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各样的手段,以贯彻其目的。然而,用暴力威胁,也可能应用暴力,当然是它们的特殊的手段,而且到处都是最后的手段,如果其他手段失灵的活。不仅政治团体使用过和使用着暴力作为合法的手段,而且中世纪的某些情况下,氏族、家族、联合会也都是有权动用武器的。除了应用暴力(至少也是)为了保障其“制度”的情况外,政治团体还有一个特征。对于应用暴力的团体来说,只要切合那个特征,-不管是村庄、社区也好,或者甚至单个的家族共同体也好,或者行会团体或工人团体(“代表苏维埃”)也好-在这一点上它们应该叫做政治团体。
2、不可能通过指明其团体行为的目的来给一个政治团体-包括国家-下定义。从粮食供应到艺术保护,无不是各种政治团体偶尔追随的目的,从个人的安全保障到司法,无一不是一切政治团体追随的目的。因此,人们只能通过-在有此情况下,上升为自我目的的-手段来给一个团体的“政治”性质下定义,这种手段并非唯它独有,然而对它很特殊,对它的本质是不可或缺的:暴力。这并不十分符合语言的习惯用法,然而习惯用法没有精确化是不能用的。人们说帝国银行的“外汇政策”,一个协会领导的“财政政策”,一个社区的“教育政策”,并以此来说明对某一特定的事情进行有计划的处理和领导。人们以更具特的方式来区分一件事情的“政治”方面或深远影响,或者“政治”官员、“政治”报纸、“政治”革命、“政治”协会、“政治”党派、“政治”后果,区别于其他的有关的人、事、事件的方面或方式:经济的、文化的、宗教的等等,-并以此来说明,与其他的与此无关的人、事、事件作对比,在(按我们的习惯用语)“政治”团体即国家内部与统治关系有牵连的一切事情,会导致实现或者阻碍或者促进这种关系的保持、变化和推翻。因此,在这个习惯用语里,也在手段即“统治”中,在国家权力如何实施统治的方式上,在排除统治所服务之目的的情况下,探索共同的东西。因此可以断言,以这里的论述为基础的定义仅仅包含一种对习惯用语的精确化,因为它鲜明地强调实际的特殊性:暴力(现实的或潜在的)。诚然,习惯用语称为“政治”团体者,不仅仅是作为合法适用的暴力本身的体现者,而且也包括比如旨在(包括特别不以暴力)对政治的团体行为施加影响的党派和俱乐部。我们想把这种方式的社会行为作为“以政治为取向的”行为,以区别于真正的“政治”行为(在第(12)节第3意义上的政治团体本身的团体行为)。
3、国家的概念值得加以界说,因为它充分发展,异常现代化,也符合它的现代的类型-然而又必须从我们正是现在所经历的、可变的内容的目的加以抽象化。当今国家在形式上的特点是:一种通过章程可以修改的行政管理和法律制度,(同样通过章程规定的)行政管理班子的团体行为的运行以这种制度为取向,它不仅要求适用于-基本上由于出生而加入到团体里的-团体的成员,而且在很大程度上也适用于在被统治的地区发生的一切行为(也就是说,区域强制机构性质的)。然而除此而外,只有当国家允许或规定,今天还有“合法的”暴力(例如,允许家长有“体罚权”,这是从前一家之主拥有自认为合法的、直至握有对孩子或奴隶生杀大权的暴力的残余)。国家暴力统治的这种垄断性质,也正是当前暴力统治状况的一个基本的特征,正如它的合乎理性的“强制机构”性质和持续“运行”的性质一样。
4、对于僧侣统治团体的概念,可望祈求宗教救赎物的方式-现世的、来世的、外在的、内心的-并不构成决定性的特征,而是它们的施舍能够构成对人进行精神统治的基础这一事实。相反,对于“教会”这个概念来说,根据一般的(和适当的)习惯用语,它的特点是在其制度和行政管理班子的方式中表现出来的(相对而言)理性的强制机构和机构,“运行”的性质,及其所要求的垄断主义的统治。按照教会机构的一般追求,它的特点是僧侣专制的区域统治和(教区的)领土的划分,而这个问题应该分别情况作不同的回答:通过什么手段来强调这种垄断的要求。然而在历史上,实际的区域统治的垄断,对教会来说并不像对政治团体那么重要,而在今天根本不重要。“强制机构”性质,尤其是“以出生”入教会这一情况,使它区别于“教派”,教派的特征在于:它是“协会”,而且只能吸收在宗教上合格者个人加入。(进一步论述属于宗教社会学。) 上一页 [5] [6] [7] [8] [9]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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