况下,a:纯粹给个人;或者b:也可这样进行,在死亡的情况下,一个或若干人由于社会关系或者由于出生与迄今为止机会的享用者有关系的人(亲戚),或者由他所指定的其他人,进入享用让占为己有的机会(继承的占为己有)。最后3),它也可这样安排,a:享用者可以把机会转让给特定的人;b:他可以通过协议或多或少自由地把它转让给任何其他人(可转让的占为己有)。一种封闭关系的参加者应该称之为同志,然而在参加调节的情况下,只要这种调节能使他把机会占为己有,就应该称之为权利上的同志。最后,让个人或者给可继承的共同体或社会占为己有的机会应该叫做(个人或有关的共同体或社会的)财产,可转让的占为己有的机会叫自由的财产。

  对这些事实所作的似乎毫无用处的、“费力的”下定义是一个例子,说明恰恰是这些“不言而喻的事情”(因为在直观上约定俗成)往往最少被“想到”。

  1、a)比如其归属性建立在家庭关系上的共同体,往往是在传统上封闭的。

  b)个人的感情关系(例如性爱关系,或者-经常地-孝顺关系),往往是在情绪上封闭的。

  c)严格的信仰共同体,是在价值合乎理性方面(相对)封闭的。

  d)具有垄断或财阀性质的经济团体,是在目的合乎理性方面典型封闭的。信手略举几例:

  一种现实的语言社会化的开放性和封闭性取决于意向内容(对话与谈知己话或事务性通知成为对照)。-至少市场关系首先常常是公开的。-在无数的共同体化和社会化中,我们观察到在传播与封闭之间交替进行着。例如,行会,古代和中世纪的民主城市,它们的成员为了保障其通过权力获得的机会,有时力争尽可能地增加成员,在另外一些时间里,为了他们垄断的价值,却力争限制发展成员。同样在僧侣共同体和教派中,为了高度保持伦理标准或者出自物质上的原因,从宗教传播过渡到封闭,也是屡见不鲜的。与此相似,为了增加销售扩大市场和垄断主义地限制市场相互并存着。今天,进行语言传播是出生家和作家利益的正常的结果,而从前等级封闭的和秘密的语言并非罕见。

  2、对外调节和封闭的程度和手段可以是极为不同的,因此,从开放到调节和到封闭的过渡界限是模糊的:录取资格考试成绩,见习期,或者以购买商业股份为条件的获得成员资格,投票表决录取新成员,根据出生(继承)获得成员资格或录取,或者根据人人都可以自由参加一定的考试成绩,或者-在对内封闭和占为己有的情况下-根据某一种被占为己有的权利,以及形形色色的参加条件。也就是说,对外的“调节”和“封闭”是相对的概念。一个高雅的俱乐部、一场凭入场券观看的戏剧演出和一次旨在征募新党员的党的大会、一次自由参加的弥撒,和一次秘密团体的神秘仪式之间,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可以设想的过渡形式。

  3、对内封闭-在参加者当中和在他们的相互关系中-同样可以采取种种不同的形式。例如一个对外封闭的种姓,行会或者诸如股票团体,可以让其成员相互自由竞争所有被垄断的机会,或者对每一个成员严格限制在特定的、给他终生或者(尤其在印度)世袭和可转让的被占为己有的机会,比如顾客或商业资产,一个对外封闭的边区生产合作社或者让社员自由利用土地,或者一种严格分配到各个家庭的份额的土地,一个对外封闭的居民团体可以批准和保障其居民自由利用土地或者长期被占为己有的村旁固定的地段,所有这一切都有种种可以设想的过渡形式和中间阶段。比如在历史上,领地、俸禄和官职的候补的对内封闭以及所有者对它们的占有,曾经采取极为不同的形式,而且同样地-企业职工委员会的发展可能(然而不是必然)是朝这方向的第一步-对劳动岗位的候补到拥有,正从非工会会员不受雇佣制,上升到在各个岗位上的权利(第一阶段:没有工人代表的赞同禁止解雇)。一切细节都属于实际详细分析的范围。持久占为己有的最高程度,是在保障给予个人(或个人组成的特定的团体,比如家族、氏族、家庭)的机会达到这样的程度,即①在出现死亡的情况下,通过制度协调和保证,过渡到别人的手中;-②机会的拥有者能够自由地把它们转让给任何第三者,这样一来,这些第三者就成为参加社会关系的人:因此,这种社会关系在对内完全占为己有的情况下,同时也是一种对外(相对)开放的关系(只要它不把成员资格的获得与其他的权利上的同志的赞同结合在一起)。4、封闭的动机可能是:a)高度保持品质和(可能)以此高度保持威望,以及(可能)与此相联系的争名夺利的机会。范例:苦行僧、僧侣(比如尤其是印度的托钵僧)[教团],教派(清教徒!)、战士、、贵族家士、其他官员和政治的公民团体(比如在古代)、手工业者协会;b)与(消费)需要(“粮食回旋余地”)比较,机会变得贫乏:消费垄断(原型:边区共同体);c)获利机会(获利的回旋余地)变得短缺:获益的垄断(原型:行会或者过去的渔民团体等)。在大多数情况下,动机a和b或者c结合在一起。

  (11)

  根据传统的或者有章程的制度,对于参加者来说,一种社会关系可能有如下的后果:a)任何参加这种关系者的一定方式的行为都算作上所有的参加者(团结一致的同志)的行为,或者b)一定的参加者(“代表者”)的行为被算作其他参加者(“被代表者”)的行为,因此机会和后果都让他们分享以及分担。根据适用的制度,代表的权力(全权)-①完全和充分被占为己有(固有的全权);-或者,②按照特征长期地或暂地分派;-或者,③通过参加者或第三者的一定的行动,暂地或长期地转让(按照章程办事的全权)。关于社会关系(共同体和社会)作为团结一致的关系还是作为代表的关系来对待的条件,一般只能这样说,a)其行为旨在进行暴力斗争的程度;b)其行为旨

上一页  [2] [3] [4] [5] [6] [7] [8] [9] [10]  下一页


Tags:


文章转载请注明来源于:5VAR论文频道 http://paper.5var.com。本站内容整理自互联网,如有问题或合作请Email至:support@5var.com
或联系QQ37750965
提供人:佚名
  • 上一篇文章:论法的人伦精神——关于“安提戈涅之怨”的法理思考

  • 下一篇文章:经济与社会(1)
  • 返回上一页】【打 印】【关闭窗口
    中查找“经济与社会(2)”更多相关内容 5VAR论文频道
    中查找“经济与社会(2)”更多相关内容 5VAR论文频道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新闻
  • ››步如澄明之径———法律推理在司法...
  • ››交通事故肇事者逃之夭夭 法律援助受...
  • ››法治中国的可能性
  • ››论清末的司法主权问题
  • ››论人权的国际保护——以米尔恩人权...
  • ››法律与道德法律与道德
  • ››中国宗教法总述(下)
  • ››司法改革八大难题
  • ››立法听证:制度民主的价值
  • ››情事变更原则探析
  • ››经济与社会(3)
  • ››经济与社会(4)
  • ››经济与社会(5)
  • ››经济与社会(6)
  • ››经济与社会(1)
  • ››经济与社会(2)
  •   文章-网友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关于本站 - 网站帮助 - 广告合作 - 下载声明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6-2033 5Var.Com. All Rights Reserv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